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农业机械化促进办法(2015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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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促进农业机械化,建设现代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湖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及其农业机械科研生产、推广使用、销售维修、服务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农业机械化工作综合协调机制,将农业机械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财政支持和政策扶持等措施,每年在《武汉市农业投资保障条例》确定的经常性农业投资和有关专项农业投资中,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农业机械化事业,并根据农业机械化事业发展和服务管理的需要,逐年增加投入,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发展。
市、区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有关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第四条 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村机耕道路、农业机械化综合示范区、大中型机具库棚、农业机械化信息网络等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的建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本市建设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建设资金、土地利用等方面给予扶持。第六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市农业机械化科研开发项目,将其纳入市科技发展计划,安排科技开发资金对农业机械工业的技术创新给予支持。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投资、兼并、重组等方式进入本市农业机械制造行业,开发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
本市生产的农业机械产品取得国家驰名商标、省或市著名商标的,由市人民政府对生产企业给予奖励。第七条 市、区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市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每年制定农业机械化技术示范推广计划;对纳入计划的项目,应当督促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农业机械新技术、新机具的推广资金。第八条 国家、省拨付本市的农业机械购机补贴,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市、区财政应当安排专项资金,对购买符合本市农业生产实际需要的农业机械产品给予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确定。第九条 农业机械作业服务者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享受作业用燃油财政补贴、农用电价、农业机械及其运输车辆跨行政区域作业通行费减免和作业服务收入税收优惠。第十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使用的宣传、教育和管理。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履行对产品购买者技术应用等知识培训的义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为农业机械使用者无偿提供公益性农业机械技术应用和安全使用知识培训。第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发展农业机械大户和农业机械专业服务组织,促进机具、资金、技术、劳动力等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逐步形成以区为中心、乡(镇)为骨干、村为基础、多种经济组织参与的农业机械化作业服务体系。第十二条 鼓励农业机械作业者跨行政区域开展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为跨行政区域作业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服务,维护作业秩序。第十三条 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质量负责,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农业机械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
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农业机械;
(二)生产、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和报废机具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
(三)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或者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农业机械;
(四)国家、省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农业机械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者存在质量缺陷,给农业机械使用者造成农业生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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