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创业债(创新创业债券募集资金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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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创业债
不好。
顶着负债创业压力肯定很大。
有的人别给我吹牛,什么负债能激励自己更上进,这是吹牛。
没有负过债,没有被催收,根本不知道负债创业,这个压力到底有多大。
1,有些时候陌生的电话都不敢接。
欠债多了之后被电话轰炸,被各种债主,小贷公司,网贷公司,信用卡公司,各种电话轰炸,只差没有崩溃。
形成一种一听到电话响,脑袋都是大的,长久以往,特别怕听到电话响,有一种心理阴影。
2,营商环境对负债人不是太好。
平时所谓的朋友,同学大多很假,靠不住。以前你所为的人请的客,歌厅卡拉这些都是白费。
也就应了那句话,从嘴里面进去早都拉完了,人性啊,当别人看到你现在落难的境地,都恨不得避而远之。
3,一方面在和生存作斗争,一方面在和创业作斗争,一方面在和自己作斗争。
没有负过债的人站起说话不腰疼,各种冷嘲热讽不说,还让负债的人变成了过街老鼠。
看到老赖,被执行人,不让下一代上大学,你想一下这些事情落到自己头上是不是比坐牢还难受。
4,当生活都成问题,当思想走上极端的时候,其实更多需要的是一些陌生的人,给自己的一点点的鼓励。
谁愿意失败?谁愿意去负债?谁不想过过无债一身轻的日子?
只是世界上没有后悔药吃,如果有我相信就算付出什么代价,可能有很多人都愿意去吃这颗后悔药。
5,社会又比较复杂,到处是陷阱。
有很多朋友在困难困苦的时候,被一些良心被狗吃的人,设计的什么套路,圈钱的模式,弄得雪上加霜。
这些骗子下辈子都不会变成人,而现在社会上存在观念,反而是被骗的就是猪。
经常还有人感叹,骗子太多,傻瓜太少。
综上所述,负债创业的日子,只有自己知道压力大不大,这种滋味,我相信所有经历过的人永远都不想再回头。
创新创业债券募集资金用途
①结合发行人的实际情况编制的债券募集说明书
②募集说明书是指公司企业为了筹集资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他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对本期债券的核准,并结合发行人的实际情况编制的债券募集说明书。
创新创业债可以用于项目资本金吗
创业——的概念简单来说就是凭借个人和团队能力,优化整合自身资源,创造更大经济或社会价值的行为。老话说得好,君子的性格没有什么不同,但是他的善良是假的。
对于真正的企业家来说,这个过程充满了激情、挫折、痛苦和努力,这是一种运用服务、技术、推理和判断管理的行为。
创业要素——创业机会、创业团队和创业资源。
创业阶段——机会识别、资源整合、企业成立、企业生存与成长(最重要的是企业的生存与成长,征服山河容易,守住山河难)。
创业过程中存在多种风险和不确定性,需要依靠创业者的领导力、创造力和沟通能力来解决问题。
大学生创业有利于自主创业和个人理想,提供自我提升的机会,缓解国家的就业压力。
创业分为就业导向创业——机会导向创业——自主创业——企业内创业。
与成熟企业相比,企业内部创业旨在实现持续增长和长期竞争力。
创业精神必须存在,勇于创新,敢于冒险等。这种精神是一种独立精神、创新精神和务实精神。德鲁克说:“创业既不是科学也不是艺术,而是实践”。如今,人类已经进入知识经济时代,产品和服务也在不断完善。全球经济结构向知识经济转变,产品或服务的价值主要通过脑力产生。
其次,创业可以对自己的职业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在创业中学习,在学习中创业。
什么是创业?
创业其实就是一个人把自己的资源和外部资源整合起来,创造更大的经济和社会价值的过程。
从这个意义上说,通过家庭资产配置来增加你的家庭及相关个人和家庭资产价值的行为,叫做创业。
这不仅仅是创业的一种形式,更是创业的一种形式。
我们所有人都适合创业,因为只要我们配置家庭资产,购买债券、房产、基金、股票、期货,投资股权,我们就是在创业。
当然,商业世界中的“创业”仍然是一种特定的创业形式,是指一个人认为自己已经发现了商机,并发起成立了公司或工厂等特定企业,为了获取利益、实现价值而持续经营的行为。
每个人都可以创业,但不是每个人都适合办公司开工厂。
成功的企业家是善于学习,敢于投资学习和大脑的人。
创业可以增强自我意识、机会识别能力、创造性思维和团队精神。经过漫长的学习生涯,学生习惯了单打独斗,很需要培养团队意识。
最重要的是我们所说的领导力。每一个有突出贡献的人,基本上都有绝对的领导权,也就是全局观。
创新创业债与普通债的区别
专业技能知识的学习,理论和实际的结合课程就是很好的创新
创新创业债累计发行
一、发行主体,明确可转债的发行主体为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所有新三板挂牌公司。
二、发行方式,明确可转债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
三、发行条件,要求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债原则上应当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同时,要求承销机构从项目承接的角度遵守《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债,还应当符合挂牌公司股票发行的监管要求。
四、挂牌转让,明确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债应当在沪深交易所挂牌,采取协议转让方式。
五、转股安排,要求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债应当按照市场化原则合理确定转股价格,并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可转债每3个月设置一次转股申报期,转股申报期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不得多于10个交易日。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后可以转股。挂牌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债的转股条款应当符合股票发行监管要求;债券持有人应当在转股前开通全国股转系统合格投资者公开转让权限。
六、股东人数,明确可转债发行前及债券持有人行使转股权后,挂牌公司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但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信息披露,明确发行人在发行环节、日常信息披露环节、转股环节的披露要求。挂牌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债,还应当符合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监管要求。
八、跨市场监管,明确全国股转公司与沪深交易所的衔接与协作机制,确保在可转债发行环节、转股环节及停复牌环节做好监管衔接工作。
九、承继双创债经验,明确与创新创业可转换债券试点衔接事项。与此同时,鉴于《实施办法》的内容已经涵盖《创新创业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创新创业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创新创业债券试点
一是在健全农村金融机构体系和深化农村金融改革上,继续适度放宽市场准入,支持小型金融机构和引导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发展,提高村镇银行在农村的覆盖面,积极探索新型农村发展的有效途径,稳妥开展农民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试点。提高农村信用社资本实力和治理水平,牢牢支持立足县域、服务“三农”的定位。深化大中型银行和政策性银行改革,支持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邮储银行等大中型银行为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提供期限更长、利率更低的资金。深化区域农村金融改革试点,推动形成一批可推广可复制的金融支持“三农”的经验。
二是在金融服务创新上,积极稳妥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鼓励金融机构组合运用信贷、租赁、期货、保险、担保等工具,创新供应链融资等金融服务,为发展现代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规模化、多元化、长期化的金融支持。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三农”专项金融债券和开展涉农信贷资产证券化,鼓励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发行债券和股票,开展大型农机具融资租赁试点,提供农业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的金融支持。
三是在政策扶持上,加强财税、货币和监管政策协调,创新政策支持方式,完善政策支持考核评价机制,推动金融资源继续向“三农”倾斜,确保农业信贷总量持续增加,涉农贷款比例不降低。完善涉农贷款统计制度,优化涉农贷款结构。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的有关税收政策。开展信贷资产质押再贷款试点,提供更优惠的支农再贷款利率。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三农”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完善银担合作机制。扩大农业政策性保险覆盖面,提高保费财政补贴标准,健全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充分发挥政策支持对保险分散农业风险的积极作用。
四是在监管规范上,落实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划分和风险处置责任,强化地方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等金融组织的监管责任,鼓励地方建立风险补偿基金,有效处置金融风险。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健全金融机构风险防范和市场退出机制,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五是在基础设施建设上,进一步针对农村特点,加大对移动互联网等科技创新的应用,健全惠农支付体系,改善农村支付环境。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健全适合农户和小企业特点的信用征集和评价体系,营造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通过真实有效的信用评估,快捷安全的支付服务,流动便利的要素市场,方便金融机构以及各类非金融机构向更多农民提供多渠道、低成本的基本金融服务。
创新创业公司债指引
1,第一,撰写创业计划书,包括最好准备一份PPT演说使用。包括但不局限于:封面介绍,计划摘要,企业介绍,行业分析,产品介绍,组织结构,市场预测,营销策略,制造计划,财务规划,风险管理,
2,第二,将创业计划书交给融资人,可以是自己的亲戚朋友,可以是职业投资人,可以是银行,展示给他们自己的商业规划说服他们为自己投资或者做担保。这个步骤其实是最难的,因为学生的社会经验和商业经验比较少,很难打动融资人。最好是请教专业人士过审后再进行。
3,第三,办理公司营业执照等资质,购置办公用品,招募人员,筹备开业即可。创业过程中最需要注意的是风险控制,不要沉迷于做老板的虚荣中,要脚踏实地地落地执行自己的创业方案,不断解决问题,抱着一颗赤诚之心,为企业为社会创造价值。
科技创新债
华宝创新etf基金,诺安成长混合基金,汇添富科技创新,南方科技创新,华夏科技创新,广发科技创新,博时科技创新,非常多,几乎每一家基金公司都会有科技创新的产品,可以自己选择。
创新创业债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乡村振兴促进工作。
本条例所称乡村,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和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包括乡镇和村庄等。
第三条 促进乡村振兴应当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统筹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充分发挥乡村在保障农产品供给和粮食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传承发展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等方面的特有功能。
第四条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改革创新、激发活力,坚持因地制宜、规划先行、循序渐进,推进城乡融合发展,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促进共同富裕。
第五条 建立乡村振兴工作领导责任制,全面落实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振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乡村振兴考核评价制度、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与乡村振兴促进有关的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实施乡村振兴促进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挥农民在乡村振兴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和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和引导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服务乡村振兴,建立政府、市场、社会协同推进的机制。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乡村振兴促进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引领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结合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全省乡村振兴规划。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全省乡村振兴规划,编制本地区乡村振兴规划或者实施方案。
第十条 乡村振兴规划的编制,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利用各类专项规划成果,统筹安排目标任务,合理布局生产、生活、生态空间,优化配置公共资源,形成城乡融合、区域一体、多规合一的规划体系。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实施乡村振兴规划监督检查评估机制,乡村振兴有关规划的编制和修改,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实施。
第三章 产业兴旺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巩固提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服务体系,探索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路径和建立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统一市场平台等举措,落实农村改革重点任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以农民为主体,以乡村优势特色资源为依托,坚持科技兴农、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品牌强农,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支持、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动建立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实现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完善粮食加工、流通、储备体系,提升粮食供应链,构建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体系,保障粮食安全。落实粮食加工、储存、运输标准,提高粮食加工出品率和利用率,推动节粮减损。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严守耕地红线,全面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加快农业节水工程建设步伐;加大机耕路建设投入,加大农业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建设和投入力度。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立足区域自然资源禀赋,扶持发展苹果、羊乳、茶叶等优势特色产业,支持发展现代种植业、现代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农业生产服务业、乡村商贸流通业、乡村资源环保产业、乡村休闲旅游业等产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以优势特色产业为依托,延伸农业产业链条,促进传统产业提档升级,引领产品转化增值,打造线上线下融合的现代乡村商品流通和服务网络。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深化农业产业技术创新,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构建农业科技创新创业平台。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校(院)地科技合作,推进产学研协同创新,加强特色种质资源的收集保存、研究利用与繁育推广,加快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新装备研发示范推广。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机装备的研发、试验示范、推广应用,加强共性关键技术协同攻关,推广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和特色产业农机化示范,促进宜机化设施配套,推进农业机械化向绿色化、信息化、智能化转型升级。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大力扶持以涉农专利和植物新品种为支撑的创新经济、以农产品商标为支撑的品牌经济和以地理标志为支撑的特色经济,加大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自有品牌农产品企业支持力度。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推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体系和食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多途径提升安全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能力。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涉农企业、电子商务企业、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组织等以多种方式与农民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民共享全产业链增值收益。
鼓励各级人民政府推广应用先进的农业机械和农业技术,加快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促进农村繁荣、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推进农业现代化,开展农业生产托管服务。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促进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农户与农业生产托管合同当事人可以参照示范文本签订合同,对服务价格、托管质量、履约期限、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安排重点支持的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项目,合理确定补贴标准。
第二十二条 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利用“一带一路”区位优势加强农业国际科技合作,鼓励、支持特色农产品出口,拓展国际市场,提高农业对外合作水平。
第四章 生态宜居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建设,推行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因地制宜优化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推动实施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重点加强对秦岭保护区、黄河流域、长江流域等重要生态功能区保护修复,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补偿力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加强农村生态建设。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发展生态循环农业,防治农业面源污染,强化耕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环境监管能力建设,落实县乡两级农村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禁止违法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产业、企业向农村转移。禁止违法将城镇垃圾、工业固体废物、未经达标处理的城镇污水等向农业农村转移。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水环境治理和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推进乡村饮用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
第二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普及卫生厕所,综合考虑陕北、关中、陕南地理环境、经济水平、人口数量、生活习惯等因素制定农村户用厕所建设改造标准,推动农村新建住房配套建设卫生厕所。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建设公共厕所,推广无害化公共厕所,村民委员会应当落实人员,做好本村公共厕所的日常保洁和维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乡村合理采用分散式、相对集中式或者纳入污水管网式等方式收集处理厕所粪污,推进厕所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第二十八条 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和处理设施,建立行政村常态化保洁制度,实行“户分类、村收集、乡转运、县处理”的垃圾收运处置体系,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因地制宜、合理选择治理模式和处理工艺,推进城镇污水管网向周边村庄延伸覆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控源截污、清淤疏浚、生态修复、水体净化等措施综合治理农村黑臭水体,加强农村水系综合整治修复,促进农村水环境改善。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持续推进乡村绿化美化亮化,支持乡村无障碍设施、道路标识等建设,鼓励有条件的村庄开展特色风貌、景观环境和田园村居规划设计,建设一村一貌、各具特色的乡村,推动村容村貌整体提升。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服务,强化新建农村住房风貌管控,统筹推进现有农村住房升级改造,建立农村低收入群体安全住房保障机制。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并落实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引导农民建设功能现代、结构安全、成本经济、绿色环保、与乡村环境相协调的宜居住房。
第五章 乡风文明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加强思想道德建设,保护传承乡村优秀传统文化,推进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农村文化市场繁荣,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提升农民精神风貌和农村社会文明程度。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大古村落、古建筑、地貌景观、工程遗产、农业遗迹等保护力度,传承好秦腔等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名镇,传统村落和传统民居的保护与利用,完善国家级和省级传统村落名录,推动传统建筑挂牌保护,建立有效监管机制,提升防火防震防垮塌能力。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培育挖掘乡村文化本土人才,培养农村文化工作队伍,完善综合性文化服务设施和数字广播电视网络,支持农家书屋、文化场馆、村史馆、体育广场等公共文化设施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文化科技惠民工程,开展农村群众性文化体育、节日民俗等活动,支持创作反映农民生产生活和乡村振兴实践的优秀文艺作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乡村公共文化产品供给,满足农民基本文化需求。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鼓励开展农村志愿服务活动,建设诚信乡村。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发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积极作用,反对薄养厚葬、赌博、高额彩礼、铺张浪费、大操大办、攀比炫富等陈规陋习,引导群众抵制非法宗教和封建迷信活动、腐朽落后文化,倡导孝老爱亲、健康娱乐、节俭操办婚丧节庆活动等现代文明新风,大力推行绿色低碳、简约适度、科学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妇女和老年人以及残疾人、困境儿童的关爱服务体系,鼓励开展多元化农村养老、托幼照料服务。
第六章 乡村治理
第三十七条 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第三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发挥全面领导作用。
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应当在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实行村民自治,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并应当接受村民监督。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与乡村振兴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力量,完善农业农村工作干部队伍的培养、选拔、考核、任用机制,落实农村基层干部相关待遇保障,建设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农业农村工作干部队伍。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挥依法管理集体资产、合理开发集体资源、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的作用,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独立运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多种经营主体,健全农业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
第四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和支持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健全村民委员会民主决策机制和村务公开制度,增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能力。
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健全村级议事协商制度,引导农村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治理。
健全村务监督机制,加强和规范村务监督工作,提升乡村治理水平。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乡村法治宣传教育,培育法治文化,增强农村基层干部法治观念,引导农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健全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整合法律服务资源,加强法律服务,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健全农村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提高乡村治理和法治建设水平。
第四十三条 加强乡村便民服务体系建设,增强乡(镇)便民服务能力,优化乡(镇)政务服务流程,提高服务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的数字化、便民化水平。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在村、社区设立便民服务站点,开展政务服务事项延伸服务,为农民就近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提供便利。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建立乡村道德激励约束机制,强化德治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
加强乡村诚信建设,开展诚信教育,培育诚信文化,建立健全覆盖乡村的信用信息系统,完善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加强农村警务工作,推动平安乡村建设;健全农村公共安全体系,强化农村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应急广播、食品、药品、交通、消防等安全管理责任。
第七章 城乡融合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社会事业向农村覆盖,促进公共教育、医疗、文化、体育设施等资源向农村倾斜,健全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统一、制度并轨。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交通物流、客运、水利、供水供电供气、信息通信、广播电视、消防和防灾减灾等公共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的统筹规划、建设、管护,促进城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乡村便民服务体系,改善卫生、交通、邮政等公共服务设施,支持完善村级综合服务设施。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城乡学校共同体建设,优化城乡学前教育资源布局,加强农村幼儿园建设,做好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
第四十九条 加强城乡医疗共同体建设,建立城乡医院对口帮扶、巡回医疗和远程医疗制度,推动优质医疗资源和服务向欠发达地区乡村延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加强乡(镇)卫生院、村卫生站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并保障其有效运转;稳步提高农村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保障基本药物有效供给,提升农村常见病、多发病、传染病防控和诊疗救治能力,推动对偏远乡村的送医下乡到户服务。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增加农民收入,鼓励农民进城务工,拓宽增收渠道,全面落实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同工同酬制度,建立健全有利于农民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的机制。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务工农民办理社会保险参保关系,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支持农民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鼓励具备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和农业产业化从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快完成农村各类产权确权和登记颁证;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激发农村市场活力,盘活农村闲置资源,切实提高农民经济收入。
鼓励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制定交易标准,引导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对闲置宅基地、房屋、荒山等资源依法进行流转交易。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进城农民各项权利,允许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社会资本到乡村发展与农民利益联结型项目,鼓励城市居民到乡村旅游、休闲度假、养生养老等,但不得破坏乡村生态环境,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 数字乡村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数字乡村建设的要求,组织实施乡村数字基础设施提升工程,推进农村新一代移动通信网等新型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提升乡村光纤网络、移动网络建设水平和覆盖质量,加快农村交通、电力、水利等传统基础设施的数字化改造。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发展智慧农业,促进农业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农业活动全面深度融合应用,推动数字农业工厂、数字农业基地建设,加大涉农信息服务提供力度,推进农业生产数字化转型。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村电商快递服务体系建设,采取多种形式,提升农民特别是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数字素养,壮大农村电商人才队伍,培育和壮大乡村电子商务市场,发展线上线下融合的现代乡村商品流通和服务网络。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数字化改革要求,拓展乡村治理与服务数字化应用场景,促进现代信息技术在政务服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美丽乡村、乡村治理等领域的综合应用,提升乡村治理水平。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教育、医疗、养老等生活性服务业数字化,推动乡村网络远程教育、医疗等应用普及,促进城乡优质公共资源共享。
第九章 扶持措施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乡村人才工作体制机制,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提供教育培训、技术支持、创业指导等服务,培养本土人才,引导城市人才下乡,推动专业人才服务乡村。建立鼓励各类人才参与乡村建设的激励机制,搭建社会工作和乡村建设志愿服务平台,支持和引导各类人才通过多种方式服务乡村振兴。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为返乡入乡人员和各类人才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服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的福利待遇。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障乡村振兴的财政投入,确保投入力度不断增强、总量持续增加、与乡村振兴目标任务相适应。加大各级政府新增债券资金投入乡村振兴力度。强化涉农资金监督管理,落实行业主管部门主体责任。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持续推动脱贫地区发展,增强脱贫地区内生发展能力。建立健全易返贫致贫人口动态监测预警和帮扶机制,建立农村低收入人口、欠发达地区帮扶长效机制,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革命老区、边远地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支持力度。
第六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发挥投资引导基金作用,重点支持现代农业产业及先导性支撑产业发展。
支持以市场化方式设立乡村振兴基金,重点支持农业产业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依法采取措施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激活农村土地资源,完善农村新增建设用地保障机制,满足乡村产业、公共服务设施和农民住宅用地合理需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乡村产业用地,建设用地指标应当向乡村发展倾斜,县域内新增耕地指标应当优先用于折抵乡村产业发展所需建设用地指标,探索灵活多样的供地新方式。
经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依法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优先用于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和乡村产业。
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自主或者与其他主体共同利用闲置住宅和农用房发展共享村落,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金融和税收等政策扶持。
共享人有权开展乡村民宿、乡村旅游、健康养老等乡村产业经营活动,符合创新创业条件的,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实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六十五条 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客观反映乡村振兴进展的指标和统计体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
第六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定期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审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农业农村投入优先保障机制落实情况、乡村振兴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等实施监督。
第六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乡村振兴促进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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