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股权比例(创业板股权激励比例)

作者: 百科知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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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股权激励比例

优先股是相对于普通股 (common stock)而言的。主要指在利润分红及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方面,优先于普通股。 所以优先股也只是在分红时比普通股有优先的条件;如果优先股按1:2的比例转化为普通股那就是胡扯,优先股和普通股在股票价值上是完全一样的,在股权上是平等的没有高低之分,凭什么能 1:2转啊。

创业板股权激励条件

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必须公告的,所以你可以通过巨潮咨询网( .cn/)查询你需要的信息。

如果你确定的要查某家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在巨潮上查这家公司的已披露公告一定能查得到过往的股权激励信息;如果是想查某一个板(如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的股权激励计划,可以通过检索公告的方式。

创业板实施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法律法规汇总

1、综合法律

1.1《公司法》第142条规定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的情况下可以回购公司股份,并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回购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1.2《证券法》相关规定。

2、 关于国有企业特别规定

2.1《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号

2.2《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

2.3《关于做好中央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工作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6]274号

3 、关于新三板法律法规关于股权激励的规定

针对新三板挂牌企业的股权激励并没有详细的法律规定,只见于新三板法律法规中对股权激励计划的披露作出了相应的安排,故目前新三板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条件大多比照上市公司要求(《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新三板法律法规中直接涉及股权激励的全部规定如下:

3.1

3.1.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2.6条:申请挂牌公司在其股票挂牌前实施限制性股权或股票期权等股权激励计划且尚未行权完毕的,应当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况。

3.1.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4.1.6条:挂牌公司可以实施股权激励,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3.1.3《常见问题解答》24,股权激励是否可以开展?

挂牌公司可以通过定向发行向公司员工进行股权激励。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可以参与认购本公司定向发行的股票,也可以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挂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累计人数可以超过200人,但每次定向发行除公司股东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35人。因此,挂牌公司通过定向发行进行股权激励应当符合上述规定。需要说明的是,按照规则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允许存在股权激励未行权完毕的公司申请挂牌。

3.1.4《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二)》

非上市公司是否可以向持股平台、员工持股计划定向发行股份,有何具体要求?

答: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为保障股权清晰,防范融资风险,单纯以认购股份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法人、合伙企业等持股平台,不具有实际经营业务的,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不得参与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份发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认购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等接受证监会监管的金融产品,已经完成核准、备案程序并充分披露信息的,可以参与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发行。其中金融企业还应当符合《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财经[2010]97号)有关员工持股监管的规定。

3.2

3.2.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挂牌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相关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

3.2.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四十六条:挂牌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披露——(七)董事会就并购重组、股利分派、回购股份、定向发行股票或者其他证券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决议。

3.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第三十三条:如果在挂牌前实施限制性股权或股票期权等股权激励计划且尚未行权完毕的,应披露股权激励计划内容及实施情况、对资本公积和各期利润的影响。

3.4《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公开转让说明书》

第二十五条:申请人应披露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激励政策,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年薪、绩效奖金、福利待遇、长期激励(包括股权激励)、是否从申请人关联企业领取报酬及其他情况。

3.5《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

第十条:通过实地考察、与管理层交谈、查阅公司主要知识产权文件等方法,结合公司行业特点,调查公司业务所依赖的关键资源,包括但不限于——(八)调查公司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薪酬,持股情况和激励政策(包括股权激励)。最近两年上述人员的主要变动情况、原因和对公司经营的影响,了解公司为稳定上述人员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并评价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稳定性。

3.6《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4、 关于上市公司

应满足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系列法律政策规范要求。其中,国有控股的高新技术上市公司,应分别适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后应根据实际情况适用如下法律政策,规范实施股权激励:

4.1《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26号;

4.2《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8号;

4.3《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

4.4《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2016年8月13日

4.5《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号——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2016年8月13日

4.6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33号 

5、 有关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的法律规定

5.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

5.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

5.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雇员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1030号)

5.4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

5.5《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2016年9月20日

6、 股权激励会计处理的法律规定

6.1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财会[2006]3号 2006年2月15日)

6.2财政部关于《公司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6]67号文)

6.3关于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本公司股票的财务处理问题

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第143条规定回购股份,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财务处理:——(二)因实行职工股权激励办法而回购股份的,回购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所需资金应当控制在当期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数额之内。

——股东大会通过职工股权激励办法之日与股份回购日不在同一年度的,公司应当于通过职工股权激励办法时,将预计的回购支出在当期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中作出预留,对预留的利润不得进行分配。——公司回购股份时,应当将回购股份的全部支出转作库存股成本,同时按回购支出数额将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转入资本公积金。

6.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第2号-中高层管理人员激励基金的提取》(2001年6月29日 证监会计字【2001】15号)

创业板股权激励比例规定

自2023年11月8日起,再融资规则公开征求意见。2月14日,证监会正式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决定》 《关于修改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需要注意的是,新《证券法》规定了证券发行实行注册制,并授权国务院规定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和实施步骤。预计创业板尤其是主板(中小板)实施注册制需要一段时间。新《证券法》实施后,这些板将继续实施一段时间的审批制度。并联审批制和注册制与新《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没有矛盾。

我们先来看看这个政策给出的“优惠条件”:

取消连续两年在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将发行价由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10%调降为20%;

将锁定期分别从36个月和12个月缩短至18个月和6个月;

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的非公开发行标的数量将分别由不超过10只和5只调整为不超过35只;

再融资审批有效期由6个月延长至12个月。

完善再融资市场化约束机制

再融资制度部分条款的调整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精简发行条件,拓宽创业板再融资服务覆盖面。取消了最近一期末创业板公开发行证券资产负债率高于45%的条件;取消连续两年在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本次发行条件将在创业板前期募集资金基本用完,使用进度和效果与披露基本一致后,调整为信息披露要求。

二是优化非公开制度安排,支持上市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前决定全部发行对象为战略投资者的,定价基准日可以是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和锁定机制,将发行价格由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10%下调至20%;将锁定期分别从36个月和12个月缩短至18个月和6个月,不适用减持规则的相关限制;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的非公开发行对象数量将分别由不超过10家和5家调整为不超过35家。

三是适当延长批文有效期,方便上市公司选择发行窗口.再融资审批有效期由6个月延长至12个月。

新时代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潘向东表示,证监会全面放宽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再融资要求,对企业和资本市场具有重要影响和意义。再融资改革的根本目的是支持企业直接融资,推动优质企业多元化融资,进一步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助推我国经济转型,实现经济增长新旧动能转换。

潘向东表示,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和锁定机制,可以增强股票的流动性,增加股票发行对投资者的吸引力,从而便利企业融资,增强资本市场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同时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投资标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和锁定机制的调整也将降低投资风险。再融资的方式有很多,包括配股、增发、发行可转债等。每种方式都有自己的特点,对信息披露的要求也不同。将再融资审批有效期由6月延长至12月,可以方便上市公司选择发行方式,减少上市公司再融资的盲目性,合理匹配市场资金供需,提高市场效率。

证监会:

加强对“明股实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

业内人士建议,在放松再融资规则的同时,也要注意防范风险,加强信息披露,促进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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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表示,本次修订后,将不断完善上市公司日常监管体系,严把上市公司再融资发行条件,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强化再融资募集资金使用现场检查,加强对“明股实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

创业板再融资规则持续完善

资深投行人士王骥跃表示,此次创业板再融资规则的完善,便利了创业板再融资发行,大幅缓解发行难问题,也是响应了市场的呼吁,有利于提高创业板公司上市公司质量。

安信证券投资银行执行总经理韩志广表示,原先创业板再融资门槛太高,一是资产负债率的要求不符合成熟资本市场定位,或者说不符合优质企业实际情况。因为资产负债率高并不意味着公司不需要进行股权融资,相反有些公司资产负债率低,是因为资质好,这样的企业大家更喜欢去购买他的股票,更应该去鼓励这种类似的企业加大融资,即所谓的资本市场要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二是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如果还是按照市场价格的九折,锁一年、锁三年,基本上就成了向大股东发行,或者大股东要承诺锁定期回报,这是比较严重的问题。一个非上市企业可以通过价格折让的方式拿到股权融资,上市了反而在股权融资方面压力更大。

“将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数量由分别不超过10名和5名,统一调整为不超过35名,对于创业板上市公司等而言是重磅利好。”某创业板上市公司董秘表示,创业板风险较大但限制却更大,使得很多定增项目被扼杀在摇篮里。放宽发行对象限制有利于分散投资者风险,在提升定增项目吸引力的同时,便利企业进行再融资,助力企业更好更快发展。

创业公司股权比例

1、创始人持有公司30%以上的股权较为合适。A股上市规则规定,如果公司有一个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30%以上股权,可以认定公司有实际控制人。最大创始人持股比例大于其他联合创始人之和,可以避免出现两个创始人股权比例太过接近,对一件事情有不同意见时产生争议。

2、联合创始人和员工一起持股30%以上。这样的持股比例既能使联合创始人个人持股保持与创始人较大差距,也能让创始团队总体持股超过60%,保障对公司控制的主动权。

3、投资人股权占比30%-40%。除去创始人、联合创始人和核心员工持有的股权,剩下的为预留给投资人的股权。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创业板股权激励制度包括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特别表决权股份应当按照 1:1 的比例转换为普通股份:

(1)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不再符合特殊表决权主体资格和最低持股要求,或者丧失相应履职能力、离任、死亡;

(2) 实际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失去对相关持股主体的实际控制;

(3) 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向他人转让所持有的特别表决权股份,或者将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委托他人行使,但转让或者委托给受该特别投票权股东实际控制的主体除外;

(4) 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更。需注意的是,发生此种情形的,上市公司已发行的全部特别表决权股份应当转换为普通股份。

创业板股权激励预留股权

1、创业板股票非公开发行,不再要求连续2年盈利。创业板股票再融资,不再要求前次融资额使用完毕,只要求披露使用情况。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得超过总股本的30%(原来20%)。意思是原来不符合规定,现在也可以继续来筹钱,已经筹到钱,可以接着筹钱。

2、 创业板股票公开发行,不再要求资产负债率高于45%。公开发行就是配股。配股的意思是你跟亲戚或者朋友筹码不到钱可以跟老爸老妈筹钱。等于是降低了配股的条件。

3、主板/创业板非公开发行对象数量上限,由10名/5名统一上调至35名。再融资批文有效期从6个月延长到12个月。意思是原来只能跟五到十名筹钱,现在可以跟35个人筹钱,使得小机构和个人可以一起众筹了。已经六个月必须会走路了,现在十二个月会走路也可以延长了时间点更加宽裕了,提高了项目融资的成功率。

4、非公开发行解禁期缩短,原来控股股东36个月、普通投资者12个月,现在都减半,分别改为18个月、6个月,且不再受减持规则的限制。以前你只能卖一半过段时间再卖,现在可以直接可以直接卖,这样筹钱给你的朋友资金使用率将提高,会让借钱给你的朋友更敢投钱给你。

5、非公开发行定价可以更低,原规定是价格不得低于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平均价的90%,现在改为80%。意思是先给你计提两个跌停,两个跌停以后你才会亏钱,以前是一个跌停。投资者的成本降低了,这让投资更有信心。

创业板持股比例

  占新股申购额度。  根据《网上发行申购实施办法》,持有市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投资者才能参与新股申购,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  资者持有的市值指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T日为申购日,下同),包括本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不包括优先股、B股、基金、债券或其他证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不包括在申购市值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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