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公司的股权(创业板公司的股权转让流程)

作者: 百科知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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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公司的股权转让流程

若您已在广发或其他券商成功开通过创业板权限,则可通过广发证券易淘金办理转签。相关规定如下:

1、转签前提:

(1)需在广发证券下挂或新开立深圳A股账户(即:您原深A账户已开过创业板权限,现在广发证券新开一个深A账户,也可以办理创业板转签);

(2)已在广发证券或其他券商成功开通过创业板权限(深圳股东卡处正常状态,不含已休眠、已注销等异常情况)。

2、转签流程:

(1)业务路径:易淘金APP“我”-业务办理-证券账户类-创业板转签,选择需转签的股东卡号,根据页面提示填写第二联系人信息并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后提交转签申请;

(2)受理时间:可7×24小时提交创业板转签申请。温馨提示:若原创业板对应的深圳股东账户处于销户、休眠等非正常状态的,不能通过线上进行创业板转签,您须到营业部柜台按新开创业板业务规则进行办理。

创业板股权转让规则

【创业板】其实是和【中小板】一样,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下面的板块,买卖创业板的股票,同样也要缴纳1‰(千分之一)的印花税,但不需要缴纳【上海证券交易所】所需要的过户费。

我们买卖一个股票,目前所需要缴纳的手续费有:

1.深圳板块

印花税+交易佣金(证券公司收取,目前不超过3‰,买入卖出都收取)

2.上海板块

印花税+交易佣金(证券公司收取)+过户费(买入时收取,按买入股票的 --面值×股数×1‰-- 收取,不足1元按1元收取;卖出不收取)

若还没有开通创业板的交易权限,需本人带上【身份证】原件,以及【股东卡】、【资金卡】(开证券账户时的那三张卡片),亲自到开户的营业厅办理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

创业板公司的股权转让流程是什么

股东办理退出,首先内部要统一协商退出机制,所有股东同意,明确股权转让或公司回收,签订退出协议,办理退出手续即可!

如果公司营业执照有你信息的,需要去工商办理变更手续,当天即可完成!

新公司股权转让流程

股权转让程序一般分为,股东以内转让和股东以外转让。其中股东以内转让,转给谁转多少不受限制。股东以外是全体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才能向股东以外的人或单位出让股权。

在转让股权时,必须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股东会决议,并由全体股东签字。

创业板公司上市流程

1

股份公司的设立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两种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在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中,发起人必须认足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社会公众不参加股份认购。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2005年10月27日修订实施的《公司法》将募集设立分为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和公开募集设立。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在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中,发起人必须认足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社会公众不参加股份认购。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2005年10月27日修订实施的《公司法》将募集设立分为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和公开募集设立。

1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资本。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发起人必须依照规定申报文件,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发起人应当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或《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及相关规定的要求,起草、制订章程草案。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公司,章程草案须提交创立大会表决通过。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须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公司章程草案。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依照工商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确定公司名称。公司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等公司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公司住所是确定公司登记注册级别管辖、诉讼文书送达、债务履行地点、法院管辖及法律适用等法律事项的依据。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公司住所变更的,须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2设立方式和程序

1、新设设立。即5个以上发起人出资新设立一家股份公司。

(1)发起人制定股份公司设立方案;

(2)签署发起人协议并拟定公司章程草案;

(3)取得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对设立公司的批准;

(4)发起人认购股份和缴纳股款;

(5)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6)召开创立大会并建立公司组织机构;

(7)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2、改制设立。即企业将原有的全部或部分资产经评估或确认后作为原投资者出资而设立股份公司。

(1)拟定改制设立方案;

(2)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有关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和国有资产评估;

(3)签署发起人协议并拟定公司章程草案;

(4)拟定国有土地处置方案并取得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复;

(5)拟定国有股权管理方案并取得财政部门的批复;

(6)取得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对设立公司的批准;

(7)发起人认购股份和缴纳股款、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8)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9)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并建立公司组织机构;

(10)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3、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即先改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新设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然后再将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1)向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变更申请并获得批准;

(2)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3)原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作为拟设立的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将经审计的净资产按1:1的比例投入到拟设立的股份公司;

(4)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5)拟定公司章程草案;

(6)召开创立大会并建立公司组织机构;

(7)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

上市前辅导

在取得营业执照之后,股份公司依法成立,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股票发行申请前,均须由具有主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进行辅导,辅导期限一年。

1辅导程序

1、聘请辅导机构。辅导机构应是具有保荐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以及其他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机构。

2、与辅导机构签署辅导协议,并到股份公司所在地的证监局办理辅导备案登记手续。

3、正式开始辅导。辅导机构每3个月向当地证监局报送1次辅导工作备案报告。

4、辅导机构针对股份公司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督促股份公司完成整改。

5、辅导机构对接受辅导的人员进行至少1次的书面考试。

6、向当地证监局提交辅导评估申请。

7、证监局验收,出具辅导监管报告。

8、股份公司向社会公告准备发行股票的事宜。股份公司应在辅导期满6个月之后10天内,就接受辅导、准备发行股票的事宜在当地至少2种主要报纸连续公告2次以上

2辅导内容

1、督促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或其法定代表人)进行全面的法规知识学习或培训。

2、督促股份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初步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公司治理基础。

3、核查股份公司在设立、改制重组、股权设置和转让、增资扩股、资产评估、资本验证等方面是否合法、有效,产权关系是否明晰,股权结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督促股份公司实现独立运营,做到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完整,主营业务突出,形成核心竞争力。

5、督促股份公司规范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关系。

6、督促股份公司建立和完善规范的内部决策和控制制度,形成有效的财务、投资以及内部约束和激励制度。

7、督促股份公司建立健全公司财务会计管理体系,杜绝会计造假。

8、督促股份公司形成明确的业务发展目标和未来发展计划,制定可行的募股资金投向及其他投资项目的规划。

9、对股份公司是否达到发行上市条件进行综合评估,协助开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准备工作。

3

筹备和发行申报

1准备工作

1、聘请律师和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分别着手开展核查验证和审计工作。

2、和保荐机构共同制定初步发行方案,明确股票发行规模、发行价格、发行方式、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滚存利润的分配方式,并形成相关文件以供股东大会审议。

3、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并出具募集资金可行性研究报告;需要相关部门批准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取得有关部门的批文。

4、对于需要环保部门出具环保证明的设备、生产线等,应组织专门人员向环保部门申请环保测试,并获得环保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5、整理公司最近3年的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向税务部门申请出具公司最近3年是否存在税收违规的证明。

2申报股票发行所需主要文件

1、招股说明书及招股说明书摘要;

2、最近3年审计报告及财务报告全文;

3、股票发行方案与发行公告;

4、保荐机构向证监会推荐公司发行股票的函;

5、保荐机构关于公司申请文件的核查意见;

6、辅导机构报证监局备案的《股票发行上市辅导汇总报告》;

7、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8、企业申请发行股票的报告;

9、企业发行股票授权董事会处理有关事宜的股东大会决议;

10、本次募集资金运用方案及股东大会的决议;

11、有权部门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的批准文件(如需要立项批文);

12、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13、股份公司设立的相关文件;

14、其他相关文件,主要包括关于改制和重组方案的说明、关于近三年及最近的主要决策有效性的相关文件、关于同业竞争情况的说明、重大关联交易的说明、业务及募股投向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说明、原始财务报告及与申报财务报告的差异比较表及注册会计对差异情况出具的意见、历次资产评估报告、历次验资报告、关于纳税情况的说明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鉴证意见等、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最近一年又一期的原始财务报告

3核准程序

1、在主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程序:

(1)申报。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特定行业的发行人应当提供管理部门的相关意见。

(2)受理。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初审。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进行初审。中国证监会在初审过程中,将征求发行人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是否同意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意见,并就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管理的规定征求国家发改委的意见。

(4)预披露。根据《证券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提交申请文件后,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预先披露有关申请文件。因此,发行人申请文件受理后、发审委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发行人可以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刊登于其企业网站,但披露内容应当与中国证监会网站的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网站的披露时间。

(5)发审委审核。相关职能部门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初审完成后,由发审委组织发审委会议进行审核。

(6)决定。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发行人应在6个月内发行股票;超过6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此外,发行申请核准后、股票发行结束前,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暂缓或者暂停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影响发行条件的,应当重新履行核准程序。股票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后,发行人可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请。

2、在创业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程序。

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具体方案、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决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股票的种类和数量,发行对象,价格区间或者定价方式,募集资金用途,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决议的有效期,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保荐人保荐发行人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对发行人的成长性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判断并出具专项意见。发行人为自主创新企业的,还应当在专项意见中说明发行人的自主创新能力。

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并由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

发行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6个月内发行股票;超过6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发行申请核准后至股票发行结束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发行人应当暂缓或者暂停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现不符合发行条件事项的,中国证监会撤回核准决定。

股票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发行人可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后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请。

4

促销和发行

1询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通过向特定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询价对象")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和发行公告后向询价对象进行推介和询价,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投资者进行推介。询价分为初步询价和累计技标询价。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在发行价格区间内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首次发行的股票在中小企业板上市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询价结束后,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下、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20家的,或者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50家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不得确定发行价格,并应当中止发行。

2路演推介

在发行准备工作已经基本完成,并且发行审查已经原则通过(有时可能是取得附加条件通过的承诺)的情况下,主承销商(或全球协调人)将安排承销前的国际推介与询价,此阶段的工作对于发行、承销成功具有重要的意义。这一阶段的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1、预路演

预路演是指由主承销商的销售人员和分析员去拜访一些特定的投资者,通常为大型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对他们进行广泛的市场调查,听取投资者对于发行价格的意见及看法,了解市场的整体需求,并据此确定一个价格区间的过程。为了保证预路演的效果,必须从地域、行业等多方面考虑抽样的多样性,否则询价结论就会比较主观,不能准确地反映出市场供求关系。

2、路演推介

路演是在主承销商的安排和协助下,主要由发行人面对投资者公开进行的、旨在让投资者通过与发行人面对面的接触更好地了解发行人,进而决定是否进行认购的过程。通常在路演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便可大致判断市场的需求情况。

3、簿记定价

簿记定价主要是统计投资者在不同价格区间的订单需求量,以把握投资者需求对价格的敏感性,从而为主承销商(或全球协调人)的市场研究人员对定价区间、承销结果、上市后的基本表现等进行研究和分析提供依据。

以上环节完成后,主承销商(或全球协调人)将与发行人签署承销协议,并由承销团成员签署承销团协议,准备公开募股文件的披露。

5

上市

1、拟定股票代码与股票简称。股票发行申请文件通过发审会后,发行人即可提出股票代码与股票简称的申请,报深交所核定。

2、上市申请。发行人股票发行完毕后,应及时向深交所上市委员会提出上市申请,并需提交下列文件:

(1)上市申请书;(2)中国证监会核准其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的文件;(3)有关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4)营业执照复印件;(5)公司章程;(6)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发行人最近3年的财务会计报告;(7)首次公开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全部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托管的证明文件;(8)首次公开发行结束后,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9)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说明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10)发行人拟聘任或者已聘任的董事会秘书的有关资料;(11)首次公开发行后至上市前,按规定新增的财务资料和有关重大事项的说明(如适用);(12)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持有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内持股锁定证明;(13)相关方关于限售的承诺函;(14)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和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的全套发行申报材料;(15)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的上市公告书;(16)保荐协议和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17)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18)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3、审查批准。证券交易所在收到发行人提交的全部上市申请文件后7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决定并通知发行人。

4、签订上市协议书。发行人在收到上市通知后,应当与深交所签订上市协议书,以明确相互间的权利和义务。

5、披露上市公告书。发行人在股票挂牌前3个工作日内,将上市公告书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上。

6、股票挂牌交易。申请上市的股票将根据深交所安排和上市公告书披露的上市日期挂牌交易。一般要求,股票发行后7个交易日内挂牌上市。

7、后市支持。需要券商等投资机构提供企业融资咨询服务、行业研究与报道服务、投资者关系沟通等。

创业板公司的股权转让流程图

依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等法律法规皆设定了关联方的规则,本文将简要分析如何认定关联方,不同规则对关联方认定的差异,认定关联方的法律意义等问题。

《公司法》

《公司法》第216条规定了关联方的认定,即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可知:

第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有关联关系,此为肯定列举条款;

第二,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是关联关系,此为概括条款;

第三,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此为否定列举条款。

《公司法》第21条和第124条分别从程序和实体上对关联方的行为进行了规范。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否则要承担赔偿责任;

(2)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应予以回避,不得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如果未予回避,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董事会的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规定,股东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综上,《公司法》定义了关联关系,除明确列举的以外,根据是否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实质来认定,如认定具有关联关系,规定一方面不能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另一方面应在董事会回避表决。《公司法》设定关联方的规定是为了防范关联方利用关联关系转移公司利益,最终侵害股东或债权人利益。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一)关联方之认定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第10.1.2条规定,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1.其中,关联自然人包括:

第一,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以下简称“自然人大股东”),未明确持有上市公司子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方;

第二,上市公司或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明确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上市公司关联方;

第三,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的和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其中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未明确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和上市公司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方。

2.关联法人包括:

第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未明确间接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以及持有上市公司子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方;

第三,由上述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由关联自然人担任监事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此外,认定关联方需要注意:

第一,过去12个月内或通过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具有上述关联方情形的,应认定为关联方;

第二,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应认定为关联方;

第三,上市公司与相关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是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披露

1.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如交易对方为下图中的主体,相关董事即为关联董事:

2.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关联股东系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第10.2.2条确认的股东,如交易对方为下图中主体,相关股东即为关联股东:

另外,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也是关联股东。

关联股东范围与《上交所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10.1.5条规定关联方范围有些许差异,具体如下:(1)交易对方为持股5%以上股份法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企业;或者(2)交易对方为持股5%以上法人股份法人控制的企业,持股5%以上股份法人将认定为关联股东,因而该交易是关联交易。但是依据《上交所上市规则》第10.1.4条的规定,交易对方并不是关联法人;

另一方面,(1)交易对方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或者(2)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人员,交易对方属于《上交所上市规则》第10.1.3条列明的关联方,该交易应认定为关联交易,上述控股股东或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的自然人应该回避,但是《上交所上市规则》第10.2.2条并未要求回避。

3.重大关联交易披露:上市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4.股东大会审议关联担保:上市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比照第9.7条的规定,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的审计或者评估报告,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上交所上市规则》为防止关联方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设定了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的回避制度、关联交易披露制度以及重大关联交易经公司股东大会审批的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

(一)关联方之认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以下简称“《关联交易实施指引》”)认定的关联方范围与《上交易上市规则》基本相同,仅仅在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部分,进行了明确的解释,即持有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权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关联方,具体如下:

(二)关联方适用的规则

除确认关联交易披露及决策的特殊程序外,《关联交易实施指引》规定了关联人报备制度,即(1)上市公司应及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在线填报或更新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2)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或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应当确认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并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将其与上市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则的》”)认定的关联方范围与《上交易上市规则》基本相同,仅增加持股5%以上股份的法人的一致行动人为公司关联方,具体如下:

另外,除个别表述存在差异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关联方范围与《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基本相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以下简称“《会计准则第36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财务报表中应当披露所有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相关信息。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对于已经包括在合并范围内各企业之间的交易不予披露,但应当披露与合并范围外各关联方的关系及其交易,即企业个别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中披露的关联方关系和关联交易相关信息存在差异,合并财务报表中不披露已经包含在合并范围内各企业之间的交易,也就是说不披露企业与他的控股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根据《会计准则第36号》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关联方的范围如下:

其中,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是一方有权决定、或共同决定、或参与决策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三者的区别在于程度大小不同,未限定于通过行使股东表决权的形式实施控制或影响,通过协议实施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也符合《会计准则第36号》第三条的定义。该条实际上是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来认定关联方,认定原则即一方对企业财务和经营政策的影响,系兜底条款;

第二,虽然《上交所上市规则》和《会计准则第36号》都设定了关联方的实质判断原则,但是侧重点略有不同,《上交所上市规则》强调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情形,《会计准则第36号》认定原则为一方对企业财务和经营政策的影响,企业能够对其子公司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因此企业的子公司应该是企业的关联方;

第三,不同于《上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会计准则第36号》未明确列举关键管理人员和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最终都需要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进行认定;

第四,不同于《上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会计准则第36号》规定企业的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也是企业的关联方,如上文所述,该部分关联方和关联交易仅在企业个别报表中反映,合并报表无需体现。

由于两者上述认定关联方的差异,实践中存在将上市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交易认定为关联交易,同时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上不予以回避的情形,也有不将上市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交易认定为关联交易的案例。《上交所上市规则》等设定的关联董事或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机制,是为了在决策相关事项时防止利益冲突的出现,上市公司与子公司虽是《会计准则第36号》规定的关联方,上市公司和子公司之间一般不存在利益冲突,上市公司的董事和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也不存在利益冲突,因此不存在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第五,《会计准则第36号》似乎没有明确指出企业的实质控制人为企业的关联方,同时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也未明确列为企业的关联方。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母公司是指控制一个或一个以上主体的主体,因此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就是关联方。

第六,不同于《上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会计准则第36号》没有对潜在的关联方进行规定。

第七,除此之外,如果逐一比较,我们发现《上交所上市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还有诸多差异,如(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2)或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的股份股东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不是《会计准则第36号》列明的关联方;(3)企业母公司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人员,不是《上交所上市规则》列明的关联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第十条规定,企业与关联方发生关联方交易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该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即确立了对关联方和关联交易进行披露的规则。凡是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第四条规定的关联方,都应该进行核查和披露。另外,还需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第三条进行实质判断。

企业如何披露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一)企业IPO如何披露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25条规定,发行人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第54条规定,发行人应根据《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虽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没有规定有关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事项,但是《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第51条明确规定,发行人应根据《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因此,企业IPO应按照《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并参照交易所上市规则划定的范围披露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此外,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有关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事项的披露,应遵守《上交所上市规则》、《深交所上市规则》等的规定。

(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如何披露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1、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1)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审慎核查重大资产重组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并依据核查确认的相关事实发表明确意见。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就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2)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重大资产重组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明确判断,并作为董事会决议事项予以披露。(3)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关联交易的,独立董事可以另行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影响发表意见。

即,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需要首先关注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各方要发表意见。

2、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43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充分说明并披露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即,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需要关注重组对减少关联交易的影响。

3、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规定,《重组报告书》应披露交易标的在报告期是否存在关联交易、关联交易的具体内容、必要性及定价公允性。

即,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需要关注标的资产在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情况。

综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对关联方与关联交易的披露关注三个方面,分别是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是否构成关联交易、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是否有利于减少关联交易以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标的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

(三)上市公司非公开如何披露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1、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的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概要应当根据情况说明本次发行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因此上市公司非公开需披露本次交易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2、另外,根据《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有利于减少关联交易。即,上市公司非公开也需要关注重组对减少关联交易的影响。

(四)企业新三板挂牌如何披露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根据《挂牌审核一般问题内核参考要点(试行)的规定》,公司应按照《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的要求完整披露和列示关联方名称、主体资格信息以及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公司应区分经常性与偶发性关联交易分别披露。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32条的相关规定,挂牌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规定的情形,以及挂牌公司、主办券商或监管部门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情形。

因此,企业新三板挂牌时应按照《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披露关联方和关联交易;挂牌成功后,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同时挂牌公司、主办券商或监管部门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进行认定。

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具体流程

新老规则变更引起重组股流程和炒作风险点变更。

老规则:大概是2年前之前。重组股是申请停牌后,往往停牌长达半年,甚至一年,在停牌期间进行审计和双方协商,得出重组正式报告书,然后才能申请复牌。申请复牌后直接就交给证监会审批了。

新规则:大概是2年前实施的,不允许股票重组期间长期停牌了。停牌顶多让你停个一个月,甚至有的只让停5个工作日。导致审计和意向谈判必须要放到复牌后进行,进行了才能的出正式收购报告书。才能提交证监会审核。

新规则给中小投资者添加了一个新的风险,就是不一定能够给出正式收购报告书的,比如众兴菌业这些,都是审计都没搞完就谈崩了,终止了。而老规则,谈判直接停牌期间进行的,谈崩了,审计崩了,其实中小投资者也根本不会参与了。

二、新老规则引起重组股炒作阶段变更。

无论是新老规则复牌后会来一波一字板涨停,因为这波一字板跟散户无缘的,分析没啥意义。

大家一定要明确一点,风险和机遇永远是并存的,没有风险也就不会有收益。

老规则是复牌时候直接就有收购报告书了,直接就提交给证监会了,所以主力炒作往往只有提交给证监会,到证监会审核期间这一段时间。审核通过了就利好兑现了,审核失败了就彻底一字跌停踩踏了。

新规则将炒作划分成两个节点,1)复牌到给出正式收购报告书前。2)正式收购报告书提交到审核通过。

具体到个股,需要看个股重组的热度和主力资金的实力。热度高,主力实力强,往往两个阶段都会炒作,给出报告书前炒作一波,给出报告书后,再来一波加速。

但是如果大环境不好加上主力实力不咋的,可能只会选择其中一个阶段主升。

具体到新力金融,庄现在在第一阶段不停的做波段,然后第二阶段主升浪,也是符合逻辑的。毕竟正式收购报告书出来后,利好才会不断的出,什么证监会受理,证监会一二次闻讯回复,国资委审核通过、诉讼解决之类的利好。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收集和整理的创业板公司的股权(创业板公司的股权转让流程)相关内容,如果对您有帮助,请帮忙分享这篇文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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