河南事业单位离岗创业(河南事业单位离岗创业文件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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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事业单位离岗创业文件号
根据洛阳市支持返乡创业具体政策,现答复如下:一、创业补贴类
(一)对参加创业培训的返乡农民工给予创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1500元,其中:创业意识培训补贴200元、创业实训补贴300元、创办(改善)企业培训补贴1000元。
(二)返乡农民工初始创业,取得工商、税务登记且有固定经营场所,稳定经营1年以上,带动当地3人以上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一次性给予创业者5000元的创业补贴。
(三)农民工返乡创办的实体在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内发生的物管费、卫生费、房租费、水电费,3年内给予不超过当月实际费用50%的补贴,年补贴最高限额1万元。
(四)农民工返乡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成功孵化农民工返乡创业,运营一年并带动3人以上就业的,按每户不高于1万元/年的标准对农民工返乡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二、金融、资金支持类
(五)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返乡创业农民工,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
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各市县担保基金应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并通过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等措施,为返乡创业农民工创业提供便利。
(六)支持返乡农民工创办领办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和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符合农业补贴政策支持条件的,按规定同等享受补贴政策。
三、保险补贴类
(七)农民工返乡创办的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贫困家庭劳动力的,按其为以上对象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四、税费减免类
(八)对农民工初次创办的企业,免除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九)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在2023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十一)2018-2020年,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五、场地支持类
(十二)鼓励产业集聚区、商务中心区和特色商业区等各类园区积极吸纳符合产业园发展规划要求的农民工返乡创业项目入驻,入驻项目同等享受园区产业发展的各类相关优惠政策。
(十三)对通过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将农村闲置宅基地和村庄建设用地整治复垦为耕地的,所腾建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农副产品加工项目建设;对使用符合规划的荒山荒滩、荒沟等未利用地实施农副产品加工项目的,保障用地指标。
(十四)引导和鼓励返乡农民工利用闲置土地、厂房、农村撤并的中小学校舍进行创业。农民工返乡创办符合环保、安全、消防条件的小型加工项目,允许在宅基地范围内建设生产用房。鼓励返乡农民工租赁产业园区标准厂房发展二三产业或租赁农村集体土地发展特色种养业;鼓励返乡农民工以租赁、入股、合作经营等形式,盘活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展旅游业、服务业或加工业。对通过租赁等流转方式取得集体土地经营权发展种养业,不改变农用地性质和用途的,按农业用地相关政策,免收相关费用。
六、奖补政策类
(十五)支持农民工创业示范县建设,对认定为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县的,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200万元。
(十六)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区建设,对省评定的以农民工为重点对象、孵化功能完善、管理制度健全、孵化服务到位、孵化效果突出的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区,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
(十七)每年评选一批返乡农民工创业省级示范项目,根据其项目前景、带动就业等情况,给予一次性奖补2-15万元每年评选一批大众创业扶持项目,每个项目给予2万元至15万元的资助。
河南事业编制人员创业政策
由《河南省稳定和扩大贫困劳动力就业创业12条措施》的通知获悉,河南省拿出更多真金白银服务贫困劳动力创业、就业。
1、初始创业的贫困户一次性补贴1万元。对取得工商、税务登记且有固定经营场所,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带动当地3人以上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10000元。
2、贫困户在创业园区办企业,年补贴3万元。《通知》明确,贫困劳动力创办的实体在县(市、区)、乡镇产业集聚区、特色商业区、商务中心区及其他专业园区、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发生的物管费、卫生费、房租费、水电费,按当月实际发生费用给予补贴,补贴比例80%,年补贴限额3万元。
3、“助力脱贫攻坚优秀项目”补贴5万-20万。对评选为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助力脱贫攻坚优秀项目”的,由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奖补标准5万~20万元。
4、企业吸纳贫困户就业获得补贴2000元。《通知》明确,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2000元。
5、贫困劳动力参加创业培训补贴1500元。对参加定点培训机构组织的创业培训的(含线上),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其中创办(改善)企业培训补贴标准1500元。
河南省事业单位离岗创业细则
河南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想要停薪留职是可以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的,并且在离岗期间,继续在原单位参与社会保险、工资和医疗等待遇,具体的根据国家和地方政策并结合实际情况来实施。
对于明确想要回来的员工,如果当时原工作岗位还有空缺,可以按照国家的规定,用于聘用急需人才,如果原岗位已经饱和,可以暂时超出岗位的聘用岗位,再逐步消化。相应的,如果离岗创业的员工提出想要和原单位接触聘用合同,原单位应该依法解除聘用合同,员工提出想要提前返岗的,也可以提前返回到原岗位,如果离岗创业期已经到了,员工没有正当理由并且不按照规定返回,那么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
事业单位管理岗离岗创业政策
按照目前政策规定,事业单位人员离岗创业不是通用政策,是需要具备一定条件的。首先离岗创业人员必须是专业技术人员,其次要有自己的科研项目和专利,符合条件的专技人员,才能申请离岗创业。事业单位管理岗和工勤岗人员是不允许离岗创业的。
河北省事业单位离职创业规定
1、依法继续在原单位参加社会保险。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 人员离岗创业期间依法继续在原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工资、医疗等待遇,由各地各部门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结合实际确定,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创业企业或所工作企业应当依法为离岗创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离岗创业人发生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高岗创业期间非因工死亡的。执行 人事关系所在事业单位抚恤全和丧菱费规定。
2、执行原单位职称评审、培训、考核、奖励等管理制度。
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执行原单位职称评判、培训、考核、奖励等管理制度。
离岗创业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等,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创业业绩出,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不占原单位考核优秀比例。
离岗创业期间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政第法抓外理。
3、关于岗位和聘用合同。
事业单位对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空出的岗位,确因工作需要,经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聘用急需人才。
离岗创业人员返回的,如无相应岗位空缺, 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聘用,并逐步消化。
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本人提出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台同的,原单位应当依法解除聘用合同;本人提出提前返回的,可以提前返回原单位。
离岗创业期满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返回的, 原单位应当与其解除聘用合同, 终止人事关系,办理相关手续。
4、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订立离岗协议。
单位事业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
对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的, 按规定享受国家创业有关扶持政策。
事业单位与离岗创业人员应当订立离岗协议,约定离岗事项、离岗期限、基本待遇、 保密、成果归属等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同时相应变更聘用 合同。
离岗创业项目涉及原单位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事业单位、离岗创业人员、相关企业可以订立协议 明确收益分配内容。
河南离岗创业实施细则
答案是:以担任一般村干部的职务和任选年限为依据,确定年补助标准。凡是年满三届(九年)的定工干部每年补助360元,每增加一年增加40元,最高不超过76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二十六条:工人职员退职养老时,应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退职养老补助费:本企业工龄已满五年未满十年者,付给本人工资百分之五十;已满十年未满十五年者,付给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已满十五年及十五年以上者,付给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付至死亡时止。
事业单位职工离岗创业的手续
1、离岗创业期间,依法继续在原单位参加社会保险。
2、离岗创业期间继续执行原单位职称评审、培训、考核、奖励等管理制度。离岗创业期间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的,要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处理。
3、离岗创业期间的工资、医疗等待遇,由各地各部门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结合实际确定。
4、事业单位应当与离岗创业人员订立离岗协议。
河南事业单位离岗创业政策
根据国家及河南省相关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0%缴费,计入统筹基金;职工个人按照上年度本人月均工资的8%缴费,全额计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按照缴费工资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12%计入统筹基金,8%计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资金每年按照不低于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本息余额可以继承,同时还按规定为其遗属发放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河南省事业单位离岗创业文件
现在没有这个政策,要么辞职,要么上班
河南省事业单位辞职政策
事业单位职工辞职后重新就业的,由新单位继续缴纳养老保险,未就业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l自行继续缴费即可保持工龄(缴费年限)。2014年10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在此之前参加工作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以后工作期间为实际缴费,辞职后继续缴费后,退休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河南省离岗创业政策文件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了《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安置和社会保障问题的有关意见》就河南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安置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安置原则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人员安置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积极稳妥、分类分步,以人为本、内部消化的原则,依法依规保障改革单位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职工队伍稳定。
二、政策措施
(一)关于人员安置渠道
1.整体转聘。转制单位原则上应继续聘用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于转制单位继续聘用的人员,转制单位应与相关人员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企业有关制度进行管理,工作人员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
2.转岗就业。转制单位原主管部门可结合转制单位实际情况,充分挖掘内部潜力,统筹安置渠道,通过多种经营、主辅分离等方式开辟或优化相关就业岗位,支持转制单位多种就业渠道安置待安置人员。
3.培训上岗。转制单位原主管部门可根据内部空缺岗位状况及岗位要求,利用所属的场地、设施和技术等资源,有针对性地为转制单位待安置人员提供转岗培训、业务指导以及跟踪服务,促进待安置人员达到有关岗位任职条件,实现培训上岗。
4.提前离岗。转企改制时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本人申请并经转制单位批准,可提前离岗,离岗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由转制单位发放。单位和个人继续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按企业办法办理退休手续。
5.自谋职业。单位转制时,原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可结合自身实际选择自谋职业。对于转制时选择自谋职业的人员,转制单位与个人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书面解除聘用关系(合同),按规定转移其社会保险关系及人事档案,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标准和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61号)、《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6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二)关于社会保险衔接
1.转制单位转为企业后,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个人账户等执行全省统一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转制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转制前缴费年限与转制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转制前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应在注销事业法人、收回事业编制当月到注册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将本单位在职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转制前已退休人员原退休费待遇不变、发放渠道不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办法不变。
3.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按照企业的办法执行。在转制后5年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按照企业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如低于按人社部发〔2015〕28号规定的老办法计发标准计发的养老金,其差额部分采取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按对应年度分别发给差额部分的90%、70%、50%、30%、10%,所需费用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
4.转企改制人员原已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参加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的,由转制后的单位为其接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并参加生育保险、工伤保险。
与转制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并重新就业的人员由新的用人单位依法为其接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并参加生育保险、工伤保险。
自谋职业人员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退休人员继续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
5.事业单位在改制或撤销、合并前,未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参保登记或未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应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由转制单位和职工按规定共同缴纳或补足此前应缴未缴的失业保险费及滞纳金。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转制后,继续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法规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转制前的失业保险参保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6.离休人员原国家规定的离休费待遇标准和医疗待遇不变,离休待遇及调整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统一解决。离休人员的日常管理及其他所需经费由转制单位负责。
(三)关于人员安置成本负担
转制为企业前已退休人员生活补贴、遗属或伤残职工补助等经费、已退休人员退休前应缴未缴的各类社会保险费、分流人员所需的经济补偿等,应从评估后的净资产中预留或从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中优先支付,保证经费来源。
三、工作要求
(一)转制单位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是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的责任主体,要在改革中优先考虑人员安置等问题,在法律法规框架内通过多种形式妥善解决,不得简单推向社会。对转制单位自行聘用的非事业单位在编在册人员,由转制单位依据与本人所签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妥善解决。
(二)转制单位或主管部门要切实把相关单位人员的底数和诉求等摸清摸准摸透,区分情况制定安置方案,因地制宜安置人员,稳妥有序组织实施。转制单位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在安置方案中明确不超过5年的过渡期,以保证人员安置工作的顺利开展。方案实施前,需报同级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编制、财政部门备案。
(三)在实施改革过程中,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转制单位要主动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注意掌握职工的思想动态,积极宣传引导,充分履行民主协商程序,严格按安置方案做好相关工作,确保改革平稳顺利实施。
(四)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如国家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出台统一的人员安置和社会保障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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