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上海户口申请条件(上海创业人才落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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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上海户口申请条件
外地户口迁往上海分为以下八种情况,所需要的手续不同,详细材料如下:
一、外省市人员投靠本市配偶户口
1、申请人的入户申请书;
2、申请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申请行为应由其监护人办理,并出具与监护人关系的凭证(如:法院判决、监护公证等)及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申请人(监护人)及入户接受人,因本人患有严重疾病或年迈体弱等原因,而无法前来办理相应手续的。应以法定委托的形式,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前来办理。
委托书应写明具体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并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入户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房屋产权人(共有产权须征得共有产权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被投靠人同意接受书面意见(特殊情况需出具所有继承人的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5、入户地房屋有效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等房屋有效权证(特殊情况需提供办理申请、变更房地产权证的全部申请审批材料包括合同等);
6、经民政部门审核过的材料,须附该部门的审核手续;
7、少数民族人员,还须提供少数民族身份的有效凭证;
8、申请人的父母若原为本市知青、支内、支边外迁的,须提供其父母知青、支内、支边的依据及父母子女关系的原始凭证(如:父母结婚证、老户籍资料、职工登记表、兄弟姐妹来沪审批资料等);
9、申请人及其子女在外省市户口所在地的全户详细户籍资料(如:户籍证明、居民户口簿等,应注明:姓名、户口地址、公民身份号码、单位、户口性质是农业或非农业等项目,下同)及本人居民身份证;
10、申请人在当地有无工作单位的相关有效原始凭证(如:离(退)休证、离(退)休审批表、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服务卡等无业凭证、与单位脱离关系的原始凭证及当地县级以上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出具是否“参加社会保险及参加社会保险起止日期的证明”和历年来缴纳养老保险金的清单对帐单等原始凭证、养老保险手册原件);
11、申请人及配偶生育子女情况的有关原始凭证(如:独生子女证、申领独生子女证的审批依据、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子女情况的证明,必要时需区县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12、申请人的婚姻状况原始凭证(如:结婚证、结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状况证明、离婚证、离婚判决(协议)书、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目前婚姻状况的证明等);
13、申请人在本市居住的原始凭证(如:原暂住证,现居住证等);
14、申请人配偶的全户户籍资料,若配偶、子女原由外省来沪的需附上来沪落户的审批材料;
15、提供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准生证及儿童预防接种的原始凭证(必要时还需出具其母亲在医院的产前检查、分娩记录的凭证和与其父母有无血缘关系的司法鉴定)。
其子女的就学情况原始凭证(如:毕业证书、学籍卡、目前就读证明等);
16、需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二、老人投靠本市子女户口
1、申请人的入户申请书;
2、申请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申请行为应由其监护人办理,并应出具与监护人关系的凭证(如:法院判决、监护公证等)及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申请人(监护人)及入户接受人,因本人患有严重疾病或年迈体弱等原因而无法前来办理相应手续的,应以法定委托的形式,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前来办理。
委托书应写明具体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并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入户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房屋产权人(共有产权须征得共有产权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被投靠人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5、入户地房屋有效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等房屋有效权证;
6、申请人原由本市迁出时的全户详细户籍资料(如:户籍证明、《居民户口簿》等,应注明:姓名、户口地址、单位、户口性质是农业或非农业等项目,下同);
7、申请人在外省市户口所在地的全户详细户籍资料及本人居民身份证;
8、申请人所有子女的全户详细户籍资料;
9、申请人原是否有无工作单位的相关有效原始凭证。如:原有工作单位的需提供离(退)休证、离(退)休审批表、申领退休金的相关凭证。
原有工作除名或无业的需提供与原单位脱离关系的原始凭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等无业凭证、养老保险手册等原件。
及当地县以上社会保障经办机构为申请人出具的“是否参加当地社会保险及参加社会保险的起止日期”的证明及历年来缴纳养老保险金的清单、对帐单、个人缴纳收据等原始凭证,居(村)民委员会的证明等;
10、申请人原由本市知青、支边、支内的原始依据(如:招工表、录取通知书、档案馆保存的支援外地建设分配去向名册、曾在本市代训的职工登记表、中学生毕业登记表等);
11、申请人夫妻双方的人事档案(如:职工登记表、干部履历表等、若人事档案在外单位的由保管档案的单位出具证明及保管费用的收据);
12、申请人配偶在职情况(退休附上退休证、无业提供相关部门凭证,如:失业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
13、申请人的婚姻状况原始凭证(如:结婚证、结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状况证明、离婚证、离婚判决(协议)书、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目前婚姻状况的证明等);
14、申请人在沪子女与申请人之间的关系的户籍证明及原始人事档案或相关凭证;
15、申请人的子女情况的有关原始凭证(如:独生子女证、申领独生子女证的审批依据、单位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有无其他子女的证明等。必要时需区县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16、申请人在本市居住的原始凭证(如:原暂住证,现居住证等);
17、本市(区县)级以上医院就诊的病情诊断证明;
18、申请人子女均在沪的资料及回沪的审批材料、目前的户籍资料、身份证复印件、职工登记表或干部履历表;
19、需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三、未成年子女投靠本市父(母)亲户口
1、申请人的入户申请书;
2、申请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申请行为应由其监护人办理,并应出具与监护人关系的凭证(如:法院判决、监护公证等)及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申请人(监护人)及入户接受人,因本人患有严重疾病或年迈体弱等原因而无法前来办理相应手续的,应以法定委托的形式,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前来办理。
委托书应写明具体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并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入户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房屋产权人(共有产权须征得共有产权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被投靠人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5、入户地房屋有效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等房屋有效权证;
6、申请人及其父母户口所在地的全户户籍资料(如:户籍证明、居民户口簿等,应注明:姓名、户口地址、公民身份号码、单位、户口性质是农业或非农业等项目,下同。包括兄弟姐妹户籍资料);
7、申请人的父母生育子女情况的有关原始凭证(如:独生子女证、申领独生子女证的审批依据、父母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子女情况的证明,必要时需区县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8、申请人的父母婚姻状况原始凭证(如:结婚证、结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状况证明、离婚证、离婚判决(协议)书、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目前婚姻状况的证明等);
9、申请人的“出生医学证明”、准生证及儿童预防接种的原始凭证(必要时需出具其母亲在医院的产前检查、分娩记录的凭证和与其父母有无血缘关系的司法鉴定);
10、申请人的就学情况原始凭证(如:毕业证书、学籍卡、目前就读证明等);
11、申请人的父母原由外省迁沪落户的,提供其父母原户口所在地的全户详细老户籍资料及来沪落户的审批依据;
12、需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四、退学、开除学籍户口
1、申请人的入户申请书;
2、申请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申请行为应由其监护人办理,并应出具与监护人关系的凭证(如:法院判决、监护公证等)及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申请人(监护人)及入户接受人,因本人患有严重疾病或年迈体弱等原因而无法前来办理相应手续的,应以法定委托的形式,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前来办理。
委托书应写明具体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并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入户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房屋产权人(共有产权须征得共有产权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5、入户地房屋有效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等房屋有效权证;
6、申请人原户口由本市迁出的户籍资料(如:户籍证明、居民户口簿等);
7、现户口所在地的户籍资料(如:户籍证明、居民户口簿等)及本人居民身份证;
8、高等院校学生主管部门退学证明或中等专业学校上级主管部门的退学证明;
9、需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五、弃婴收养户口
1、申请人的入户申请书;
2、申请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申请行为应由其监护人办理,并应出具与监护人关系的凭证(如:法院判决、监护公证等)及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申请人(监护人)及入户接受人,因本人患有严重疾病或年迈体弱等原因而无法前来办理相应手续的,应以法定委托的形式,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前来办理。
委托书应写明具体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并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入户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房屋产权人(共有产权须征得共有产权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5、入户地房屋有效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等房屋有效权证;
6、须附当地的户籍资料并提供弃婴入福利院的原始记录、初次入户及预防接种、健康体检等原始资料;
7、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接处警时原始报案记录。
8、被收(抚)养人来历的有效原始凭证及儿童预防接种的原始凭证(如:小孩的随身物品及预防接种证、预防接种记录卡、原接种单位医院存档资料等)、
9、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凭证;
10、收养人夫妇双方单位或相关部门出具收入、婚姻、生育等情况的证明;
11、入户地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关于申请人是否在沪居住生活等情况的证明;
12、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13、指定医院对收养人不能孕育的诊断证明;
14、收养人的婚姻状况原始凭证(如:结婚证、结婚登记申请书、离婚证、离婚判决(协议)书、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目前婚姻状况的证明等);
15、收养人与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书;
16、申请人在本市养父母处居住的原始依据及儿童预防接种的原始凭证(如:预防接种证、预防接种记录卡及原接种单位医院存档资料等);
17、提供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时的所有资料(已提供的证明材料除外);
18、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全户详细户籍资料(包括配偶、子女的户籍资料),收养人原为外省来沪的还需提供来沪落户的审批材料;
19、需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六、事实收(抚)养户口
1、申请人的入户申请书;
2、申请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申请行为应由其监护人办理,并应出具与监护人关系的凭证(如:法院判决、监护公证等)及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申请人(监护人)及入户接受人,因本人患有严重疾病或年迈体弱等原因而无法前来办理相应手续的,应以法定委托的形式,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前来办理。
委托书应写明具体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并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入户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房屋产权人(共有产权须征得共有产权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5、入户地房屋有效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等房屋有效权证;
6、“收养登记证”和“事实收养公证书”或“抚养事实公证书”(须提供证人的居民身份证和联系电话);
7、收(抚)养人及其子女的全户详细户籍资料(如:户籍证明、居民户口簿等,应注明:姓名、户口地址、公民身份号码、单位、户口性质是农业或非农业等项目,包括其他子女、变动地址的情况);
8、收(抚)养人单位的出具关于收(抚)养人家庭情况的证明;
9、入户地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关于申请人是否在沪生活等情况的证明,及在本市居住的原始凭证;
10、收(抚)养人的生育情况证明(无生育能力的应出具指定医院的诊断意见);
11、收(抚)养人的婚姻状况原始凭证(如:结婚证、结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状况证明、离婚证、离婚判决(协议)书、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目前婚姻状况的证明等);
12、被收(抚)养人来历的有效原始凭证(小孩的随身物品及与小孩一起生活的相关凭证)及儿童预防接种的原始凭证(如:预防接种证、预防接种记录卡及原接种单位医院存档资料等)、(0-6)岁儿童健康检查记录表;
13、被收养人的就学情况证明(如:毕业证书、学籍卡、就读证明等);
14、《事实收养(抚养)情况调查询问笔录》、《捡拾弃婴情况证明》;
15、提供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时的所有资料(已提供的证明材料除外);
16、审批部门认为必需提供的其它证明。
七、非弃婴收养户口
1、申请人的入户申请书;
2、申请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申请行为应由其监护人办理,并应出具与监护人关系的凭证(如:法院判决、监护公证等)及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申请人(监护人)及入户接受人因本人患有严重疾病或年迈体弱等原因而无法前来办理相应手续的,应以法定委托的形式,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前来办理。委托书应写明具体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并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入户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房屋产权人(共有产权须征得共有产权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5、入户地房屋有效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等房屋有效权证;
6、领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须提供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关系的原始户籍资料(如:户籍证明、居民户口簿等,应注明:姓名、户口地址、公民身份号码、单位、户口性质是农业或非农业等项目,下同);
7、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凭证;
8、收、送养人夫妇双方单位的人事档案(如:职工登记表、干部履历表等);
9、收、送养人夫妇双方单位或相关部门出具收入、婚姻、生育等情况的证明;
10、入户地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关于申请人是否在沪居住生活等情况的证明;
11、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12、指定医院对收养人不能孕育的诊断证明;
13、收、送养人的婚姻状况原始凭证(如:结婚证、结婚登记申请书、离婚证、离婚判决(协议)书、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目前婚姻状况的证明等);
14、收、送养人与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书;
15、送养人户口所在地相关职能部门出具关于送养人生育子女、生活来源、身体、工作等情况的原始凭证及证明;
16、申请人在本市养父母处居住的原始依据及儿童预防接种的原始凭证(如:预防接种证、预防接种记录卡及原接种单位医院存档资料等);
17、申请人的就学情况证明(如:毕业证书、学籍卡、目前就读证明等);
18、提供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时的所有资料(已提供的证明材料除外);
19、收、送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全户详细户籍资料,(包括配偶、子女的户籍资料)。收、送养人原为外省来沪的还需提供来沪落户的审批材料);
20、需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八、支内职工子女户口
1、申请人的入户申请书;
2、申请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申请行为应由其监护人办理,并应出具与监护人关系的凭证(如:法院判决、监护公证等)及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申请人(监护人)及入户接受人,因本人患有严重疾病或年迈体弱等原因而无法前来办理相应手续的,应以法定委托的形式,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前来办理。
委托书应写明具体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并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入户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房屋产权人(共有产权须征得共有产权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被投靠人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5、入户地房屋有效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等房屋有效权证;
6、申请人的父、母原由本市外迁时的全户详细户籍资料(如:老户籍档案资料、户籍证明、《居民户口簿》等,需注明户内人员之间的关系);
7、申请人在外省市户口所在地的全户详细户籍资料(如:户籍证明、居民户口簿等,应注明:姓名、户口地址、公民身份号码、单位、户口性质是农业或非农业等项目,下同。包括父母、兄弟姐妹户籍资料);
8、本市被投靠人的全户详细户籍资料(详细注明户口变动情况);
9、申请人的父、母支内、支边的原始依据
如:招工表、录取通知书、档案馆保存的支援外地建设分配去向名册。
另外注意:
提供证明材料须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由存档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骑缝章,并由申请人(监护人)、受理民警双方在复印件上签名确认该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因单位存档等原因无法提供证明材料原件的,其复印件上必须由单位确认是否与原件一致,并加盖该单位的行政公章。
上海创业人才落户流程
用人单位引进的人才在沪工作稳定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一)高层次人才
1.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的人员。
3.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
4.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二)重点机构紧缺急需人才
5.重点机构所需的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
6.重点机构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创新团队核心成员等核心业务骨干。
7.重点机构紧缺急需的具有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认定证书(技师)的技能类高技能人才。
重点机构是指本市重点产业、重点区域和基础研究领域经行业主管部门和重点区域推荐的用人单位,并实行名单管理和动态调整。
(三)高技能人才
8.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国务院特殊津贴、世界技能大赛奖项等荣誉的高技能人才。
9.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认定证书(高级技师)的技能类高技能人才。
10.取得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认定证书(技师)且获得国家及省部级以上技能竞赛奖励的技能类高技能人才。
(四)市场化创新创业人才
11.获得一定规模风险投资的创业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12.在本市取得经过市场检验的显著业绩的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13.在本市管理运营的风险投资资金达到一定规模且取得经过市场检验的显著业绩的创业投资管理运营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14.市场价值达到一定水平的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
15.取得显著经营业绩的企业家人才。
(五)专门人才和其他特殊人才
16.本市航运、文化艺术、体育、传统医学、农业技术及其他特殊行业紧缺急需的专门人才。
17.本市各区和重点区域自主审批的紧缺急需人才。
18.其他紧缺急需、确有特殊才能的人才。
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及时调整人才引进重点支持范围
上海创业落户条件
上海居住证满6年不能落户额。
根据《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的通知,符合条件的来沪创业、就业人员均可通过申请以获得上海户籍:
1、持《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2、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3、持证期间依法在上海市缴纳所得税。
4、在上海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
5、无违反国家及上海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上海创业人员直接落户条件
1.直接落户
外地人考入上海公务员、事业编制、国企等人员可直接落户上海。
2. 积分落户
满足以下条件的可申请上海户口
居住证满7年;
积分120分以上;
买房;
社保职称缴纳满7年,可以累积;
符合上海人才引进条件;
无违法生育;
无犯罪记录;
税单必须满7年;
有上海认可的中级职称,或等同于这样的资格证,社保缴纳基数连续3年是上海平均的2倍。
3. 人才落户
创业人才;
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
风险投资管理运营人才;
企业高管和科技技能人才;
企业家。
创业者如何落户上海
1、查询准迁信息
收到落户审批通过的短信后大概1-3天可以在微信”上海公安人口管理”公众号,依次进入"便民服务”→“落户审批查询”查询准迁信息。
2、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公示后大概第4天先打电话到公安户籍科咨询相关信息是否已经到达,信息到达之后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房产证、孩子出生证明等资料原件去进行办理,此事项不得代办。
3、办理户口迁移证
持准予迁入证明到外省市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此事项可以代办。
4、办理落户手续
持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等资料到落户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当初就可以领取新的户口本并申请办理身份证。身份证可以选择快递或现场领取。快递大概5天能拿到,现场去拿大概需要15-20天。
如果原户籍地为长三角区域的浙江、江苏、安徽的朋友可以直接在网上办理户口迁移,不需要再回到户籍地了。
5、办理就业创业证
领取新的身份证之后,可以携带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最高学历(毕业证书)原件、存档证明、一张2寸照片、去社区中心办理就业创业证办理(原劳动手册)。
6、用工属性修改
上述事项办理完成后就可以联系公司人事进行修改用工属性。
7、儿童的学籍情况变更
涉及孩子入学的可以咨询班主任或学校相关负责的老师,提供户口本原件变更儿童的学籍情况。
8、更换新社保卡
如果没有办理新的社保卡可以去办理新的社保卡。
上海创业落户要求
上海市政府日前印发《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的通知,凡是符合条件的外地来沪创业、就业人员均可通过申请以获得上海户籍。该办法试行期为3年。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申办常住户口:
(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二)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三)持证期间依法在上海市缴纳所得税。
上海户口 创业
上海市高龄老人有哪些津贴福利呢?上海市针对80周岁以上的老人推出了养老服务补贴、家庭互助服务、津贴补助、免费乘车等服务。
上海高龄老人津贴标准
1.高龄老人津贴标准
1)上海市70岁至89岁老人,每月领取120元津贴;
2)上海市90岁至99岁老人,每月领取300元津贴;
3)上海市100岁及以上老人,每月领取500元津贴。
上海高龄老人津贴标准
2.高龄老人养老服务补贴
养老服务补贴标准根据老年人的照护等级确定,由服务时数及服务单价构成。照护等级为轻度、中度、重度(分别对应试点区采用的“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标准”中“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的,月服务时数分别为30小时单位、40小时单位、50小时单位。照护等级为轻度、中度、重度的服务单价逐步实行统一单价,以当年度本市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准,并随全市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的增长逐年同步调整。2015年,照护等级为轻度、中度的服务单价为18元/小时,重度的服务单价为20元/小时。
80周岁及以上、本人月收入高于本市城乡低收入家庭标准、低于上海市市上一年度城镇企业月平均养老金的老年人,享受50%的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服务补贴标准间下图。
养老服务补贴标准
3.高龄老人家庭互助服务
家庭互助服务由三个子项目组成:老年慢性病患者家庭自我保健与急救知识技能普及项目;老年人生命教育项目;预防长者被忽视项目。这三个子项目在市级层面通过招投标选拔专业社会组织研发互助服务产品,并通过培训210名核心志愿者的方式,将这些产品配送到社区。
4.高龄老人免费乘车服务
上海市70岁以上老年人可免费乘车。
5.高龄老人其他优惠及补贴政策
1)上海市各区县、接到试行对老年人一次性节日慰问与实物补贴;
2)上海市老年人优待政策:如公园和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或优惠;
3)上海市低保、低收入老年人享受的社会补助水平不变。
上海创业投资落户条件
第一类:创业人才
直接落户条件:获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业投资机构首轮创业投资额大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或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大于2000万元(含2000万元),且在上海本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10%并连续工作满2年。
第二类: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
直接落户条件:在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中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满2年,且最近3年累计实现技术交易额大于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技术合同第一完成人。
第三类:风险投资管理运营人才
直接落户条件:本市创业投资机构的合伙人或副总裁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且已完成在上海投资累计达3000万元。
第四类:企业高级管理和科技技能人才
直接落户条件:最近4年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保的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且缴纳个人所得税累计达到100万元。
第五类:企业家
直接落户条件:须同时符合
1、运营本市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或持股大于10%(含10%)的创始人。
2、企业连续3年每年营业收入利润率大于10%,且上年度应纳税额大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或科技企业连续3年每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大于10%,且上年度应纳税额大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或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3、企业的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不属于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限制类、淘汰类目录。
4、企业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罚记录,无不良诚信记录。
留学生上海创业落户申请
应届毕业生上海落户需要的条件
第一类:非沪籍应届毕业生积分落户
在沪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可为非沪籍员工申请本市户籍: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党政机关;
2、在本市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3、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信誉良好、注册资金达到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且在2016年5月31日前注册登记(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在校期间或休学期间自主创业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本人申请办理本市户籍的,不受上述注册资金和注册登记时间限制)。
对于非沪籍而又在沪就业的应届毕业生来说如果你签的单位有落户政策那最方便了。
第二类:留学回国人员申办条件
根据《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以下条件分分钟可入沪籍!
来沪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境)外获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2、在国内“211”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并在国(境)外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在国内非“211”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并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和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
3、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
4、在国内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赴国(境)外进修、做访问学者满1年以上。
同时,符合上述四项条件的人员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应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个税缴纳情况应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
5、其他不符合第2、3项条件,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人员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同时最近连续12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达到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5倍,个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的人员。
上海创业落户政策规定
目前想落户上海,只能通过办理就业类上海市居住证积分达到7年后,符合落户条件后,可以有机会申请排队落户,也就是人才引进落户政策。
上海居住证转户口政策
1、持上海市居住证 满7年。
2、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
3、持证期间依法在上海市缴纳所得税 。
4、在上海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 (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
5、无违反国家及上海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除了普通的操作以外持证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
1、在上海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或在上海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或高级技师 (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的,可不受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
2、在上海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 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
3、最近连续3年在上海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上海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 的,或者最近连续3年计税薪酬收入高于上年同行业中级技术、技能或管理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可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4、按个人在上海市直接投资(或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上海市规定标准 的,或者连续3年聘用上海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相关投资和创业人才可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人才引进落户
适用对象
拥有 高学历 、 高级专业 、 高新技术 人才;
就职于 金融重点机构 、 贸易重点机构 、 航运重点机构 、 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 人才;
属于 行业专门人才 , 航运专门人才 、 传统医学人才 、 体育专门人才
还有一些不同引进标准的: 投资创业人才、其他紧缺急需、确有特殊才能的人才 。
11类人可直接在上海申办落户
1、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 并取得相应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 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 的人员。
3、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4、列入省部级及以上 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
5、在本市重点支持的产业和领域中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 且具有研究生学历 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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