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苗木场(苗木基地的经营和管理)

作者: 百科知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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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木基地的经营和管理

苗圃种植前景非常广阔,树杆笔直,树形优美的大型乔木行道树,培养大规格苗木的周期长,投资大,见效慢,效益高,市场广阔,抗风险能力强悍。

大规格苗木能让设计效果好化,苗圃深受广大消费者们的喜欢市场前景非常好,年赚50万元以上不是问题。

苗木基地的经营和管理模式

1.苗圃的位置 首先,苗圃应设立在苗木需求的中心,这样可以减少运苗过程中苗木失水而导致的苗木质量下降,还能够提高对当地生态环境条件的适应性,苗木栽植成活率高,生长发育好。

其次,苗圃地的交通条件要好,宜靠近铁路、公路或水路,以便苗木和生产物资的运输。第三,苗圃尽可能靠近相关的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以利于获得先进的技术指导和获得最新的生产动态,并且利于信息传递和苗木销售。另外还要注意,苗圃附近不能有排放大量煤烟、有毒气体、废料和工厂等。2.地形、地势及坡向 苗圃地宜选择背风向阳、排水良好、地势较高、地形平坦的开阔地带。坡度的大小,通常根据不同地区的具体条件和育苗要求来决定,比较粘重的土壤,坡度适当大些,在砂性土壤上,坡度宜小些。地下水位较高(在1米以上)的低地、过于肥沃的平地、光照不足的山谷、重盐碱地和苗木易受冻害的冷空气汇集地(风口、峡谷等)均不宜做苗圃。在地形起伏较大的地区,不同坡向,光照、水分和土层厚薄等往往不一样,这些原因都会对苗木生长有较大影响,应根据各地自然条件,因地制宜地选择应用。3.土壤 苗圃地土壤好坏直接影响苗木的产量和质量。一般以砂壤土、壤土为宜。在黏重土、沙土和盐碱地上育苗时,必须先进行土壤改良,分别掺沙、掺土并修筑台田后,在施用多量的有机肥,然后育苗。苗圃地土壤肥力要求中等。梨喜微酸性土壤,苗圃地常以中性、微酸性为好。4.灌溉条件 种子的萌发或插条的生根发芽都必须保持土壤湿润,而且幼苗生长期间根系浅,耐旱力弱,对水分要求严格,应保持水分的及时供应。在水源不足的地方采用滴灌、喷灌等现代化灌技术。

如何经营苗圃基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规定: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按照上述规定,种植花木、果树苗如果用于经营,应当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具体所需手续,视当地情况而定,建议先咨询当地县级林业部门,相关所需手续参考如下:

  具体条件如下:

  一、生产许可证申请条件及所需资料

  申请条件:

  1、生产用地证明和资金证明:10亩以上的种苗生产基地用地证明,10万元以上资金证明。

  2、林木种子检验、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苗圃面积300亩以下,应具有经市林业局培训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1名,林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经市林业局培训合格的技术员1-2名;苗圃面积300亩以上,应具有经市林业局培训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2名以上,林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经市林业局培训合格的技术员3名以上。

  申请材料:

  1、《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生产用地证明和资金证明。

  4、林木种子检验、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二、经营许可证申请条件及所需材料

  申请条件:

  1、《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生产经营场所和资金证明。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金达到2000万元的种子公司和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公司的,由市林业局审核,国家林业局核发;经营主要林木良种、采种基地,经济林、珍贵树种的种子或经营一般林木种子且注册资金在200万元以上的,由区县林业局审核,市林业局核发;其他种子的经营,由生产所在地区县林业局核发,注册资金不低于10万元。

  4、林木种子检验员资格证明。办理市级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具有2名以上经市林业局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员;办理区县级经营许可证的应具有1名以上经市林业局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员。

  三、申请材料:

  1、《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生产经营场所和资金证明。

  4、林木种子检验资格证明。

注册苗木基地需要什么

50亩以上,补贴标准是固定资产投入的30%。

苗木基地的经营和管理方案

【题目】国营苗圃经营管理试行办法

【发文日期】1981.03.14

【发文部门】林业部、财政部

【分类】其他

【正文】国营苗圃经营管理试行办法

(1981年3月14日林业部,财政部发布)

为加强和改善国营苗圃 (以下简称前圃)的经营管理,提高苗圃生产水平,坚持正

确的办圃方向,按照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办好苗圃,充分发挥其示范、骨干作用.以

适应林业发展和林业现代化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方针、任务

第一条 苗圃属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是为发展林业提供优良苗木的基地。是生产

性质的事业单位,在单位内部, 要按照企业化管理, 实行经济核算。

第二条 苗圃应当发扬自力更生、勤俭办事业的精神, 贯彻执行 "以育苗为主,

开展多种经营" 的方针。

第三条 苗圃的主要任务是: 繁殖、推广优良树种,培育当地造林、绿化需要的

优质壮苗;开展科学实验, 实行科学育苗, 提高育苗技术水平, 示范、 指导社

队育苗; 利用苗圃条件积极开展多种经营。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苗圃的长远规划、生产计划、财务管理、劳力调配、物资供应、产品分配

以及人事关系,按其隶属关系,分别由各级林业行政部门领导和管理,并接受上级

林业部门的指导和检查。任何单位不得向苗圃平调劳务、 资金、 产品。 苗圃的

土地不得侵占, 国家建设必须占用苗圃土地时, 要与林业主管部门协商,报省、

市、 区林业行政部门批准,所占用的土地和造成的损失, 由建设单位给予补偿。

苗圃搬迁、改建、合并、撤销和改变经营方向、领导关系,都必须报请原批建单位

审批,不得任意改动。新建苗圃要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报省、市、区林业行

政部门审批。

第五条 苗圃必须由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苗圃的规模和任务,本着精

简原则核定编制。选拔能执行党的路线、政策,年富力强,懂业务的人员担任主任,

并配备好技术、 财会干部和工人。苗圃固定工人要按常年用工配备, 生产忙季可

雇请临时工。

苗圃的人员配备必须控制在正式批准的编制以内, 不得超编。

第六条 苗圃可实行主任负责制。一般实行两级管理, 圃下设作业队 (组)。要贯

彻民主办圃的原则,加强民主管理, 定期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会,讨论圃务

重大问题, 并对圃务工作提出批评、 建议。

第七条 苗圃必须建立以生产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 明确主任、 技

术、财会人员和队(组)长的职责,使全圃的生产建设,能够有秩序、按计划地进行,

克服和防止在工作上、 生产上、技术上无人负责现象。

第八条 苗圃要结合经济工作做好对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建立健全学习制度,组

织好职工的政治、业务学习, 不断提高职工政治觉悟和业务能力。

苗圃要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 定期检查评比,表彰先进,推动后进, 充分调动

职工的生产积极性。

第九条 苗圃在遵守国家方针、政策、法令和保证完成主管部门下达的生产计划的

前提下,有以下经营管理自主权:

1. 有权因地制宜地决定生产技术措施和经营管理方法;

2. 有权根据社会需要, 利用多余的土地、设备、劳力及其他自然资源, 多培育

一些苗木和安排多种经营;

3. 有权支配经财政部门核定的单位结余留用资金用于扩大再生产和兴办集体福利

事业,并按上级有关规定对职工奖励的具体办法;

4.在批准的劳动指标内,有权根据有关规定选招临时工,合同工和组织户口在城

镇和在苗圃的职工家属,参加集体生产劳动。临时工,合同工要签订合同,期满辞

退;

5.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不按国家有关规定,随意向苗圃调入人员,安置老,

弱,病,残及退职退休职工;

6.有权拒绝任何不合理的社会经济负担和调出设备、 物资、 资金等。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十条 苗圃的一切生产活动都要纳入计划,通过计划组织生产。 由主管部门根

据造林绿化的需要、苗圃的生产能力和财力的可能下达育苗年度计划指标。苗圃根

据计划指标编制年度生产计划并根据生产计划编制相应的财务、 劳力、物资计划,

提出具体实施措施, 以保证苗圃生产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十一条 苗圃的各项计划要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和落实到队 (组)。 各队 (组)根

据所承担的任务,制定季度、月份和阶段作业计划。苗圃要做好劳力、物资、机具、

畜力等方面的生产调度。

第十二条 苗圃要做好原始资料登记和各项统计工作, 为搞好菌圃的计划管理、

定额管理提供可靠的依据, 并按上级规定, 及时上报统计报表和工作总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苗圃的一切财务活动,都必须本着勤俭办圃精神, 充分挖掘生产潜力,

努力增加生产,厉行节约, 降低成本,积极做到收支平衡,争取自给有余。

同时要严格遵守国家的财经政策、法令,严禁请客、 送礼, 纠正不正之风。

财会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发的《会计人员职权条例》,做好本职工作,制止一

切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四条 苗圃要于年初编报财务预算,年终编报决算。 苗木生产、多种经营分

别进行成本核算,不属成本范围内的开支, 不得计人生产成本。

第十五条 苗圃可采取"财务包干"的办法,按其隶属关系,分别纳入各级财政预

算管理。 由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苗圃的编制、生产任务和产品

销售情况核定苗圃机构经费和生产收支,一年一定, 或一定几年不变。在一定时

期内对经费不能自给的苗圃实行定额补贴;对收支平衡和略有盈余的苗圃, 实行

以收抵支;对盈余较多的苗圃, 实行定额上缴。 确定以后, 超支减收不

补, 增收、 节支的结余留用。

苗圃的生产周转金, 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正常需要核定,由地方

在林业事业费中安排。周转金不经批准, 不得冲销。

前圃的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 机具的购置, 由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轻重缓急,

列入林业基本建设计划内, 给予安排, 下达到圃。

第十六条 苗圃要根据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分别进行管理。基本建设投资、 事业

费和生产周转金, 应专款专用, 不许互相挪用。 苗圃的包干结余、 留用的

盈余要坚持大部分用于建立生产发展基金、部分用于举办集体福利事业和奖励职

工。

第十七条 苗圃的固定资产、 生产资料、 产品等均匝建帐登记,做到帐物相符。

建立物资出入库和保管制度, 加强物资管理。

第五章 劳动管理

第十八条 苗圃必须加强劳动管理,改善劳动组织,合理安排劳动力, 不断提高

劳动生产率。

苗圃要根据有利生产和管理的原则, 把固定工人、合同工按劳力强弱、 技术高低

合理搭配,组成若干作业队 (组)。 严格控制非生产用工。

第十九条 苗圃应当建立和健全生产责任制,圃对作业队 (组) 实行 "定、 包、

奖" 的办法, 队(组)也可以定、包到人。对完成和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节约开

支、 降低成本的集体和个人, 给予奖励。 对完不成任务,财务超支或给生产造

成损失的,不得奖励,情节严重的给子惩处。

凡能实行定额的工种、工序,都应制定劳动定额,不仅要有数量指标,还要有质量

要求。劳动定额既要保持相对稳定, 又要根据生产条件的改善进行修订,以保持

其先进合理。

第二十条 苗圃要严格执行劳动纪律和考勤制度。月出勤一般不得少于25天半,生

产大忙季节,可以加班加点实行轮休、 串休。对妇女劳动力在安排生产时,要照

顾其生理特点。

第二十一条 苗圃要加强劳动保护工作,做好安全生产,教育职工严格执行安全操

作规程, 防止工伤事故。职工的劳保待遇, 由省、 市、 区主管部门商请劳动部

门制定具体办法。

第六章 技术管理

第二十二条 苗圃要搞好圃地基本建设和区划,改善生产条件。 提高育苗技术, 实

行科学育苗。苗圃必须加强技术管理。要充分发挥技术人员的作用,使之有职有权,

并根据上级林业部门颁发的技术规程 (细则)结合本圃实际情况,制定分树种的育

苗技术操作方法。在生产中如有违反技术规定或技术管理不当的, 技术人员有权

制止和纠正。

第二十三条 苗圃要建立技术考核制度,并鼓励职工开展技术革新。设立科技小

组,开展科学实验活动,积极引进和推广新技术。

为了更好地发挥苗圃的示范作用,有条件的苗圃可选择优良树种、 品种, 营造一

定面积的种子园、速生丰产林或对比试验林。

第二十四条 苗圃应加强技术资料管理工作,建互技术档案,及时做好苗木生长和

田间管理的观测记载, 积累资料, 摸索规律, 指导生产。

第七章 机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苗圃要加强机务管理,建立和健全机务操作、保养维修和安全生产等

方面的制度,制定合理的机具作业定额, 实行班 (车)核算。

第二十六条 驾驶员、机具手,尽可能长期固定,专责使用,把机具管好、用好、

修好,努力提高机具完好率、 出勤率、 利用率, 充分发挥机具效能。

第八章 工资、福利

第二十七条 苗圃必须坚持"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反对分

配上的平均主义倾向。 固定工人可采取月薪日计, 固定工资加奖励的办法。根据

生产和工作的需要,也可实行计件工资办法。临时工实行日薪或计件工资制。

第二十八条 苗圃要关心职工福利,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根据可能有步骤地改善

职工文化、物质生活条件。积极办好职工食堂。适当划出集体菜地和其他必要的福

利设施。开展文体活动。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十九条 主管部门对苗圃的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要妥善安排。职工退

职、退休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产品处理

第三十条 苗圃按主管部门下达任务生产的苗木, 由主管部门包销并按规定的价

格统筹调配。在保证完成上级调配计划的前提下, 苗圃亦可与需苗单位直接订立

供销合同, 实行产销见面, 以销定产。供需双方如有一方不执行合同, 要负经

济责任。

苗木不得无偿调用。如经上级批准,无偿或减价调给造林单位时,应按淮批准谁出

钱的原则办理。苗圃自行安排生产的苗木, 可自产自销, 茵价由供需双方议定。

出圃的苗木,要经主管部门检查验收,质量不合规格和有病虫害的苗木, 不准出

圃。

第三十一条 苗圃多种经营生产的产品可自产自销。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各省、市、 区可根据本办法精神制定补

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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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木基地管理方案

  1、注重培育知名品牌

培育品牌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快名牌战略的实施。

第一,加强政府引导下的宣传。名牌一个很重要的特征就是广泛的知晓性,通过政府引导下的宣传能起到种植户自身宣传所不及的效果。借鉴其他地区的政府宣传行为,应该在该方面多下些功夫。第二,注重注册品牌商标的工作。商标是品牌的直接表现。对优势苗木的商标保护,是实施品牌化战略的保障,对促进苗木业的发展和种植户收入的提高都有重要作用。更深远的讲,对提高苗木的质量安全和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力具有现实意义。

第三,注重苗木的国际认证和产地地理标志认证等。通过国内外公认的,具有较强影响力的各类认证体系的认证,能有效的提升品牌建设的步伐。第四,提高品牌观念,创造品牌发展环境。种植户的思想观念提高了,才能激发更多的人关注品牌建设,通过政府宣传、典型带动等方式来达到品牌观念的深入发展。同时在政府环境、市场环境等方面加以引导。2、加快推进科技进步苗木业的发展离不开与苗木相关的技术研究。纵观国外苗木发达国家的做法,苗木技术研究及应用为苗木业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支撑,技术的优势为苗木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提供了动力。苗木种植还是以传统的老方式为主,已经延续了几十年,种植户的更新慢,与之相配套的种植技术更新也慢,这些制约了苗木业的跨越式发展。

在技术应用方面,应该广泛开展品种选择、种植指导、果园管理及后期管理方面的研究,为实践提供理论依据。特别是后期方面的研究,例如包装、储存和加工等方面的研究还是较为薄弱,比如储存方式还是老式的气调库、冷库等方式,国外在相关领域开展的镀膜冷藏等方式在当地根本没有,在调查中也没有发现有人知道更多的相关技术。因此,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改变。第一,政府其主导作用,加强果树种植及相关应用的研发,这是推动技术进步的主要力量。第二,引导有实力的种植户从事相关的技术研究。第三,积极了解国内外的苗木知识前沿,不断借鉴引导,在当地适时开展应用。苗木业技术体系建设即需要科研力量的投入也需要科研体系的建设,特别是服务体系的建设,将科技及时转化为生产力,提高应用能力水平。

首先,继续加强科技服务能力。应该继续扩大果树专业技术人员的选拔和培训工作,做好各类水苗木种的引进。对测土施肥、果园生草和病虫害生态化控制等新技术等要加强推广力度。其次,苗木业技术推广体系要进一步完善。在全县范围内建立既有国营又有民营相结合的服务体系,各乡镇都要设立专门的苗木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有条件的村可以设立服务点,将服务延伸到千家万户。第三,农业信息服务体系要逐步建立。应该在开发运营了农业信息网等网络平台的基础上,定期对苗木业动态、苗木价格和苗木供求信息等方面指导全县的苗木业生产,乡镇和村一级也应当建立专职或者兼职的信息报道员。在近几年从政策到实践中都开展了信息技术在苗木业中的运用,但效果还有待进一步的提升。

搞好苗木的信息技术的现代化建设,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增强种植户的信息化意识。通过宣传和带动让广大种植户认识到网络等现代信息化技术与苗木业发展息息相关,引导种植户由被动接收到主动收集信息的转变,让种植户多了解,多观看现代化的信息技术图片、书籍和视频资料。第二,发挥好政府在种植户信息化中的主导作用。可以指定区域内的信息化发展战略,提供强有力的财政支撑,多方式多渠道的加大投入,让重视现代化的信息意识浓厚。第三,进一步加强种植户信息化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在农村网络建设。种植户信息资源数据库建设等方面不断完善提升,让及时的苗木业网络信息传递到种植户手里。第四,推进苗木业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让政府与种植户之间,种植户与种植户之间的信息更加顺畅,资源共享力度更大。第五,建立培养种植户信息化人才的机制,加大乡、村的信息服务站。

3、实施苗木标准化战略在标准国际化对接、苗木业标准的实施力度和苗木业标准组织体系建设三个方面推进发展。具体的苗木业标准涉及的方面包括生产、加工和销售的多个环节,例如苗木的培育、苗木的质量、苗木的储藏和包装等。潍坊市应该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出苗木系列标准,并指导种植户严格按照县里制定的标准化进行生产销售。近些年来,苗木审查体系、各类组织形式和技术推广等方面全面实施了苗木标准化生产,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但在标准化的路上仍然有很多工作要做。苗木业发展的好坏根本上还是靠人的技术水平来实现。知识化的种植户是推动苗木业更新换代的主要动力,种植户的技术水平既包括对新型技术的接受也包括对新型技术的实践。目前科技型种植户数量并不是很多,更多的种植户靠的都是自己的经验和与周边种植户的交流获得,技术含量较低,对国内外的新技术了解较少,这些都阻碍了苗木业的创新型发展。应该建立由政府引导下的多种提升技术水平的平台,尽快改善种植户的技术水平,让种植户开阔眼界,学习和掌握更多先进的种养技术,不断提高潍坊市的整体苗木发展水平。

4、推进苗木产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在加强苗木综合生产能力建设中,也应该加强农业产业一体化建设,当然也包括苗木一体化建设,特别是发函一些苗木业的龙头企业,因为苗木产业一体化建设是龙头企业的经营方式和战略手段。从农业产业一体化的内涵上来说,他包含着动词和名词两种解释,动词解释主要集中在经营手段上,名词解释主要集中在经营组织形式上。按照龙头企业对企业或农户的人事支配力量、资金占有份额、信息掌握量和技术指导力量和生产控制力量四个方面,可以把农业产业一体化分为内部组织、中间组织和内部市场三种类型。

农业产业一体化的发展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一体化的建设必须以客观的市场规模扩大,管理、生产和信息处理技术的发展及提高到一定程度为前提。因此在苗木业产业一体化发展中,政府的指导及通过制定政策来规范龙头企业与种植户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有必要的。苗木综合生产能力建设能有效的整合资源,壮大集群经济,为县域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推动作用。

专业批发市场建设大体可以有两个市场,一是苗木产品的产地市场建设。这就要求在完善现有市场的基础上,紧盯国内先进地区的经验,建设一处政府行为引导的、规模较大的、功能齐全的大型苗木批发市场,包含苗木购销、储运、包装和加工于一体,具有集散中转功能和交易现代化等特点的市场。二是开拓外地市场,采用灵活的经营方式,将批发市场建设为设点销售、超市连锁经营或直销等销售方式,特别是在大城市设立品牌专卖店或专柜,有计划和有组织的扩充销售网络和销售渠道。小规模的苗木批发市场有很多,每个乡镇都有,集中地区每个村子都有市场交易点。这些分散的交易点要么是地方政府主导建设的,要么是自发形成的,不管出于何种目的,这些市场都没有形成一定的影响力。

苗木基地经营范围

个体苗圃经营范围,有下列几个方面,一苗圃种植培育销售,园林景观设计规划与施工及景观苗木路化灯化施工,园林景观仿真植物和防腐木,古典建筑物施工设计等。

苗木生产管理

园林企业早期大多是投机型-------揽到活,然后找人干,挣了不少钱,然后就慢慢正规起来。

1、实际上园林公司也是一个销售公司,他也不免于其他销售公司管理。

2、从现在态势,个人认为还是在股权上,让有人脉关系和有能力的中层人员享受股权收益是上佳选择。

3、在短期某个工程中解决好执行人的奖金和工资问题。在长期合作中解决资本收益问题。

4、很多老板不能给自己发工资,自以为啥都是自己的,别人的帮忙都是暂时的,不舍得长期收益给予。导致大家都是短期利益至上。终产生天花板。

5、园林企业的转型其实就是老板的提高和自我认识提高。

高度分工的现代社会。没有长远合作和长远利益的分享,谈转型那是无稽之谈。还是老老实实挣了钱去养自己的老就可以了。这样的企业做得再大都是小个体。极端点如果,老板一over这个企业就会垮掉,那这个企业只能算个体户。

6、园林企业转型中需要特别注意的还有一点,在工地管理中很多管理没有定法,没有成型的操作规范。很多技术手段靠员工凭借个人能力的充分发挥才能完成。没有办法通过监督完成效益的最大化。没有大利益、长远利益作抵押园林工程的利润会很低。人员和人脉关系的培养也有很高的时间成本。

7、园林企业管理模式可以模块化设计,招投标的一个部门,施工的一个,苗木生产采购的。其他的合并到其中就可以 。薪酬模式是主要的。

苗木基地建设

一、按园林苗圃面积划分 按照园林苗圃面积的大小,可划分为大型苗圃、中型苗圃和小型苗圃。

1.大型苗圃大型苗圃面积在20hm以上。生产的苗木种类齐全,如乔木和花灌木大苗、露地草本花卉、地被植物和草坪, 拥有先进设施和大型机械设备,技术力量强,常承担一定的科研和开发任务,生产技术和管理水平高,生产经营期限长。2.中型苗圃 中型苗圃面积为3~20hm2。生产苗木种类多,设施先进,生产技术和管理水平较高,生产经营期限长。3.小型苗圃 小型苗圃面积为3hm2以下。生产苗木种类较少,规格单一,经营期限不固定,往往随市场需求变化而更换生产苗木种类。二、按园林苗圃所在位置划分 按照园林苗圃所在位置可划分为城市苗圃和乡村苗圃(苗木基地)。1.城市苗圃 城市苗圃位于市区或郊区,能够就近供应所在城市绿化用苗,运输方便,且苗木适应性强, 成活率高,适宜生产珍贵的和不耐移植的苗木,以及露地花卉和节日摆放用盆花。2.乡村苗圃(苗木基地) 乡村苗圃(苗木基地)是随着城市土地资源紧缺和城市绿化建设迅速发展而形成的新类型, 现已成为供应城市绿化建设用苗的重要来源。由于土地成本和劳动力成本低,适宜生产城市绿化用量较大的苗木,如绿篱苗木、花灌木大苗、行道树大苗等。三、按园林苗圃育苗种类划分 按照园林苗圃育苗种类可划分为专类苗圃和综合性苗圃。1.专类苗圃专类苗圃面积较小,生产苗木种类单一。有的只培育一种或少数几种要求 特殊培育措施的苗木,如专门生产果树嫁接苗、月季嫁接苗等;有的专门从事某一类苗木生产,如针叶树苗木、棕榈苗木等;有的专门利用组织培养技术生产组培苗等。2.综合苗圃 综合苗圃多为大、中型苗圃,生产的苗木种类齐全,规格多样化,设施先进,生产技术和管理水平较高,经营期限长,技术力量强,往往将引种试验与开发工作纳入其生产经营范围。四、按园林苗圃经营期限划分 按照园林苗圃经营期限可划分为固定苗圃和临时性苗圃。1.固定苗圃 固定苗圃规划建设使用年限通常在10年以上,面积较大,生产苗木种类较多,机械化程度较高,设施先进。大、中型苗圃一般都是固定苗圃。2.临时苗圃 临时苗圃通常是在接受大批量育苗合同订单,需要扩大育苗生产用地面积 时设置的苗圃。经营期限仅限于完成合同任务,以后往往不再继续生产经营园林苗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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