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紫罗兰手镯翡翠玉石,翡翠紫罗兰镯子

作者: 百科知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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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被诉作品与权利作品在人物设置、人物关系和故事情节上与权利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在符合接触可能性要件辽源紫罗兰手镯翡翠玉石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被诉作品内容构成对权利作品对应内容的抄袭。

案情简介

原告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通过授权获得了《窃玉生香》小说的著作权,该书在原告官网向用户提供收费浏览,还有图书出版发行,该书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被告一杭州**信息有限公司在其网站提供《玉石圣手》一书的在线付费阅读,被告二杭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其公众号向用户提供《玉石圣手》一书的在线付费阅读。原告经比对认为涉嫌侵权作品与原作品在人物设置、故事情节等方面高度近似,已经构成侵权,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二被告辩称:其传播被诉作品已经获得合法授权,被诉作品不构成对权利作品的抄袭等,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①。

裁判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定,二被告侵害了原告作品的著作权,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元,该判决已经生效。

律师评析

本案是笔者代理的一起涉及作品抄袭以及违法改编的案件,笔者主要从作品抄袭的构成要件以及违法改编作品是否受法律保护两个方面对案件进行分析。

一、作品抄袭的构成要件为接触加实质性相似

(一)“接触”的认定

所谓“接触”在判决中法院有明确的表述:通常只要权利人证明作品已经在先发表,处于公众可接触的状态下即可推定存在接触的可能性,无需举证证明产生了实际接触。

权利作品《窃玉生香》在原告网站线上传播的时间,早于侵权作品《玉石圣手》在二被告线上传播时间,因此可以推定改编者接触了原作品。

(二)“实质性相似”在本案的主要体现

1.人物设置、人物之间的交互关系均相似

涉案二作品为文学作品,人物设置和人物关系是文学作品展现人物冲突、推动情节发展的主要元素。我们着手从人物设置和人物关系方面对涉案作品的一致性进行比较。

《窃玉生香》有复杂的人物关系,单纯的该人物关系,当然的属于思想范畴,但作者围绕特定的人物进一步具体展开,比如邵飞的父亲是邵德中,邵德中的老板,陈老板喜欢赌石,邵飞的爸爸也喜欢赌石。看到陈老板两万的石头,卖到了三百万的价格,邵飞的爸爸觉得很刺激,决定将房子卖了要到云南赌石,邵飞支持他爸爸。该表述足够细致,形成了具体的表达,主要体现在:设定了人物关系,邵德中与邵飞是父子关系,与陈老板是老板与员工关系辽源紫罗兰手镯翡翠玉石;人物与特定情节的对应足够细致,将赌石获得巨额收益这一事件安插在陈老板身上,将卖房子去云南赌石这一事件安插在我爸爸邵德中身上。这些都超出了思想的范畴,具有独创性,构成了著作权法意义表达。

被诉作品的人物身份设置、人物之间的交互关系、围绕特定人物展开的具体故事情节、等与原作品均一致。涉案作品不属于纪实类小说或他人作品基础上的演绎作品,不同作者因生活体验、写作风格、技巧技法不同,创作出高度近似的作品的可能性极小。因此,可以,推定《玉石圣手》是以《窃玉生香》为基础进行的改编。

2.直观的文字表达虽不同,但整体情节相似

权利作品第447章:邵飞看到一块被坤西丢掉的原石料子,觉得料子有戏,想捡个漏。让张奇开料,但张奇觉得料子没戏,不想开。最后在邵飞的坚持下,居然开出了红紫色紫罗兰,大家非常兴奋。开出的紫罗兰坤西出价2亿想要购买,邵飞等人商量后决定卖给他。大丰收后,坤西准备做东给大家接风,并有意示好马欣。

对应被诉作品第588、589章:陈逸看到一块被杰奥丢掉的原石料子,觉得料子像蓝水翡翠,让韩飞开料,但韩飞觉得料子没戏,不想开。最后在陈逸的坚持下,居然开出了顶级蓝色翡翠,大家非常兴奋。开出的蓝水翡翠杰奥出价2亿想要购买,陈逸等人商量后决定卖给他。大丰收后,杰奥准备做东给大家接风,并有意示好林悦。

权利作品第447章,该情节并非抽象的概括,也非有限的表达,加入了作者独创的表达,具有独创性。通过上述的比对,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虽然直观表达不同,但是侵权作品的人物设置和人物关系以及人物之间的交互关系以及围绕特定人物展开的故事情节等,均与原作品有相似性及关联性,能够认定该情节与权利作品有来源关系,可以认定被诉侵权作品是对原作品的改编。纵观《窃玉生香》与《玉石圣手》的人物关系及全部情节比对,虽然直观表达不同,但能够认定《玉石圣手》其来源于《窃玉生香》,至起诉时《玉石圣手》尚未完结。《窃玉生香》完全包含《玉石圣手》的全部内容。《玉石圣手》由《窃玉生香》改编而来,是对原作品改编权的侵害。

3.编排顺序及逻辑推演关系相似

该两部作品均讲述了穷苦人家出身的男主人公因赌石结识云南当地帮派,经历各种阴谋诡计和权利纷争后,凭借自己的赌石技术和计谋,赢得地位、财富和爱情的故事。权利作品《窃玉生香》与侵权作品《玉石圣手》编排顺序及逻辑推演关系一致,构成实质性相似。

二、违法改编作品的作者仅享有消极意义的著作权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玉石圣手》对《窃玉生香》的改编未经后者权利人许可,构成违法改编,对违法改编作品的法律认定,笔者分析如下:

《玉石圣手》是作者基于对《窃玉生香》作品改编而形成的新作品,凝结了作者(改编者)的智力创造成果,故《玉石圣手》作者依法享有改编作品的著作权。

但《玉石圣手》的改编行为未经原作品《窃玉生香》作者授权,属于违法改编,故《玉石圣手》作者侵害了原作品《窃玉生香》权利人的著作权,其中包含署名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因为《玉石圣手》的著作权存在瑕疵,故《玉石圣手》作者对《玉石圣手》只能享有消极意义的著作权,即只享有消极被动制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其改编作品的权利,但无权将《玉石圣手》积极主动授权他人进行著作权使用。

但违法演绎作品(含改编作品、翻译作品、注释作品、整理作品)作者在行使消极著作权的同时能否获得经济赔偿,国内司法实践存在不同看法,有的法院认为侵权人应向权利人返还不当得利,如北京汇智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北京国际广播音像出版社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②,法院认为,被告非法使用原告的违法翻译作品时,获得了原告因创造性劳动而产生的那部分价值,而原告基于应受法律保护而受有损失,由于一方获利与一方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被告应按照民法上不当得利的相关规定向汇智公司返还其因此获得的利益。而有的法院则认为违法演绎作品作者不能主张经济损失,如赵彩凤与中国电影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③,法院认为,赵彩凤对小说《越狱》(翻译作品)享有著作权,但因其未征得原作品权利人的许可,著作权行使应当受到限制,其在不具备独立对外许可使用的权利前提下,不会产生经济损失,也不能独自提出经济损失的主张。

对于上述两种认定方式,笔者更倾向于第一种,因为违法演绎作品对原作品的侵权和他人对违法演绎作品的侵权是两种不同的侵权行为,隶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其法律后果不应混同。

参考资料:

①案号(223)京18民初56158号;

②案号(27)海民初字第225号;

③案号(21)朝民初字第13155号。

作者简介:

门海萍,北京知岸律师事务所律师,自29年执业至今,专注于知识产权领域,代理了大量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商标权行政纠纷案件、商标权侵权纠纷案件,其中不乏经典案例。执业过程中注重理论和实践的结合,注意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受到了客户的好评。北京知岸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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