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税务案例(创业税务案例心得体会)

作者: 百科知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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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税务案例心得体会

参考: 税收工作心得体会-税收重在服务

一是税法没有深入人心,这是我们税务机关的责任;

二是公民依法纳税的观念淡薄,这也是税务机关的责任;

三是各种体制的不健全,这还是我们税务机关的责任。

三个原因归根结底是我们服务的意识不强,服务的水平不高,服务的质量不佳,最终导致我们的税收工作进展不顺利,可见,为纳税人服务的重要性。那么,如何“服务”呢?我想,要明白一个辩证关系:就是为纳税人服务的目的,是要更好地完成各项税收工作任务;如果我们的服务无可挑剔,但是在税收工作上却不见一点成效,这种服务就失去了意义。而为纳税人服务仅仅停滞在拾物归遗、文明用语上显然是不够的,要建立征纳双方相濡以沫,共谋进退的关系,需要我们投入的不仅仅是方法,更重要的是感情、良知和对税收事业的忠诚。

税务案例分享

根据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要求,企业纳税人应当按照月份或按照季度进行预缴所得税,预缴所得税的日期应当是在相应的月份、季度结束后的15天之内。

在纳税人依法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且预缴所得税后,还需要在纳税年度结束后通过汇算清缴来完成实际的年度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对于多交的税款予以清退,对于未交的税款予以缴纳。

由上述税法规定可以看出,如果预缴的税款可以依法控制在实际应缴税款的金额以下,则可以获取一定所得税款的延迟纳税收益,存在着一定的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空间。那么到底应该怎么操作呢?

首先,税点点带大家看一下税法对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企业在按照税法要求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月度或季度的实际利润预缴所得税;而在企业无法按照实际利润预缴所得税的,可以按照上一个纳税年度的月度平均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季度平均应纳税所得进行预缴,或者是其他税务机关认可的方法进行预缴。需要注意的是,选择好预缴方法之后,当年度不能随意变更。

下面税点点为大家举例说一下:

某生产制造企业A在2023年度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总额为4000万元。根据市场调查,2023年度的原材料价格会出现较大幅度的下调【电话】,(400)、(0133)、(618)A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预计会出现较大幅度的增长,其中每个季度的预计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会增长到1200万元,1400万元,1400万元和1600万元。现在为大家比较一下按实际利润缴纳税款和按照前一年度应纳税所得的1/4计算预缴税款的收益差别。

由上面的图示可以看出,按照第一种方案按照实际缴纳所得税额预缴税款会导致各季度多交税款分别为50万、100万、100万、150万,按照5月汇算清缴补缴税款计算的话其中分别损失了14个月、11个月、8个月和5个月的税款利息,按照活期利率利率0.35%/年计算的,约损失为(0.20+0.32+0.23+0.22)=0.97万元。通过税务筹划,选择方案B预缴税款的话,可以获取0.97万元的收益。

最后,税点点提醒大家:依法缴纳税费是每个纳税人的应尽义务,必须执行;税务筹划节税是每个纳税人的合法权利,不可放弃。做好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离不开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方式的合理规划。

税务 大学生创业

优惠政策:

1、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有条件的城市信用社要为自主创业的各大高校毕业生提供小额贷款。在贷款过程中,简化程序,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贷款额度在5万元左右。  2、贷款期限最长为两年,到期后确定需要延长贷款期限的,可以申请延期一次。  3、贷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确定,担保最高限额为担保基金的5倍,担保期限与贷款期限相同。 大学生创业贷款办理方法如下:  大学毕业生在毕业后两年内自主创业,需到创业实体所在地的当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注册资金(本)在50万元以下的,可以允许分期到位,首期到位的资金 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10%(出资额不得低于3万元),1年内实际缴纳注册资本如追加至50%以上,余款可以在3年内分期到位。如有创业大学生家庭成员的稳 定收入或有效资产提供相应的联合担保,信誉良好、还款有保障的,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可以适当加大发放信用贷款,并可以享受优惠的低利率。

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在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中对于税收方面作出了以下规定:  1、凡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当地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即:免税)。 2、新成立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国家*的行业除外),当年安置待业人员(含已办理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下同)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相关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免纳所得税3年。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相关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半缴纳所得税2年。 除此之外,具体不同的行业还有不同的税务优惠: 1、大学毕业生创业新办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提交申请经税务部门批准后,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 2、大学毕业生创业新办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的企业或经营单位,提交申请经税务部门批准后,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大学毕业生创业新办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物流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提交申 请经税务部门批准后,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税务助力创业

.主要有以下五个:税收优惠:持人社部门核发《就业创业证》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自主创业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为10万元。

3.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学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4.享受培训补贴:对大学生创办的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

5.免费创业服务:有创业意愿的大学生,可免费获得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供的创业指导服务,包括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

6.拓展资料:为支持大学生创业,国家和各级政府出台了许多优惠政策,涉及融资、开业、税收、创业培训、创业指导等诸多方面。

7.对打算创业的大学生来说,了解这些政策,才能走好创业的第一步。大学生作为我国的年轻高级知识人群,有着较为丰富的知识储备和相较于其他高级知识份子所欠缺的创造力,是符合在我国十三五规划的创业主要人群。

8.但因为大学生这个群体社会实践经验与能力的欠缺,与创业的成功要素所矛盾,导致大部分大学生创业在初期就自行夭折,使大学生创业成为了国家社会共同关注的话题。

9.在十三五规划中,也针对这个现象有着相应的论述,给大学生创业这个创业过程带来了众多的机遇与挑战,大学生创业也将在这些机遇和挑战中走向新的高度。

税务创新项目的例子

武汉市创新型企业支持和激励政策:(一)优先推荐市创新型企业申报国家、省创新型(试点)企业。(二)优先对创新型(试点)企业的研发投入进行补贴。(三)优先支持创新型(试点)企业牵头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并重点支持联盟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重大技术创新项目。(四)优先支持创新型(试点)企业申报市级科技项目,重点推荐企业参与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获得国家级创新型企业称号的,市级财政给予一定奖励。(五)优先推荐创新型(试点)企业申报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发中心和企业重点实验室。凡被批准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从市财政科技经费中给予一定奖励。(六)加大对创新型(试点)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支持创新型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直接融资。(七)建立创新型(试点)企业联系制度,市科技局局领导和有关处室加强与创新型企业的对口联系,实行跟踪服务,及时了解和帮助解决创新型企业在创新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八)组织创新型企业开展相关培训。帮助企业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鼓励企业研发投入的税收和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在企业中推广应用创新方法;推动企业实施自主品牌战略、知识产权战略,塑造知名品牌。另根据鄂地税发〔2007〕184号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湖北的实施意见:对积极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对科技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扶持力度  (一)促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  1.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2.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4.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5.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  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6.2006年1月1日以后企业新购进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  7.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5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装置的购置费,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扣除。  8.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的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9.以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其股权转让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税收政策  10.凡在中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当年抵免不足的,可用以后年度的新增所得税延续抵免,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11.企业进行中间试验,其中间试验设备的折旧年限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加速30%~50%。  企业技术改造采取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机器设备,折旧年限可按租赁期限和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但最短折旧年限不短于3年。  12.企业可以根据技术改造规划和承受能力,在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区间内,选择较短的折旧年限。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汽车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的机器设备;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证券公司电子设备、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允许实行加速折旧,但不允许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法,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其他企业某些特殊机器设备,凡是符合财政部行业财务制度规定的,也可以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三)促进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13.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14.对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5.对生产线宽小于0.8μm (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实行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即自获利年度起,第一、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6.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按财税[2000]25号文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17.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为3年。  18.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9.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0.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21.对2000年7月1日以后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同时又是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的减免税优惠。在减税期间的,按15%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满后,按15%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  22.自2006年1月1日起,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3.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和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  上述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企业以及需要提升地位的新生成长型企业,经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企业在拓展市场特殊时期的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或适当提高扣除比例。

创业税务案例心得体会总结

我国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中也有针对高校毕业生的优惠政策,如下:

【享受主体】

1.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优惠内容】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政策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享受条件】

1.从事个体经营;

2.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49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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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 https://www.baikezj.com/a/665fc04f2fc7cf3bca0153b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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