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垄断理论的可维持性与自然垄断多样性

作者: 百科知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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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垄断的新定义并不一定要求规模经济,只要单一企业的总成本小于多企业的成本之和即可。这样单一企业的成本曲线可能上升,也可能下降。根据边际成本定价原则,边际成本与需求曲线相交点决定产量水平,从而决定成本水平。根据需求水平的不同,平均成本可能处于下降阶段。这时边际成本小于平均成本,边际成本定价会导致企业亏损;可能处于平均成本曲线最低点,此时边际成本与平均成本相等,边际成本定价恰使企业盈亏相抵;也可能处于平均成本上升阶段,这时边际成本大于平均成本,边际成本定价导致企业盈利。在后两种情形中,边际成本定价原则既保证了企业不亏损,实现了社会福利最大化,自然垄断中边际成本定价矛盾不复存在,被称为弱自然垄断。在第一种情形中,边际成本定价矛盾依然存在,被称为强自然垄断。
当自然垄断企业盈利,即边际成本大于平均成本时,引出了自然垄断企业的“可维持性”(Sustainability)问题。可维持性指的是自然垄断企业如何防止潜在的竞争者渗入市场分享利润,保持垄断地位的问题。夏基(1982)将可维持价格定义为真正能够阻止拥有同等(或低级)技术的竞争对手进入市场的价格,潘札与威利格(1977)把可维持价格定义为使新进入者的利润水平为负,垄断者的利润水平为非负的一组价格。市场需求与平均成本相交于平均成本上升过程中,此时边际成本大于平均成本,如果由单个企业提供价格等于平均成本时需求的全部产量,即企业刚好能够补偿其所有成本,此时的自然垄断可称为是不可维持的。也就是说,在既定前提下,潜在竞争者会受到激励从而进入市场,并生产出一定份额的总产品,尽管这样会增加整个行业产品的生产成本。这种前提是竞争者希望目前的企业能在它加入后的一段时期内保持价格的稳定,并能提供剩余的产品。在这些前提下,竞争者会发现从高于最低平均成本点但略低于当前垄断企业的定价的某个价格出售产品将可获利润。一般而言,需要政府对进入进行规制。反之,市场需求与平均成本相交于平均成本最低点的左方时,自然垄断是可维持的。在这种情况下,竞争者无法抢走当前企业的生意,不存在进入激励因素,不需要政府对进入进行规制。可见,可维持性概念与规制者决定是否允许进入多产品自然垄断市场息息相关。
新自然垄断理论扩大了自然垄断领域的范围,但并不认为都需要政府进行治理,需要根据自然垄断的强弱、进入市场有无障碍和企业是否具有可维持性等因素综合决定,分别采取不同的治理措施。伯格和车赫特(Berg & Tschirhart,1988)在其专著《自然垄断规制》描述了不同情况下对自然垄断的治理对策。基本思想是:竞争者进入有障碍时,需要政府对自然垄断企业进行治理;进入无障碍时,可根据企业是否具有可维持性来相应处理,企业可维持时,不需要政府治理,但为了防止自然垄断企业制定垄断价格,可采取用潜在进入者的竞争压力来约束。鲍莫尔、潘札与威利格于1982年提出的进退无障碍理论,又译为可竞争性市场理论(Theory of Contestable Markets)可说明这问题。根据该理论,潜在的进入是强有力的约束垄断压力,尤其是进入交叉领域,采取“打了就跑”(Hit-and-Run)的进入可使市场近似于完全可竞争市场。尤其在实际上容易进入的条件下,自然垄断会被迫成为有效率的垄断,这时政府治理是不必要的;如果市场力量不够强,则对自然垄断的治理仍然需要。进退无障碍理论开拓了自然垄断治理的新思路,修正了传统对自然垄断治理的看法。
然而事实上,许多自然垄断产业并不容易进入。即使被允许进入,进入和退出也会发生大量费用,弱化了竞争企业进入的积极性,交易费用经济学对此有较多论述。一种观点还认为,即使现有垄断企业总体讲没有效率,进入也不会很有吸引力,只要它拥有忠实的消费者和稳定供给的必需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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