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资源创业计划书(再生资源商业计划书)

作者: 百科知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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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资源商业计划书

  再生资源属于废旧回收,具体规定如下: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国家鼓励全社会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  第五条 国家鼓励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鼓励开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  第二章 经营规则  第六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 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  第十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一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再生资源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等全过程应当遵守相关国家污染防治标准、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旧货收购、销售、储存、运输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旧货流通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再生资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式。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等形式与居民、企业建立信息互动,实现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公安机关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  第十六条 商务部负责制定和实施全国范围内再生资源回收的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具体的行业发展规划和其他具体措施。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设置负责管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经贸)、公安、工商、环保、建设、城乡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具体情况,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包括社区回收、中转、集散、加工处理等回收过程中再生资源停留的各类场所。  第十八条 跨行政区域转移再生资源进行储存、处置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行政许可。  第十九条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是行业自律性组织,履行如下职责:  (一)反映企业的建议和要求,维护行业利益;  (二)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自律性规范;  (三)经法律法规授权或主管部门委托,进行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  (四)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回收标准。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应当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罚。  凡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二款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进行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发现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严重失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市政设施及其他生产领域,已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建设部负责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发展改革(经贸)、公安、工商、环保、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客观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希望能帮到你。

再生资源项目商业计划书范文

相关可再生能源概念股有:

 1、三环集团300408:

  2023年总营收39.94亿,同比增长46.49%;净利润14.4亿,同比增长65.23%;销售毛利率51.11%。

  主要产品之一为燃料电池用陶瓷隔膜板,为美国布鲁姆能源燃料电池隔膜片的主要供应商后者是固体氧化物燃料电池领域规模最大的初创公司;17年燃料电池相关收入9436.38万,占比3.02%;19年3月,旗下的“固体氧化物燃料电池电堆工程化开发”项目入选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可再生能源与氢能技术”重点专项2023年度项目。

  2、华光环能600475:

  2023年总营收76.42亿,同比增长9.09%;净利润6.03亿,同比增长34.37%;销售毛利率16.75%。

  国家能源局在《可再生能源“十三五”发展规划》提出,到2023年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例达到15%,2030年达到20%。

  3、向日葵300111:

  2023年总营收2.87亿。

  太阳能资源丰富、分布广泛,利用前景广阔,是世界各国重点开发和利用的可再生能源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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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资源商业计划书怎么写

再生资源是可再生资源的一种,就是不可再生的在人类的生产、生活、科教、交通、国防等各项活动中被开发利用一次并报废后,还可反复回收加工再利用的物质资源,它包括以矿物为原料生产并报废的钢铁、有色金属、稀有金属、合金、无机非金属、塑料、橡胶、纤维、纸张等都称为再生资源。

可再生资源是指被人类开发利用一次后,在一定时间(一年内或数十年内)通过天然或人工活动可以循环地自然生成、生长、繁衍,有的还可不断增加储量的物质资源,它包括地表水、土壤、植物、动物、水生生物、微生物、森林、草原、空气、阳光(太阳能)、气候资源和海洋资源等。

再生资源商业计划书模板

陕西龙门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战略规划

按照省委省政府“大集团引领、大项目支撑、集群化推动、园区化承载”的要求,积极贯彻落实《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集团公司及时制定“十二五”规划,提出发展思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科技为先导,紧紧抓住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和在2023年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机遇,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通过优化产品结构使企业逐步发展成为国内有影响的现代化大型钢铁联合企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坚持“品种、质量、环境、效益”并举的方针;坚持淘汰落后工艺装备,利用自身优势增强自主研发能力,优化生产工艺和产品结构,发展生产高附加值的产品,提升企业竞争力,把企业做强做大,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到2015年末,达到年产粗钢1000万吨,营业收入突破500亿元,进入国家重点大型钢铁企业之列。

积极推进企业改革改制和整合重组工作

2002年企业成功实现了改制,成立了陕西龙门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首先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成立了法人治理结构,使企业按照产权清晰、责权明确的公司运营机制规范运作;其次是在企业成功进行了三项制度改革,使公司的运作更加合理高效;三是加强对外经济合作,不断引进和补充外部资金发展壮大企业;四是由省国资委、省煤业集团、有色集团共同出资11亿元,组建了陕西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将企业的管理引入现代化大型企业集团的管理轨迹,迈出了向国内一流现代化钢铁企业挺进的大步伐。所以龙钢的发展离不开改革改制,改革改制成就了龙钢今日的辉煌。面对全球金融危机对钢铁企业的严重影响和我国钢铁行业的发展趋势来看,整合重组陕西钢铁产业,组建陕西钢铁集团是提升陕西钢铁规模,增强陕西钢铁企业综合竞争实力的唯一途径,所以改制重组势在必行、迫在眉睫。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策,要求以陕钢公司为依托,兼并陕西略阳钢铁公司和汉中钢铁公司,整合陕西钢铁产业,组建陕西钢铁集团,并由省国资委牵头强力推进。目前龙钢正在积极推进陕钢集团的组建,并委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资源保障与开发

大西沟铁矿是龙钢集团资源战略的重中之重,在龙钢集团产业链上有着“百年粮仓”的战略地位。一期工程已经成功完成,菱铁矿焙烧、反浮远工艺技术荣获2008年陕西省科技进步一等奖,菱铁矿的开发利用已经走在世界的前列。开发大西沟铁矿是我省实施铁矿资源开发战略,促进钢铁工业发展和带动陕南率先突破发展具有积极的重要作用。对打造“百年龙钢”,乃至陕西经济的发展和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加快大西沟铁矿二期800万吨工程开发建设,提高铁矿自给率;同时同时加快整合陕南铁矿资源,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铁精矿产量达到400万吨以上,自给率 40%以上。

推进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

以市场为导向,巩固和稳定建筑材品种,进一步调整和优化产品结构,加大高强度建筑用钢生产,加快发展优特钢,开发以45#钢种为代表的优特钢。满足陕西能源重化、机械工业大省和市场需要,形成具有建筑钢材、板带材、优质中小型材的产品结构。工艺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提升钢材质量,加强自主品牌建设。转变企业经营方式,提高企业运营效率。注重“禹龙”品牌建设,提升“禹龙”品牌价值。严格按照 ISO9002质量体系要求控制,确保产品质量的稳定、提高。“禹龙”牌钢材为陕西省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禹龙”牌钢材被评为全国用户满意产品、中国建材质量信得过知名品牌、Ⅲ级钢荣获全国冶金产品实物“金杯奖”。被三峡工程、溪洛渡水电工程、郑西铁路等国家重点工程广泛使用,禹龙钢材在陕西市场份额占60%以上。要进一步加大禹龙钢材的市场占有份额,增加效益和提高企业竞争力。

积极做好企业上市筹备工作

“十二五”期间,龙钢将全力组织好西安红光物流公司和大西沟矿业公司两个集团子公司的上市工作。2009年集团公司成立了公司上市领导小组,并制订了详细上市规划。目前正在根据规划开展、资源整合、项目建设,寻求保荐人,以及按公司上市要求在集团内部进行人员培训,完成财务会计、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自查工作,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做好集团整体上市的准备。计划在明年完成红光物流的上市报批,争取2012年上市。

大力倡导循环经济,节约资源、能源。

以零排放为目标,按照“资源—产品—废弃物—再生资源”的发展模式,推行清洁生产,进一步加大资源综合利用,实现“四闭路一循环”。实现废物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

冶金企业的环境因素主要是废渣、粉尘、废水和噪声等。“十二五”建设期间,公司项目建设均要采用先进的工艺装备,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的产生,使初始污染源降低80%,如高炉配套煤粉喷吹系统、TRT压差发电及汽拖风机、烧结脱硫、转炉二次除尘等。另外,通过“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环保设施),使污染排放达到国家标准。对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水、煤气、余热、废渣等全部回收不外排综合利用;采用高炉、焦炉、转炉煤气进行回收发电;建设超细粉、新型建材生产线,对钢渣、水渣、布袋除尘灰等进行综合利用、变废为宝。

稳定与扩大、开拓培育市场

面对全球金融危机向后金融危机时代的转化,国家采取一系列措施,积极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关中—天水经济区,成渝经济新区建设,西咸一体化建设步伐加快,以及城镇化建设的加速推进。其基础设施建设和建筑业的巨大潜力,为钢材市场带来了商机。提供了难得的历史发展机遇。以市场为导向,要充分发挥“禹龙”品牌效应,稳定和巩固陕西及周边市场,保证市场占有率60%以上。要细分市场,及时掌握市场的需求变化,增加“禹龙”钢材在国家重点工程的市场份额,拓扩西南市场。创新经营思路,开拓物流市场,充分发挥西安红光物流公司的建设作用,延伸钢材深加工、配送等物流业务服务范围。

再生资源企划书

  再生资源属于废旧回收,具体规定如下: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国家鼓励全社会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  第五条 国家鼓励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鼓励开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  第二章 经营规则  第六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 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  第十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一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再生资源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等全过程应当遵守相关国家污染防治标准、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旧货收购、销售、储存、运输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旧货流通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再生资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式。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等形式与居民、企业建立信息互动,实现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公安机关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  第十六条 商务部负责制定和实施全国范围内再生资源回收的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具体的行业发展规划和其他具体措施。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设置负责管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经贸)、公安、工商、环保、建设、城乡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具体情况,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包括社区回收、中转、集散、加工处理等回收过程中再生资源停留的各类场所。  第十八条 跨行政区域转移再生资源进行储存、处置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行政许可。  第十九条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是行业自律性组织,履行如下职责:  (一)反映企业的建议和要求,维护行业利益;  (二)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自律性规范;  (三)经法律法规授权或主管部门委托,进行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  (四)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回收标准。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应当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罚。  凡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二款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进行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发现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严重失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市政设施及其他生产领域,已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建设部负责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发展改革(经贸)、公安、工商、环保、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客观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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