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创业园(连云港创业园区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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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盐城大丰海洋工业园区(大丰市王港闸)
2、盐城阜宁县经济开发区生态化工园
3、盐城建湖经济技术开发区
4、盐城射阳生态染整工业园区(射阳临海镇八垛村)
5、盐城滨海沿海化工园区(滨海头罾村)
6、盐城响水陈家港化工园区(响水陈家港镇)
另外临近陈家港的还有连云港两个化工园区:
连云港灌南堆沟港化工园区、连云港灌云燕尾港化工园区
连云港产业园区
徐坪新区主要为化工企业,正在打造世界级石化产业园。
2023年,徐圩新区全力推进22个省市重点产业项目建设,卫星石化一阶段投料生产(投资超70亿元),盛虹炼化一体化基本建成并进入全面试生产调试阶段(投资超266亿元),中化连云港循环经济产业园部分项目建成投产(投资超52亿元),新区实现产业总投资达490亿元,占全市产业投资40%以上,位居全市第一;
鹏辰新材料、虹港石化PTA二期、卫星轻烃加工综合利用一阶段等新项目陆续投产达效,实现工业应税销售收入450亿元,增长113%,拉动全市增幅约8.1个百分点;另外,制造业增加值增长135%,技术合同成交额同比增长327%,货物和服务贸易总额增长196%,主要经济指标实现大幅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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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盐业公司建的,位于国家级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新东方大道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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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不属于哪个城市,连云港是江苏省下辖地级市,属于江苏省。因面向连岛、背倚云台山,又因海港,得名连云港。
位于中国沿海中部,东濒黄海,属温带季风气候,东部与朝鲜、韩国、日本隔海相望,西与徐州市、宿迁市相连,南部与淮安市和盐城市毗邻,北至西北与山东省日照市、临沂市相邻。
扩展资料:
连云港是中国首批沿海开放城市、新亚欧大陆桥东方桥头堡、“一带一路”交汇点城市、国家东中西区合作示范点、上海合作组织出海基地、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国际性港口城市、东海水晶之都。连云港是《镜花缘》、《西游记》的文化起源地,是一座山、海、港、城相依相拥的城市。
连云港水系基本属于淮河流域沂沭泗水系,沂沭地区的主要排洪河道新沂河、新沭河等均从市内入海,故有“洪水走廊”之称。境内还有玉带河、龙尾河、兴庄河、青口河、锈针河、柴米河、蔷薇河、善后河、盐河等大小干支河道40余条,有17条为直接入海河流,有盐河等河直接与运河及长江相通。连云港共有水库168座,其中石梁河、小塔山、安峰山水库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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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科技创业城
连云港市科技创业城是连云港市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核心载体,是全市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中心、科技人才创业创新中心、科技成果普及展示中心、科技公共服务中心和科技对外合作交流中心。重点培育和发展生物医药、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环保、海洋产业、智慧创意等产业,着力打造我市自主创新发展的核心区和先导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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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福水产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以现代立体生态养殖技术为基础,以特种水产养殖技术推广、产品研发与深加工为核心,集特种水产养殖、销售、技术推广于一体的多元化立体生态科技企业。
专业从事南美白对虾水产品养殖,经过数年的试养,水产养殖从亲本提纯,人工孵化,苗种培育,商品养殖,病害防治,捕捞运输等各个环节充分掌握了核心技术。
公司拥有规范化,标准化,养殖示范基地,占地面积1000余亩,大力发展新型生态立体养殖模式,先后成立种苗培育中心、养殖中心、饲料研发部、产品研发部及招商服务等部门,在生产上真正做到了绿色环保、健康增收的现代农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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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位于江苏省东北部,东经118度24分-119度48分和北纬34度-35度07分之间,东濒黄海,与朝鲜、韩国、日本隔海相望;北与山东郯城、临沭、莒南、日照等县市接壤;西与徐州新沂市、淮阴市沐阳县毗邻;南与淮阴市涟水、盐城市响水2县相连,东西长129公里,南北宽约132公里,土地总面积7444平方公里,水域面积1759.4平方公里。辖东海、赣榆、灌云、灌南4县和新浦、海州、连云三区及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人口465万。新浦区为市政府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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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县,东海开发区拥有大量企业工厂,有人愿意去上班的,可以去找一下,工作轻松而且不累,有意者可以去看下,工资大约四千5左右,国益光伏有限公司大量招人,长白班没有夜班,里面有数控各种岗位,主要生产石英制品,包住,吃饭包中午一顿,加班有加班费另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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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征地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26号令)和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11]4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征地补偿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补偿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被征收为国有后,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产生的需要安置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市区是指新浦区、海州区、连云区、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圩新区、云台山风景名胜区(市科教创业园区)。四县是指赣榆县、东海县、灌云县、灌南县。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及铁路、公路、水运等重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征地补偿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征地告知、听证、报批和补偿安置费用解缴等工作。各县区政府,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连云港市徐圩新区管委会、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科教创业园区)(以下简称各管委会)负责做好交地、用地矛盾协调和征地补偿安置等工作。
第四条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应建立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据库,由公安部门根据户籍变动情况实行动态管理。数据库成员名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经乡(镇、街道)审核后,报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确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常住人口。下列人员不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据库:
1、历次征收土地已安置人员(包括已安排就业、领取安置补助费或者撤组转城人员等);
2、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国家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3、从外地迁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享受农村承包经营权,不承担相应义务的人员、寄住人员和暂住人员;
4、经有关部门批准退休、退职并领取退休金或者养老保险金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5、其他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
第二章 征地补偿工作程序
第五条 征收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要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六条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征收土地方案,在编制征收土地方案前,应实地调查征收地块的权属、面积、现状用途、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被征地单位的人口、土地等情况,如实填写现场调查记录。
被征地单位要服从国家征地需要,配合做好现场调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提供不实情况;相关乡(镇、街道)、村、组要积极支持做好群众工作。
第七条 征地工作要依法履行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确认程序。征地告知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第八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市、县政府审核后,依法报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将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民安置途径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地点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予以公告;征收乡(镇、街道)集体所有的,在乡(镇、街道)所在地予以公告。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第九条 征收土地方案批准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征求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国土局、辖区国土分局提出。对当事人提出正当听证要求的,在受理听证申请截止日起5个工作日内,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举行听证。听证内容涉及被征地农民进入社会保障方案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时参与听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征收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城乡建设、城管、规划等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十一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经市、县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的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市、县政府申请协调。市、县政府负责承办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工作,协调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已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
第十二条 市、县政府实行预存征地补偿款制度,建设项目征收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的,在征地报批前,征地主体单位按被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其相应的征收土地面积,向国土部门专户预存征地补偿款。
第十三条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完毕。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没有足额到位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取补偿安置费用的除外);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不得拖延交地。
市区征地补偿费用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支付给各区政府、管委会,由各区政府、管委会具体负责土地补偿费用的发放。
第十四条 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该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被征收的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又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应当将土地补偿费的80%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第十五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县(区)、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征地补偿费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禁止侵占、挪用被征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补偿费用发展生产或者投资入股兴办企业或者其他产业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或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十六条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领取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依法属于农民个人补偿费用按经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标准,支付给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农民个人,并将补偿标准和补偿清单进行公示。
第三章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第十七条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具体按下列标准确定:
(一)土地补偿费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市区每亩19000元,各县每亩17000元。
征收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计算。
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的50%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
征收耕地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收前的人均耕地数量计算;征收其他农用地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征收的其他农用地数量除以征收前的人均农用地数量计算,人均农用地超过3亩的,按照3亩计算。每一名需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市区18000元,各县15000元。
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详见附表)
1、青苗补偿费按一季的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
2、可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补偿。
3、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补偿费每亩按1450元给予补偿,人工养殖场、蔬菜大棚设施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等效代替的原则付给迁移费或者补偿费。
4、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等建(构)筑物的拆迁补偿标准,按照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相关规定执行;城市规划区范围外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等建(构)筑物的拆迁补偿标准见附表。
5、对于未列入附表的项目或者特殊情况,由征地双方参照同类或者相似物协商确定补偿标准,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进行评估确认。
第十八条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被全部征收或者征地后人均耕地不足0.1亩的村民小组,经市政府批准办理撤组转户,有关手续由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办理。
原有的农业人口就地转为城镇人口,剩余土地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代表政府按规定统一收归国有,并合理安排使用。剩余土地中能耕种的,可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租赁给有耕种能力的原村组尚未安置的人员或其他单位(个人)继续耕种;在国家需要时,耕种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交出土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规定给予青苗和附着物补偿。
第十九条 经批准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地上有青苗、附着物的,按本办法规定的青苗、附着物具体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临时用地占用农用地(耕地)的,需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每亩2000元的标准缴纳土地复垦费,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在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经验收合格的,退还土地复垦费;用地单位未按期完成复垦或者复垦不合格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土地复垦,土地复垦费不予退还。造成的损失,由用地单位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责任。
临时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每年每亩280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
第二十条 收回经批准撤组转户后收归国有的农用地或者国有农场农用地的,参照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同类土地的标准予以补偿,其中,收回经批准撤组转户后收归国有的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全部归市、县人民政府所有。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征地补偿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被征地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弄虚作假,冒领、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阻挠和破坏征地工作,妨碍土地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6月1日市政府公布的连云港市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连政发〔2003〕81号)同时废止。2005年9月1日市政府公布的连云港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连政发〔2005〕161号)中有关征地补偿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2011年4月1日后,经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征收不同用途的土地,需要制定的征地方案、补偿方案、安置方案等都是不一样的。政府在制定方案后,需要报有关权属机关进行审批,只有在审批合格后,才可以开始征地工作。
连云港经济开发区在哪里
属于连云区,朝阳街道。
一、朝阳街道(江苏省连云港市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隶属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地处黄海之滨,坐落于南云台山的西北隅,是连云港市东西两城区的中心连结点,中心位于北纬34°40′57″, 东经119°17′49″。
历史沿革:
1983年7月,连云港市盐区与南城区合并,建立云台区,区人民政府驻猴嘴,朝阳属其管辖。
1997年1月,朝阳乡改为朝阳镇。
2001年10月,云台区撤销,朝阳镇划归连云区管辖,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
2013年,连云区行政区划调整撤销朝阳镇,设立朝阳街道,行政区划调整后,朝阳街道办事处驻新县居民委员会向阳大街213号。
二、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位于连云港市东部城区,是1984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首批国家级开发区,是连云港市外向型经济的重要载体和建设国际性海滨城市的核心区域。
历史沿革:
是1984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第一批国家级开发区,1985年9月动工建设,2001年11月,经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批准,云台区朝阳镇划归开发区管理,全区现有总面积76平方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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