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创业合同(创业合伙人协议)

作者: 百科知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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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合伙人协议

法律上来说是可以的,要看注册的是什么类型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手续有一名法人就可以了,其他参股人员可以签署协议约定职责和利润分成,法人承担公司的法律责任。

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那就需要董事会向工商所提出设立登记,需要董事会成员构成及监事等。如果提交的董事会成员没有你,你们签署协议利润分成受法律保护,但从法律层面讲你将没有公司的处置权及管理、任免权。

在股份协议里要加入公司转让、拍卖等情况你们要如何处置,不良事件发生后如何分成及责任的划分;公司重大事件发生,各自的处理事件权限等条款。

《公司法》第58条规定在中国一人有限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扩展资料

公司法关于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在一人公司系由股东独自一人行使。因为是只有一人出资,所以不存在部分股权转让,如果分割了股权,就改变了公司性质,不是一人有限公司了,所以楼主这样操作是不合法的。如果要变成两个股东,就要变更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而不能再叫一人有限公司了。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创业合伙人协议影响应届生身份吗

农村合作医疗不影响研究生应届生的身份。农村合作医疗和社保是不一样的。社保是成年人参加工作后有工作单位帮交的。有社保的也就是有正式工作的。那肯定会影响研究生应届生的身份。而农村合作医疗是每个人都要交的医保。这个是不讲任何条件的。也不管是有没有工作的。所以说农村合作医疗不影响研究生应届生的身份。

创业合伙人协议书怎么写

创业合作伙伴,又叫创业合伙人,新东方前合伙人、真格基金创始人徐小平的经验:“创业成功的两个基础,一是股权,二是团队,创业必须有合伙人,否则你无法成功。”;360周鸿祎的经验“找合伙人比找媳妇还难”;雷军的经验:“如果你找不到合伙人,只能说明你花的时间不够。”

找创业合伙人,要把握五个基本条件:

1、志同道合:合伙人要跟你即创始人,能在同一频道上说话,能说到一起,本质是价值观相似、有一定情趣相投,最好能有一定交往经历。小米早期创业,选择合伙人特别强调价值观。小米的7位联合创始人,都是被雷军的使命和愿景感染加入小米,当时雷军就提出一个愿景:5年做一个百亿美金有情怀的移动互联网公司,七位创始人听到这个愿景,不用太多思考都同意加入。一个特牛的工程师,雷军跟谈了10次,每次都超过8小时,最后他终于同意一起创业,雷军问他,你想要多少股权?对方说:我不要股权,只要现金工资。雷军的心当时就凉了,终止了沟通。原来这个大牛工程师,只想来打工,不想来创业。还有一次合伙人推荐了一个营销天才,有非常牛的经历,跟雷军聊了很久,说道兴奋处:我能帮你把稻草买出金子价格。说者无意,听者有心,小米的价值观是厚道的价格,雷军立即判断此人价值观与小米不符合,果断放弃了这个营销天才。

2、能力互补:创始人一个人的能力是有限的,创始必须知道自己的短板,按照自己的短板找合伙人来补充自己的短板,这就交能力互补。韩都衣舍创始赵迎光说:“我最厉害的就是知道自己不厉害,我的合伙人都比我优秀。” “我的主要工作有两个,找到增量市场,找到比我牛的人合伙。”赵迎光,找3位地区学霸及2位实干家合伙,搭建了一个超级牛的创始合伙人团队。小米雷军花了8个月时间找了7个人牛人合伙人,每个人都是自己领域的知名专家,正是这样的超豪华团队,小米才不用太多管理,业务带来快速腾飞。

3、相互信任。合伙人之间一定要相互信任和欣赏,才能合作愉快与长久。蔡崇信找马云合伙,完全是对马云的欣赏和信任,他看到马云对互联网的理解很到位,并且做了很好的布局,并且有很好的个人魅力,毅然放弃年薪70万美金,愿意拿500元每月工资,从台北到杭州来一起创业。马云找关明生合伙,主要看中他跨国公司GE的经历,更为两个细节所打动,一个关明生每次来都很准时,不像别的应聘者,二是每次进门总是把大衣叠好放在一边。因为这两个细节,马云决定聘请关明生入伙,因为关明生的自律和职业化,正是当时阿里所需要的。

4、愿意付出。一旦认定合伙事业和团队,合伙不要太计较付出,关明生从香港到杭州来,住在100多元每晚的宾馆,几天后,关明生在马云支持下,关明生推出3个回归战略,祭出“铁血三板斧”:止血、造人、造血。1)止血:迅速把国际化业务和人才裁掉,财务止血过冬;2)造人:确立阿里价值观,招聘业务人员,进行培养;3)造血:开辟新的业务和新产品,年底开始盈利。正是关明生的投入,帮助阿里渡过一个生死劫。

5、长期奋斗。创业不可能一撮而就,而是一个长期过程,为了共同的目标,能耐得住寂寞,愿意长期付出,能够和创始团队共进退。

创业合伙人协议范本全套

1、没有成立公司之前,可以签订一个协议,明确双方的出资金额、持股比例;

2、他如果出资,可以分得相应的股份,如果不出资,您可以按照他的付出给他相应报酬;

3、您还要与所有参与或者工作的人签订保密协议,以防止泄露该商业秘密。1、两个人合伙创业,为了避免之后没必要的纠纷,股份的分配方式建议以真实出资比例来确定,如果有股东以非货币方式入股,最好办法是将非货币资源作价,以双方协商的作价额作为入股,如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其中一人以非货币出资的作价为20万元,在对方不叠加货币出资的情况下,两人的股权结构应该为80%和20%。2、为了平衡两人的业务能力和资源情况对经营上的不对等贡献,可以通过工资+提成的手段来弥补两人能力和资源上的不对等,进而平衡两人间多贡献少贡献的矛盾和利益冲突。3、对于如何实现整体控制这话题,公司法的惯例上是以股权比例为界定基础的,比如持有67%股权被认定为绝对控股,具有完全话语权的优势,51%被认定为有相对裁决权,34%被认定为决策必需征求人。除非公司章程和合伙协议中另有约定,否则持有公司67%股权,基本上在任何决策上都能达到绝对独裁权了。因为标准版章程和公司法上的条款是“重大决策必需征得2/3投票”67%正好高于2/3投票权。

创业合伙人协议在什么情境下

如果您欲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按《公司法》股东人数须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以生产经营为主或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五十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三十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十万元,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以工业产权(主要是专利、商标)、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但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可占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五。

因此,您如果采用有限责任形式创业,除了其余股东出资及可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您实际以现金货币作为出资可能大大低于十万元。

有限公司股东须在公司名称核准后,公司营业执照颁布前而由法定验资单位对股东出资进行验证。

有限责任公司本身以其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创业总有风险,如有可能建议您尽量按《公司法》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进行创业。 ?? ???

? 如果您欲设立合伙企业,根据《合伙法》必须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法律对合伙企业的注册资金没有最低限度要求和需要由法定机构强制验资的要求,但要求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合伙人可以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其他财产权利及劳务出资。

以货币出资的,应在合伙协议中载明或出具全体合伙人认定的书面文件;以实物出资的,应出具实物的所有权或许可用于合伙企业投资的使用证明;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出具土地使用权证明;以知识产权出资的,应出具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证明;不能取得所有权和使用权证明的,应当有全体合伙人认定的书面文件;以劳务出资的,应在合伙协议中载明或出具经全体合伙人认定的书面文件。

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不同,其对企业债务先用合伙企业财产抵偿,在抵偿不足时,由合伙人以其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设立时虽无最低限度出资要求,但由于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风险较大。

若您采用合伙形式创业,请谨慎选择合伙对象。 ?? ??? 此外,最近实施的《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一个自然人可以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该法亦没有规定投资人出资的最低限度和须法定验资机构验资的规定,只规定须由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包括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出资额指投资人以货币出资的数额,以及采取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的作价数额。

投资人申报的出资额应当与企业的生产规模相适应。 出资方式指投资人一个人财物出资,或者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以个人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示的,该责任消灭。

相对有限公司和合伙企业而言,个人独资企业更能满足资金缺乏、又不愿与人合股或合伙的个人进行创业。

如您选择个人独资企业进行创业,则尤需注意在无人帮助监督情况下加强控制企业的各类风险。 ?

创业合伙协议

但随着企业的成长,也很可能会产生一些诸如企业发展规划、分配原则等方面的分歧。  所以我建议创业者在操作中要根据自己和生意规模等具体情况进行分析选择。原则上,小本生意比如说开个小门店或小型公司一般投入不大的生意还是单干较为合适,经营模式越简单越好。如因资金问题可以通过借贷的方式解决。如果是投资规模较大的生意,可以考虑寻找一个或多个适合的合作伙伴一起创业。这些未来的生意伙伴起码要志趣相投,至少是接近的经营理念与价值观,人品好及道德品质高尚是首要条件,另外各人也要有明确的分工。  在制定合伙协议之初,就要想到并制定好合理的退出机制,包括一旦中途有股东突然退出时的补救办法,有关的股东合作协议最好能在权威的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以免日后生变时能有合理合法的解决途径。  我人认为在寻找合伙人时一定要以可不可替代作衡量,如果在合伙经营的整盘生意里你是可以替代的,那么你的处境就很危险,比如,当初要你做股东是因为对方资金上有需求,当你入股后,企业走上正轨,资金再也不是困扰企业的问题时,你的存在对公司也是可有可无时,你就很容易就被大股东赶出局。  如果你的合作伙伴在整盘生意里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你的处境就更危险,比如,你和别人合伙开了一家饭店,但是,对方是一个很有经验的厨师,而且又有人脉,餐馆生意的成败完全掌握在他的手里,顾客来光顾完全是冲着的他的手艺和情面而来的,如果有朝一日他向你叫板,你如果不满足他的要求,他拍马走人,你餐馆的生意就有可能陷入困境。基本上与有专业技能的人合作,当合伙双方有矛盾时,结局也很可能是以你最终的出局而告终,因此,与别人合伙创业的最佳模式是你是不可替代的,而对方是可以替代的,只有这样你才能立于不败之地。  在创业实况中,我们常常看到这样的例子,一个等着救命的人并没有等到能救他一命的施主,等来的是一条凶恶的豺狼,因而导致自己最终也被吃掉,所以寻找合伙人要慎之又慎。另外,我们也要看到,任何企业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会有不同的经营理念,假如一开始没有完备的规范,至少也应该在企业发展的过程中设法使之逐步完善。  在十年前,很多创业人基本上采取的是单干的方式。单干有很多显而易见的优点,例如一个人决定整个公司的风格,例如决策会很快,例如执行力度很强。但是这两年,我发现多人组合尤其是三人组合取代这一方式的趋势性正越来越明显,据我的观察后者的创业成功率正在大幅提高。因为市场竞争日渐激烈,机会土壤越来越少,市场留给创始人逐渐成长的时间越来越少,多人的智慧显然胜过一个。  大家都比较熟悉的网易、汇源、百度、小肥羊、搜狐、安踏、万向、盛大等上市公司的创始人,他们最初都是采用单干的方式,最后获得了很大的成功。  怎么去理解这背后的原因呢?我认为创业最重要的是你必须在合适的时机做一件合适的事。过去二十年,可能你的能力还有种种缺陷,但市场会给你时间和空间让你慢慢长大。比如说腾讯,他们以单一的即时通讯软件起家,而市场给了马化腾相对充裕的时间让他在成长过程中逐渐寻找新的商机,补充对团队的管理能力以及和投资者的沟通能力,并慢慢地随着公司的成长而成为一个成熟的大公司掌舵者,最终造就了一个有很强竞争优势的企业。  但是今天的情况已经有很大不同了。在互联网和无线互联网行业内,现在新的创业者,由于行业环境变化太快,他们获得的市场缝隙越来越窄,创业者没有那么多的调整时间,一开始创业就面临几家巨无霸互联网公司的挤压和惨烈的竞争。在这里我打一个比方,你比较喜欢户外活动,前些年户外运动还不大普及,你到了一个野外营地的时候经常是空无一人,你可以随意选择扎营地点。可是现在户外运动越来越流行,你经常需要和别的团队去竞争优质的营地、水源和扎营地点,这样就对你和你的户外团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例如是不是需要提高行进速度、尽早达到营地,是不是需要多几位有经验的成员去寻找其他的营地,是不是需要提高扎营技巧、以便在夹缝中生存等等,最终你需要一个更优秀的团队、一些更优秀的帮手。举这个例子的意思是,在目前的创业环境中,规避风险、提高创业成功率的一个办法是,创业公司需要有一个创始人组合,这样大家能力互补,以便应对各种可能出现的问题。在市场上我们看到最近一两年出现越来越多的这种合伙公司,他们的成功率相对要比单干的高。  当然,凡事都有利弊。只要是团队组合就会涉及到一些挑战,最忌讳是几个人临时搭台唱戏,其实并没有长期的默契和良好的配合。因此,这个组合成员之间应该是知根知底的,大家性格能够磨合到一块,这样成功概率就会增大。或者他们原来在成熟的大公司里面共事过几年,或者很多人过去是同学、曾经长期相处过。比如开心网的陈炳浩,他团队中的几个副总,都是长期在新浪共事多年的,大家配合非常默契。  那么,哪种合伙结构是比较好的呢?其实没有一个确定的答案。我觉得,三个人的组合,可能会好过两个人。对于一个科技公司来讲,一个人不可能同时懂产品、技术和运营,一个公司如果有三个创始人的话,最佳组合应该是三个人分别管产品、技术和运营,而且最好是懂产品的人做老大,因为最终一个公司的成败,更多取决于产品有多优秀。请创业者们注意,这里我讲的产品的定义不是狭义的,而是泛指以产品为核心,同时对消费者行为、市场环境和公司战略方向有深刻的理解和长期的布局,这样的人比较适合做领袖。此外,三人组合还有一个好处,其中两个人矛盾很大的时候,有一个人能起到调节的作用,公司管理就不容易陷入僵局,投票表决的时候也会相对容易。  随着创业环境的改变,我个人认为今后创业者选择合伙结构将会越来越多,美国的情况可以作为一个参照。近20年来,美国IT互联网行业内的一些代表性公司如Microsoft、Yahoo、Google、YouTube、MySpace、Twitter等都是联合创始人模式,也即我们所说的合伙方式,这种方式在美国已经变得越来越主流。  对早期VC来讲,初创公司稚嫩一点、不成熟一点是很正常的,但关键要创始人懂得找到企业发展的路径和团队壮大的方式。我觉得如果这些创始人能早一点知道公司的短板在哪、自己的不足在哪,并尽快寻找恰当的解决方案,那么就是一个值得期待的创业者。解决方案之一,可能就是我上面所讲的合伙方式,用团队组合来应对挑战。

创业合伙人协议能随便写吗

续写作品在文化市场中不断涌现,但国际和国内都没有法律规定和相应的司法判例,因此续写作品问题逐渐成为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续写作品问题关系到续写作品本身和原作品的著作权,涉及到作者之间权益的分配,故实有商榷之必要。本文试图探求续写作品的性质,判定其合适的法律定位,从而提出对续写作品问题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续写作品 独创性 侵权性 原作品 瑕疵

一 、续写作品的基本理论

(一)、 续写作品的概念。

关于续写作品概念,有的学者认为,续写作品是指续写他人作品,就是在他人已完成或未完成的作品的基础上进行独立思维、创作而成的作品。 也有的学者认为,续写作品是对现有作品在时间上和(或)空间上进行延伸和拓展,拓展者借用现有作品的主要角色或典型艺术形象,综合理论或线索等进行延伸和拓展而成的作品,并认为是基于原有作品而创作出的全新作品,在新作品中已看不出原作品的基本情节和结构,但可以看出它是源着原作品而一脉相承的。 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更加完善,本文所指的续写作品是指续写他人的作品的作品。

续写作品是在原作品的基础上拓展而成的作品,与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演绎作品有本质上的不同。演绎作品,又称再创作品,即从原有作品中派生出的新作品。这种派生作品中虽然有后一创作者的精神成果在内,但又未改变原作之创作思想的基本表达形式。如果以许多原有的作品的内容为素材,创作出全新的作品,在新作品中已看不出原作的情节和结构,那就不能视为版权含义下的“演绎”了。这种作品是新的“原作”。 因此,续写作品不属于演绎作品,比演绎作品具有更多的独创性。

续写作品的续写行为究竟是否属于中规定的使用方式呢?《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的使用方式包括:复制,表演,放映,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改编,翻译,汇编,编辑等。但是第十条没有兜底条款。因此,“续写”这一行为在《著作权法》中并没有规定。再且,上述的使用方式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都是对原作品的使用;而“续写”偏重于在原作基础上创作新作品。所以,续写的性质与上述的使用行为是不同的。

(二)、续写作品的分类和特征。

续写作品按照原作品的完成与否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对未完成作品的续写,一类是对已完成作品的续写。在文化市场上现存的续写作品,一般包括四种:(1)对原作品作者因死而未完成作品的续写;(2)基于委托合同关系的续写;(3)对合作作品的续写;(4)对原作品完整作品的续写。虽然各种续写作品形式各异,但是它们实质上仍有一些共同的特征。

1、续写作品的依附性。无论是文学艺术作品,还是其他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的作品的续写,都是续写作者在对原作品充分的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加上自身的感悟和构思发挥而成的。所以,原作品是续写作品的根基,原作品和续写作品存在着天然的依附关系。这种依附性主要表现为:(1)在对原作品三要素上的依附,文学作品尤其是小说由三要素构成,即人物、故事情节和环境;(2)对原作的名气的依附性,一般而言,被续写的原作为名家名作,续写作品作为名作的续集,也就借助原作扩大了自己的影响。正是这种依附性,使得续写作品对原作品具有反作用性。即续写作品质量的高低优劣,对原作者的声誉,原作品的在读者中的评价,产生直接的影响。

2、续写作品的独创性。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对续写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争议很大,这也是续写作品著作品问题争议的焦点。有人认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学,艺术,科学作品必须是独创的,而续写作品含有多大的独创性,创新性,是个尚存质疑的问题,即使其具有创新性,也是要打些折扣的,因为续写作品对原作品的依附性,降低了其独创性的含金量。相反的观点却认为,独创性是续写作品的最本质特征,依附性只不过是这种创作方式的外在表现,而其内涵在于续写中的思维、构思、创造的独立性。

二、续写作品的著作权问题

(一) 、续写作品具有独创性。

关于独创性的概念在学术界还存在着争议,但通说认为,独创性,指作品必须是由作者通过独立构思和创作而产生,并且在作品中能反映出作者的思想、风格、手法、技巧等。 因此,我国著作权法中作品独创性之界定,必须包含以下两个不可或缺的因素:

1、作品独创性首先意味着是“独立创作完成”作品必须是作者独立创作出来的才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这是比较容易接受的结论。换言之,独创性首先是指作品必须是作者个人通过自己的独立构思,运作自己的技能技巧,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独立完成的劳动成果,而不是从他人那里剽窃、抄袭过来的。这一要求表明,只有以自己独立的劳动创作的作品才能取得相应的著作权。如果是剽窃、抄袭而来,则不但谈不上独创性和受著作权保护的问题,反而要承担相应的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独立创作完成”,可以说是独创性在作品形成过程中的体现。

2、作品的独创性还意味着作品的诞生是作者创造性智力劳动的结果,体现了作者的个性特征作品独创性产生于智力“创造”活动中。这符合著作权保护的基本理念,即著作权保护体现于作品之中的创造性劳动,只有具备这种创造性才给予保护。作品创造性要求应当说是源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思想——保护人类智力创造活动,鼓励人们从事有益于社会的智力创造,以促进人类文明和进步。从著作权制度鼓励促进优秀作品的创作与传播,繁荣科学文化事业的宗旨出发,对受法律保护的作品当然要有一定的要求,这种要求总的来说是对人类文明有所贡献,至于这种贡献的大小则不论。相应地,作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要具有某种创造性,至于创造性程度的高低,亦在所不论。

续写作品具有独创性,理由:1、续写作品不是简单的复制,更不是抄袭和剽窃。它是作者在原作的基础上,运用自己的聪明才智,通过独立的创作活动而完成的。2、续写作品是续写者独立构思、独立创新的结果。续写者虽然尽可能地按原作者的意图进行续写,但不能脱离续作者本人的思维;实际上仍是以续作者本人的才能、风格为主导,按续写作者的逻辑思维向前发展的。续写不是对原作的抄袭或重复,而是一种新的创作,它有自己新的内容、新的风格,是续作者独立创新的结果。因此,续写作品与原作之间有实质性差异,续写作品与原作品是可以分离的。续写作品有相对独立性,可以离开原作而独立存在。尤其对完整作品的续写,续写作品自身就是一部完整的作品,脱离原作,它是可以独立存在的。

因此,续写作品是作者经过独立的创作行为,通过艰辛的劳动所取得的成果,其具有独创性是自不待言的。

(二)、续写作品具有侵权性。

《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调整国家、社会、作者三方的利益关系,合理分配作品著作权、作品传播者权和作品公益权。我国著作权法始终坚持了以维护作者权益为核心的立法精神,著作权制度确认了作者的权益在著作权关系中的首要和核心地位。 因此,对作品的使用,必须要以维护作者的权益为大前提。《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对作品作了定义:“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独创性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要条件。笔者认为续写作品一方面具有独创性,但另一方面存在侵权性。其侵权性表现在:

1、续写作品侵犯了原作品的完整权。被续写的作品一般都是有名的作品,这些经典作品已经在社会上形成了一定的影响力和吸引了一定的阅读群体。原作品中的人物形象已在铭刻人们在心目中。续写作品由于客观上的原因,大多数是难以达到原作的水平;而且在现实中不少人为了名和利,利用原作的影响力,凭借原作者的声誉,进行续写。这些从“搭便车”行为中生产出来的“作品”,往往是为了迎合低级趣味,严重影响了原作的思想内涵,美学价值和艺术风格。无论对原作者还是对读者,都是一种伤害。

2、续写作品侵犯了原作者续写的权利。原作者(对于已经死亡的作者而言,不存在这个问题)对原作进行续写的情况在现实中普遍存在。如琼瑶续写《还珠格格》,蔡智恒续写《第一次亲密接触》等。如果允许他人随意进行续写,将会导致有人赶在作者的续写作品出版前出版其续写作品,势必影响到原作者权利的行使和利益的实现。

三、小结与立法思考

从上面的论述中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除了必须具备第二条的规定外,即具有独创性,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加以复制的智力成果,还必须符合不损害原作者著作权这个隐含要件。所以,那种认为续写作品可以作为一种合理使用的方式加以保护的观点是有失偏颇的;而那种认为续写作品因存在侵权因素而不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的做法也是不可取的。 续写作品(除了基于合同或委托的续写作品)诚然具有侵权性,但是也存在独创性。我们不能因为其侵权性而完全否定其独创性。存在瑕疵的法律行为并非必然不受法律保护,这是一般的法理原则。因此,相对著作权法上规定的作品的标准而言,这里的续写作品并非完全符合,但是续写作者的确为之付出过不少智力劳动,进行过独立的创作活动。如果著作权法不对续写作者的合理权益进行保护,事实上是不公平的。

笔者认为,我国著作权法应该完善对续写作品的规定。鉴于对原作者和续写作者之间权益的衡量,《著作权法》应该规定原作者对作品享有续写权的时效,以填补这一立法空白。如果原作者有意进行续写,为了保证续写作品的质量,原作者必须要有一定的酝酿过程,所以,续写权的时效不能太短,笔者认为5-10年是比较合适的。在这个时效期内,其他人意图进行续写,应该征得原作者或继承人或主管机关的同意后,方可续写;原作者也可以将续写权作为一项著作财产权进行转让。在时效期内,其他人未经同意擅自进行续写,如果经过协商,得到原作者的追认,续写作者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如果协商不成,则续写作者享有的著作权存在瑕疵,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时效期满,可以允许他人续写。当然,他人的续写,必须要符合通常的续写原则和一般的标准。

希望可以帮到你

创业合伙人协议书怎么写范文

现在很多年轻人都会和一两个朋友一起开个小店,做一点小生意。两个人一起合伙开店时账目管理是非常重要的,否则很容易就导致经营出现漏洞,或者是合作关系破裂。

通常两人经营店铺的话比较建议的方法一个人管理账目,一个人管理现金,然后所有的开支、收入都需要经过两个人的签字才能入账,这是一种公平而且不易出错的方法。

并且我们在记账的时候,需要将每天的收入、支出都记录下来,除此之外每月的进货以及每天货物售出的数量也在记录范围内,这样才能更好的清点库存并方便下次进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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