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新型经济组织的发展模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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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农业部2005年统计资料显示,目前我国农民合作组织的数量虽已超过15万个,其中农民专业协会约占65 %,专业合作社约占35 %,但参加合作组织的农户仅有2 363万户,占全国总农户数的9。8 %。据介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中,从事种植业生产经营的专业合作组织占专业合作组织总数的40 % ,养殖业占27 % ,加工运输业占18%,其他专业占15 %。
2004年,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成员和周边的农户代销农产品总量达2亿多吨,代购化肥、农药、词料、农膜等生产资料近1亿吨。在中央财政支持下,农业部2005年继续安排了 2 000 万元资金,扶持了 143个示范点。同时确定北京、吉林、 浙江、安徽、湖北、湖南、山东、河南、陕西、宁夏、 四川和青岛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为农。
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试点省(市)。财政部2005年也安 排了 8 0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试点建 设。各地省级财政也加大了扶持力度,安排扶持资金1。4 亿元支持专业合作组织建设。目前,全国有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提出了促进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政策意见,为促进农民专业合 作组织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如今,专业合作组织开始 进人组织数量增长和组织规模扩大的新阶段。专业合作 组织涉及的领域已从果蔬业、畜牧业、水产业、林业发 展到农机服务、运输、粮油作物、水利建设、资源开发、 手工业品生产等方面。尽管农民的组织化程度较低,但已开始显示出很强的生命力。
农村合作组织组建形式多样,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公司+农户型这种组织形式是以农产品加工、营销企业为主导,通过与生产基地或农户签订合同的方式,形成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达到提高农业经济效益的目的。通常是由种养大户、种苗或农产品营销专业户、农产品深加工企业作为龙头企业,通过买卖关系和“保障起码 收人合同”、“保护价收购合同”、“利润分成合同”、“资 金扶持合同”、“合作生产合同”等契约关系,在农产品、 种苗或原材料的购销、技术服务等方面,与农户形成较为牢固的关系。
这种组织形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农产品进行市场交易的成本和风险,公司为农产品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系列服务,使农户得到部分利润返还。但是,这种组织形式的前提是公司必须获得较高利润,因而通常只适用于经济较发达,市场较完善的地区。而且由于企业与农户不是同一利益主体,公司与农户只是一种买卖关系,农户一般没有权利过问公司的情况,在这种组织结构中,农户缺少直接和专门的利益表达渠道。
也就是说,公司处于主导地位,而分散的农户处于依附地位,因而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利润分配往往很难做到真正的平等合理。进而,在合同的实施过程中,一旦出现经营亏损,首当其冲的受害人必定是力量分散、弱小的农户。因此,这种模式因缺乏内在的联结机制,属于松散型的合作关系。
2。“公司+合作组织+农户”型这种组织形式是以农产品行业协会为依托,在某一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的各个环节,实行跨区域联合经营,逐步建立统一的较大规模的经营群体,实现规模效益。合作组织在与龙头企业的交往中,维护农户权益的力量比各自分散的农户更强,有利于建立稳定的种产销关系和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
近年来,农村成立了许多具有一定规模和产品营销能力的专业合作组织,这些合作组织在一定程度上将农户组织起来,与龙头企业通过契约关系或互相参股,互为成员,实现企业、合作组织和农户的共同发展。这种组织形式依靠政府推动和企业联动,既可以避免生产、销售中的盲目性和无序竞卞,又可以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并争取地区和国家有关部门的支持,在资金、技术和信息沟通等方面都具有优势。
但这种组织形式由于涉及的部门较多,管理费用较高,而且容易出现利益难以合理分配的问题。3。“主导产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型这种组织形式是农民通过开发当地资源来发展商品生产,并通过农民入股的方式创办企业,形成区域性主导产业和拳头产品,围绕主导产业进行生产、加工、销售的农业一体化经营组织形式。
利益相关者用土地使用权、人力资源、资金、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入股,形成股份合作制企业。这种经济组织产权明晰,农户之间的关系更紧密,运作机制更有效,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相结合。农民既是合作组织中的劳动者,又可以以企业的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的管理,对企业生产经营和利益分配进行监督和约束。
股份合作制的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所有制的一种有效实现形式。4。“合作组织+农户”型这种形式是农民在自愿平等、互利互惠的基础上自发组织起来从事生产经营的形式。这种组织并不成立公司实体,不具有法律地位。农户推举有威信、有能力的人为带头人。合作组织是连接农户与市场的中介,能够充分代表农民的利益。
这种形式由于合作组织在设立、运行和发展上缺乏有效的制度规范和法律保障,组织中成员的关系属松散型,对组织和管理者要求很高。组织者必须具有为农户服务的牺牲精神,很高的管理协调能力,并能够沟通各方关系,真正达到从某种农产品的生产资料供应、产品收购、运输、储和食品加工等一系列产前、产中、产后的一体化经营,才能使组织成员普遍受益。
同时,合作组织在技术引进、设备改造、农产品质量检测与标准化、市场开拓、信息搜集以及经营网点分布等方面,都与专业化大公司和政府推动的行业协会有较大差距。这些都加大了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难度,因此,特别需要政府和市场给予扶持。特别是贫闲地区的合作组织,由于当地环境、条件相对落后,经济效益较低,难以吸引企业投入及合作。
2006年10月31日,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 业合作社法》,鼓励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帮助农民脱贫致 富。这部法律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关系着 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有利于增强农民的市场经营能力, 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农民的利益,对农民合作组织的产生 和健康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以上所述各类农民组织形式具有代表性,各地根据不同的环境和优势,还有更多的形式。总体来讲,尽管目前的农民自办组织模式发展层次较低,但它是农民利益的整合和表达形式。不管采取哪一种形式,只要它能够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提高农户参与产业化经营的比率和进人市场的竞争能力,改善农民生活,就应该得到政府的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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