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阳创业大厦(城阳创业大厦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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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阳创业大厦
一般会在1-3个月左右
城阳创业大厦公司
一、电脑申请(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申请)
申请流程:
1、点击右上角注册登录,输入账号MI码
2、依次点击【首页】——【便民服务】——【一次性创业补贴查询】
二、手机申请:
申请入口(手机打开):点此进入
申请流程:
1、关注“西安人社12333”,点击【微官网】
2、进入页面后,选择【更多】——【一次性创业补贴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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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阳区将为博士后等高层次人才根据项目层次和实际需要提供相应的办公用房及工业厂房,三年内免收租金。
对重点项目及人才对办公及厂房需求,实施“一事一议”。
对出站(基地)后来园区注册创办企业的博士后,或出站(基地)后与园区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落户在青岛的博士后,分别给予25万元的安家补贴;对出站(基地)与园区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但未落户在青岛的博士后,给予12.5万元的安家补贴,分三年发放,满一年后发放40%,满两年后发放30%,满三年后发放30%。
对到城阳创新创业的博士后,在城阳区范围内购买首套商品房的,给予15万元一次性安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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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下列人员,可按规定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同一个创业实体(以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为准,下同)或同一个创业者只能享受一次。
1.登记失业人员。指本市户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以及在本市用人单位连续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6个月及以上并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办理失业登记的非本市户籍常住人员。
2.大中专毕业生。指未就业的毕业 5年内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毕业年度在校生以及普通高校休学创业大学生,含服务基层项目大学生、留学回国及台港澳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
3.技工院校毕业生。指未就业且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的毕业 5 年内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生、毕业年度在校生。
4.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指本市户籍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以及扶贫协作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5.解聘备案人员。指本市户籍创办创业实体前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解聘备案人员。 6.在本市用人单位连续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6 个月及以上且创办创业实体后 6个月内与原单位办理解聘备案、将就业及社保关系转移至申领补贴创业实体的人员。其中,对创办小微企业的,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的人员范围扩大到法定劳动年龄内各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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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住房分配对象范围
1、具有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或在青岛市创新创业并做出贡献的各类全职工作人才;
2、已在青落户并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
3、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全职工作人才申请条件★
(一)在青岛市依法设立的用人单位在职在岗工作,并按规定在青岛市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中央、省驻青单位引进的人才应至少在青岛市缴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租赁型人才住房可放宽至在青岛市引进的重点产业和各类总部单位(含分支机构)全职工作并缴纳个税的人才;
(二)国内普通高校专科、本科学历人才需具备统招全日制专科、本科学历;研究生层次人才需取得相应学历或学位证书;专技类人才需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技能类人才需取得高级工(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高级管理人才近三年个人所得税年度平均纳税总额应达到4万元以上;创业类人才应作为第一大股东或法人代表所创办企业一次性投资额(本人)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年缴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或企业聘用本市员工10人以上;
(三)具有青岛市户籍或持有青岛市有效的《山东省居住证》;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人才需具有本市有效工作居留证件。
★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申请条件★
(一)属于国内普通高校统招全日制专科、本科学历层次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研究生学历层次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或在国(境)外高等院校留学的专科及以上学历层次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
(二)具有青岛市户籍;
(三)已与在青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
★柔性引进人才申请条件★
(一)符合《青岛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人才规定,并持有《青岛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或《山东惠才卡》;
(二)与青岛市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含3年)合作协议,每年实际给付人才计缴所得税不低于4万元。
注意:存在以下情况的,不再享受人才住房政策:
1.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青岛市有住房或5年内有商品住房交易记录(含因离婚、继承、出售、赠与、房屋征收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的房产转移);
2.本人及其配偶在青岛市范围内享受过用于改善生活或住房的一次性补贴(主要指住房安家性质的顶尖人才安家费、高层次优秀人才购房安家补贴、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安家补贴、博士后安家补贴、技能领军人才安家补贴和青年人才在青创新创业一次性安家费等),或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含福利分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部队分房、产权型人才住房、青岛市各级机关干部(职工)分房、集资建房等)。
申请材料
1、身份和户籍证明材料
申请人及其配偶身份证件;非本市户籍申请人提供在青岛市有效的《山东省居住证》;港澳台同胞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籍人才提供护照和《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2、婚姻证明材料
在青岛市外结婚登记的已婚申请人需提供结婚证件;有离异经历的申请人还需补充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生效司法文书等;单身申请人提供单身或未婚声明。
3、人才类别证明材料
(1)以学历类人才申报的中国内地居民需先通过“青岛人社·学历汇”信息采集平台对学籍学历进行确认;港澳台同胞和外籍人才需提供学历(学位)证明,在国(境)外取得学历的还需经我驻外使、领馆或由申请人获得学位(学历)所在国驻华使、领馆或我国学历认证机构认证,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取得学历的还需经我国学历认证机构认证或经所在地区公证机构公证;
(2)以专技类人才申报的,提供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和考评材料;在青岛市外取得职称后调入我市所属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驻青单位除外)工作的,需经市或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取得《青岛市关于明确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青人社字〔2023〕78号)》规定的与中级及以上职称对应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需提供相应等级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2023年以前取得的需同时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登记表》或《执(职)业资格考试登记表》;
(3)以技能人才申报的,提供可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或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验证的高级工(三级)及以上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以高级管理人才申报的,提供近三年(分配公告发布前36个月)个税缴纳记录(申报项目仅含单位计缴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如在青工作不满三年,应补充提供原工作地近三年个税缴纳记录;
(5)投资创业人才提供本人作为第一大股东或企业法人代表(近一年发生变更的除外)所创办企业的股东出资证明,以及本市税务机关出具的上年度企业纳税完税凭证或本市户籍员工花名册。
4、工作关系证明材料
(1)在青全职工作人才需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等工作关系证明,其中人力资源机构派遣制人员需同时提供与人力资源机构签定的劳动合同以及实际用工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
(2)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需提供与在青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其中与人力资源机构签订就业协议的,应补充提供实际用工单位出具的证明;
(3)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需提供合作协议和个税缴纳记录等证明。
5、配偶加分证明材料
配偶工作在青岛且符合人才类别要求的,还需提供其人才类别相关证明材料(同第三项内容)以及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6、高层次人才证明材料
(1)《青岛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中规定人才如未办理《青岛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的可提供《山东惠才卡》;
(2)青岛市名师名校长、青岛市高层次卫生人才、青岛市文化领军人才、青岛市高层次金融人才、公共事业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青岛市首席技师”称号获得者需提供青岛市政府或相应市级主管部门印发的文件或证书。
7、《青岛市人才住房项目申请表》
相关信息填报完成,系统自动生成《青岛市人才住房项目申请表》,申请人和用人单位需签字盖章后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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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将面向本科生、研究生、博士生、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两院院士等六个不同层次的人才,相应地提供65平方米、75平方米、90平方米、120平方米、140平方米和18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
企业可自建租赁型人才公寓
记者昨日获悉,为缓解各类人才住房难题,我市将大力发展人才公寓。
人才公寓主要面向符合“青岛英才211计划”中确定的引进人才或经认定符合规定条件的来青投资创业人员,并且其在青岛市内无住房。符合规定条件的人才按照不同层次享受相应的住房面积标准,共分为六个层次。促进人才引进的购房补助、住房补贴和免收租金人才公寓政策不予重复享受。对高端人才,结合其居住需求可提供租赁型人才公寓,也可提供产权型人才公寓;对其他人才,通过提供租赁型人才公寓解决其过渡性居住需求。
人才公寓建设坚持因地制宜、多措并举,按照“市级组织、区(市)负责、政策扶持、市场运作”的原则,列入市重点工程项目,推进房源的建设和筹集。区(市)政府、功能区管委作为辖区人才公寓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区域的人才公寓建设任务。区(市)政府、功能区管委可以所属国有投资公司(机构)投资建设人才公寓。集中建设的租赁型人才公寓建设项目,可以直接确定市、区(市)和功能区国有投资公司(机构)作为建设主体。企事业单位可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租赁型人才公寓;在企业较为集中的园区和孵化器较为集中的功能区,由园区或功能区统一划定土地集中建设人才公寓;用工规模较大或引进人才较多的企事业单位,政府可提供土地,由用人单位投资建设人才公寓。
供地模式上,租赁型人才公寓参照公共租赁住房政策,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产权型人才公寓参照限价商品住房政策,采取“定房价、定供应对象、定建设标准和套型面积”,以出让方式供地。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的租赁型人才公寓,原用地性质可以保持不变。
在房源申请方面,符合人才公寓申请条件的人员提出书面申请,用人单位核实申请人住房情况后,按照人才公寓分配原则将申请人排序并在本单位公示7天,无异议后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初审后,根据人才公寓建设和申请情况,拟定分配方案,报组织部门审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组织部门审核意见将住房分配给用人单位,并签订房源分配协议。然后进行配前公示、排序选房、签约备案等程序。
产权型公寓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提出,产权型人才公寓价格,在土地出让前,由国土资源房管部门会同物价等部门,按照同区域商品住房价格至少下浮20%的比例确定。开发建设单位根据已确定的价格,按照住房楼层、朝向、质量和位置等因素,在上下不超过10%的幅度内确定单套住房的销售价格,但整个项目总平均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土地出让时确定的价格。
产权型人才公寓办理房地产登记时,登记机关应在《房地产权证》上注明“人才公寓”,以及购买标准内面积、购买价格、上市交易等内容。
产权型人才公寓自房地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超过5年但不满10年需上市交易的,上市交易时,应当将购房时以限定价格购买的部分面积,按照成交价格与购买时限定价格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超过10年上市交易的,不需补交土地增值等收益。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等区域内及周边配套区域定向建设或分配的产权型人才公寓上市交易时,应当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人才定向出售,其他产权型人才公寓出售对象不限。
租赁型公寓租金不得高于同区域房租80%
租赁型人才公寓,租金按照不高于同区域住房市场租金80%的标准确定。租赁型人才公寓应当适当装修,配备相应的生活设施,满足基本的租住需要。
财政直接投资建设的租赁型人才公寓,原则上只租不售,周转使用。企业等单位投资建设的租赁型人才公寓,其土地用途为住宅的,可以先租后售,出租期限不低于5年,出租期限自办理房地产登记之日起计算。在规定的最低出租期限届满后,可以继续出租,也可按核定的价格出售。出售价格由房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在综合考虑建设、财务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拟将土地用途为住宅的租赁型人才公寓出售的,应在出租期限届满前一年告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出售的人才公寓自购房人办理房地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后需要上市交易的,按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执行。利用自有存量非住宅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的和以单身公寓形式建设的人才公寓只能出租,不得出售或变相出售。
人才公寓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人才公寓,不得转借、转租、闲置,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房屋用途,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违反上述规定的,应追缴不当得利。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负责维修或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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