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市创业(乡村振兴集市)

作者: 百科知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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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集市

乡村振兴促进法对“乡村”的概念进行了界定,这对明确法律的调整对象、确立促进乡村振兴的基本措施、完善乡村振兴的制度体系、实现城乡融合发展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在传统意义上,乡村的基本含义是主要从事农业、人口分布较城镇分散的地方。事实上,对乡村的概念一直以来有多种不同解释。

一是乡村是一种地理概念,是相对于城市的地理区域。从公众的认知角度看,乡村就是由村落和农舍、田园和庄稼、牛羊猪鸡以及时而忙碌时而闲散的人口等具有明显特征的要素组合而成的特定区域。

二是乡村是一种产业概念,即以种植业、养殖业、传统手工业等为主要产业的生产空间。改革开放初期,乡镇企业成为乡村工业化转型的标志。近年来乡村出现了休闲观光、采摘体验农业、农产品物流等新的业态,但农业产业与乡村之间的密切关联仍然是乡村的核心特征。

三是乡村是一种文化概念,是涵盖着农耕文明、传统习俗、镶嵌于现代化进程、实施村民自治等物质、组织、机制等文化符号的组合,也包括社会公众对乡村缓慢的生产生活节奏、繁闹的集市、仲夏夜满天的星星、与牛羊同框的田园般生活样态的浪漫想象,当然也包括对乡村落后、愚昧、封建的歧视性标签。

四是乡村是一种制度安排。在国家工业化过程中,需要由乡村提供积累,因此形成了户籍制度、农业税费制度、土地征收制度以及区别于城市的教育、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制度和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消除城乡之间的制度差异方面,党和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重大政策,

乡村振兴 供销大集

大集供销链是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主推业务之一。

乡村振兴集市改革

作为新城公益品牌“七色光计划”七大版块之一【人道救助】版块下的重点公益项目,“幸福公益集市”是一个为了帮扶特定人群且不以销售为目的的线上大平台,平台为公众提供长期的公益机会,号召人人参与公益。

除此之外,【陕西延安】和【贵州遵义】也是新城重点公益项目“光彩图书馆”走过的两个省市。未来3年,“幸福公益集市”计划走遍14个“光彩图书馆”走过的省份,实现助农行动,让这些地区收获更多关注和帮助,并产生实际公益价值,助力当地乡村振兴。

乡村振兴集市活动

苏家屯永乐大集,逢2、5、8就是,永乐是“全国温室葡萄第一村”, 2023年,互助村被市科协列入沈阳市基层科普行动计划奖补单位。截至目前,永乐街道已建成设施农业大棚5347栋,裸地经济田播种面积5000余亩。今年,街道克服疫情影响,验收新建1000亩设施农业,全部行政村“美丽示范村”工程基本完成,农民人均收入预计突破25000元。“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的乡村振兴战略在永乐地区正稳步推进。

农村集市生意

农村摆地摊要选择价格低廉的货物。选择人们在生活中常用的东西。

现在农村生活质量也相对提高,也可以选择高科技产品。如智能灯、小型净水器、电子钟表。

实用儿童的如,爬爬毯、各种儿童玩具。

适用妇女的如,首饰、头饰、衣服、鞋子等。

也可选择农具,五金土产。

农村的消费水平还是相对有限的,既然来地摊买东西,自然不会选择价格高的奢侈品。

农村集市里的货物很综合,卖什么的都有,没有哪一个产品特别能挣钱,挣钱都是靠辛苦坚持出来的。选择好产品认真的经营。

选择时候要结合自己的特点,例如你相当会说,就可以用叫卖的形式卖点稀奇的。你手艺比较好可以卖糖画之类。你有货源,可以卖炒货,现场榨油。

选择的产品很多,也可以按照季节选择。例如灯笼对联,夏季选择凉席、凉帽。

打造乡村集市

开农村大集,不需要什么手续。

如果一个村屯村民购物很不方便,村民产的农副产品没有交易场所。这就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一块不影响交通又方便村民交易的地方作为集市。可以安排一部分劳动力清理卫生,其费用有集市的交易人员交纳。

农村集市规划

第一条 为了搞活管好城乡集市贸易,扩大商品流通,促进商品生产,活跃城乡经济,方便群众生活,根据国务院《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和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城乡集市贸易(以下简称集市),是我国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组成部分。集市应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国家通过行政管理,保护合法经营,取缔非法活动,维护集市经济秩序。

国营商业要运用经济手段,开展购销活动,调节商品供求,平抑集市物价,发挥主导作用。

第三条 集市行政管理的主管部门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集市的物价、税务、卫生、治安等管理工作,由各主管部门分工负责,协同进行。

区、县应建立集市管理委员会,由分管的区、县长主持,工商行政管理、商业、供销、粮食、农牧水产、物价、计量、税务、卫生、环卫、公安、市政工程等部门参加。乡、镇根据需要,可设立基层集市管理委员会。

集市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共同管好集市,监督、检查有关法规、政策的执行,规划集市建设,研究解决集市管理的有关问题。

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集市建立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干部。

第四条 集市场地应纳入城镇建设规划,合理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新建住宅区和卫星城镇,应在公建配套计划内。结合商业、服务业网点的规划和建设,配建室内集市商场。

改建旧城区和建设农村集镇,应结合中心菜场和集镇商业网点的设置,配建室内集市商场或棚顶集市商场。

第五条 设立集市,应根据不妨碍交通和方便群众购销的原则,由区、县人民政府批准。

集市不得占用道路。已占用道路的,应创造条件逐步迁入室内;个别确需临时占用的,应按市人民政府现行交通和道路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在集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贸易管理

第七条 国营、集体工商企业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可以在集市进行购销活动。

个体工商业户,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可以到集市设摊营业。

第八条 农村合作商业企业、农村从事常年或季节性贩运的个人,持居住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临时营业证明,可以贩运允许上集市的商品,不受行政区划和数量的限制。贩运肉食品的,还应持有产地兽医检疫或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证明。

第九条 手艺匠人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执照,可以在集市代客修理、加工或出售手工制品。

第十条 本市开业医务人员,持区、县卫生部门的开业许可证或行医证明书,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可以在集市行医。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在集市采购农副产品,不准抬价抢购、转手倒卖。

第十二条 除国家规定不准自由上市的农副产品以外,其余农副产品均允许在集市出售。

第十三条 国家允许企业自销的工业品,个体工业、手工业和农民家庭副业的产品,均允许在集市出售。

第十四条 自有的旧自行车、旧摩托车凭车辆牌证、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自有的旧农机具、旧物料凭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允许在指定的集市出售。

第十五条 出售大牲畜,须持有基层行政单位和兽医检疫机构的证明,允许在农村集市出售。无出售证明和检疫证明的大牲畜,不准出售、收购,不准宰杀。

苗禽、幼畜、家畜不准在市区集市出售。

第十六条 下列物品不准上集市出售:

(一)文物、珠宝、玉器、金银及其制品和国家规定不准上集市的外货;

(二)从粮店套购的统销粮食及粮票等各种票证;

(三)幼鱼、幼蟹及偷、抢、毒、炸的养殖水产品;

(四)未经计量管理部门批准生产和检验合格的计量器具;

(五)有毒、有害、污秽不洁、腐败变质、霉变的食物,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水产及其制品,生食小水产品,以及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不准出售的其它食品;

(六)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品、迷信品、违禁品;

(七)反动、荒诞、诲淫诲盗的书刊、画片、照片、唱片、录音带、录像带和其它制品;

(八)麻醉药品、毒限剧药、精神药品、剧毒物品、假药劣药;

(九)国家规定不准上集市的其它物品。

第十七条 无证游医、药贩,不准在集市行医、卖药。

第十八条 禁止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掺杂使假、短尺少秤。

第十九条 严禁结伙成帮、强买强卖、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和其他欺行霸市的行为。

第二十条 在集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在集市管理机构指定的地段营业。

第二十一条 在集市设摊营业的,应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规定缴纳集市管理费。集市管理费应用之于集市,不得移作它用。

兽医检疫机构可按规定收取检疫费。

其他单位不准在集市巧立名目,滥收费用。

第二十二条 一切应纳税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税法和税收管理规定照章纳税,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偷逃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个体工商业户应建立简易进、销帐册,使用上海市税务局印制的上海市个体工商业统一发票。

第二十三条 集市要设置公平秤。

出售商品使用的计量器具应符合计量管理部门的规定。

出售和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由计量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利用计量器具作弊,非法牟利的,追回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二十四条 对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分别不同情节,给予处理:

(一)未经批准从事购销活动或无证经营的,予以教育制止;不听教育的,可处罚款。

(二)不按指定地点设摊交易的,劝其到指定地点交易;不服从规劝的,可处罚款。

(三)偷逃集市管理费的,除责令其如数补交外,可处以罚款。

(四)出售文物,珠宝、玉器、金银及其制品和国家规定不准上集市的外货的,责令其到国家指定的收购单位交售;已售出或倒卖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五)出售不准上集市的农副产品和工业品,商业部门需要的,可予以收购;已售出的,处以罚款。

(六)从国家粮店套购统销粮食或向居民收购统销粮食加价出售、换取商品的,没收其部分或全部粮食和货款;屡教不改的,加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理。

(七)买卖计划供应票证或以票证换取商品的,没收其票证、商品和非法所得;屡教不改的,加处罚款。

(八)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抬价抢购、转手倒卖的,按规定处以罚款。

(九)无证游医、药贩在集市行医、卖药的,没收其收入及药品。

(十)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掺杂使假、短尺少秤的,责令赔偿购买者损失,以假充真的商品应予没收;屡教不改的,加处罚款;属工商企业或有证个体工商业户,可并处短期停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按投机倒把行为处理。

(十一)结伙成帮、强买强卖、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和其他欺行霸市的,按投机倒把行为处理。

(十二)出售国家规定不准上集市的其它商品和违反本规定其它条款的,根据其不同情节,分别给予教育、罚款、没收商品等处理。

第二十五条 出售幼鱼、幼蟹及偷、抢、毒、炸养殖水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同渔政、公安部门按本市有关水产养殖保护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不服的,可以在处理后十五天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诉。

第二十七条 集市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徇私舞弊的,从严处理。

第三章 价格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国营、集体商业企业在集市出售农副产品,凡国家有规定价格的,应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议购议销的,按照国家规定的品种范围和作价原则执行。

其他单位和个人出售农副产品,在国家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价格由买卖双方议定。

第二十九条 国营、集体工商企业出售的工业品,应按国家规定价格执行。

个体商贩向国营商业批购国家有规定价格的工业品,不得以高于国家规定的零售价出售。

个体手工业户和家庭副业生产的产品价格,在国家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由买卖双方议定。

第三十条 旧货的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议定。但旧工业品不准超过同类新商品国家规定的零售价格。

第三十一条 在集市出售商品,不准哄抬物价。固定店、摊要明码标价。

不准套购商店、菜场按照规定的零售价格供应的商品加价出售。

抢购或套购按照国家规定的零售价格供应的商品加价出售的,按规定处以罚款。

第四章 卫生管理

第三十二条 集市的食品卫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①和《上海市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规定》,加强管理。

注①本法已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施行之日(1995年10月30日)废止。

关联法规:

第三十三条 集市管理机构应配备食品卫生检查人员,负责一般食品卫生和兽医检疫证明的查验工作。

区、县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负责集市食品卫生检查人员的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负责食品卫生的监督检验工作。

兽医检疫机构负责畜、禽的检疫工作。

第三十四条 在集市出售的各类食品和各种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具,以及饮食摊使用的炊具、餐具,须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食品卫生的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 十六条第(五)项的,由食品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处理;造成严重后果、致人死亡或残疾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集市管理机构应有专人负责管理集市的环境卫生。设摊者,必须保持摊位、棚架的整洁,搞好公用卫生。

第五章 治安管理

第三十七条 集市管理机构应配备治安纠察人员,负责维护集市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集市治安纠察人员业务上受所在地公安机关的指导,执行任务时要佩戴公安机关制定的执勤标志。

公安机关应加强对集市的治安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严禁在集市赌博、测字、算命;严禁伤风败俗、野蛮、恐怖、摧残演员身心健康、败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卖艺活动。违者,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 十六条第(六)、(七)、(八)项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全部物品及非法收入;情节严重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 在集市抢夺、扒窃、偷窃、诈骗、调戏妇女、行凶殴斗的,私刻公章、涂改或伪造证明、收赃、销赃的,以及其他危害社会治安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 冲击集市管理机构的,阻挠集市管理、税务等人员依法执行任务的,冒充集市管理、税务等人员勒索诈骗钱财的,以及其他严重扰乱集市秩序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经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由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自1985年8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上海市农副产品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 国营、集体企业设立的农副产品交易市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兴城农村集市

农历的3.6.9. 如初三 十三 二十三..........

农村集市贸易

一、原因

1、政治方面:

国家统一、社会安定为经济发展奠定基础。

2、经济方面:

农业、手工业的高度发展,为商业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3、国家政策:

统治者相对宽松的政策放松对商品交易的限制。

4、交通:

水陆交通的便利有利于对外贸易的发展。

5、金融:

货币、金融机构的出现促进了商业的繁荣。

二、影响

1、春秋战国时期:

春秋战国时期由官府控制商业的局面被打破、出现许多商品市场和商人。

2、秦汉以来商业艰难发展:

秦汉时期实行重农抑商政策,经商受时间和地点的限制,商业总体水平不高。但还是有所发展,“法律贱商人,商人已富贵矣。”

3、隋唐商业的发展:

(1)邸店在各大商业城市不断兴办,都市商业不断发展;

(2)农村集市贸易也发展起来,出现了草市;

(3)出现了柜坊和飞钱。柜坊是我国最早的银行雏形,飞钱类似后世的汇票;③城市繁荣:长安、洛阳、益州、扬州;

(4)市场发展:城市中“市”( 商业区:长安有东市、西市)“坊”(住宅区)分开,商业受空间限制;

(5)规定“日中为市”,商业受时间限制;

(6)对外贸易:广州成为对外贸易的港口,唐设市舶使。

4、宋元商业繁荣

(1)表现:

①城市繁荣,彻底打破“市”“坊”界限(这是隋唐城市和宋元城市的最大区别),“草市”比较普遍,商业活动不受空间限制;

②出现了“早市”、“夜市”,商业活动不受时间限制;

③商业交换品种迅速增加,许多农副产品和手工业品开始投向市场;

④世界上最早纸币交子出现并推广;

⑤出现娱乐场所:勾栏和瓦肆;

⑥贸易发达:边境贸易和海外贸易发达。

(2)宋元时期商业空前繁荣的原因:

①宋朝结束分裂、元完成统一,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条件;

②农业、手工业的高度发展,为商业的兴盛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③ZF逐渐放松对商品交易的限制;

④水陆交通的便利有利于对外贸易的发展;

⑤纸币的出现和应用促进了商业的繁荣。

(3)宋朝时期“商业革命”的表现:

①商品经济发展到前所未有的高度;

②坊市界限被彻底打破;城市人口激增;

③商业中心崛起;

④海外贸易兴盛;

⑤纸币——交子的出现。

(4)宋朝的“商业革命”未能对中国社会产生“爆炸性的影响”的原因:

①传统的自然经济阻碍了新的生产关系的萌芽;

②重农抑商政策阻碍了商业的发展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加强使地方缺失自主性;

③理学的保守性(存天理,灭人欲;重义轻利)使社会思想限于僵化;

④中国是大陆文明体系,缺少海洋文明的进取精神。

乡村振兴集市活动方案

就是吴忠市利通区商贸大集市。

宁夏著名作家石舒清对吴忠的富庶倍加赞叹,他写道:“在宁夏,吴忠市无疑是最为富庶的地方,这里土地肥沃,盛产大米,有清一代,这里的大米曾居贡米之列……吴忠也是有名的商贸集散中心,黄河穿城而过,秦渠汉渠交错,使吴忠素来就有着‘水旱码头,天下大集’之称。”

早在明朝时期,吴忠便成了陕、甘、内蒙古在宁夏贸易的中心之一。

据《朔方道志》载:明朝时“吴忠堡列市数十处,逢三、六、九交易,逢集至者,骈肩累足,极为繁盛”。与吴忠堡相邻的金积堡则设“集市四处,列市数十处,逐日交易,商贾云集……”。

当时已有商行、木行、铁行、皮行、骡马市、羊市、牛市、柴草市、炭市、菜市、粮市、肉市之设,商品经营之趋专业化,而且这种逢三、六、九交易的集市贸易形式一直到今天还在沿用。

清光绪元年(1875年),吴忠堡有商行、经纪牙侩和农民交易所。

光绪十二年(1886年),吴忠堡日趋繁盛,兰州、武威等地的商人将货物通过黄河运载,顺流而下,在吴忠聚散;平凉、天水、绥德、米脂、五原、磴口、包头等地的商人则靠驼队从旱路将货物云集吴忠进行交易,吴忠成为名副其实的水旱码头。

光绪二十年(1894年)至宣统三年(1911年),在吴忠堡有较大的坐商字号15家,当铺2家,主要商号有“祥泰祯”“祥泰元”“祥泰成”“自立忠”“自立长”“自立新”“庆泰恒”“义成杰”“义兴杰”“义顺当”“义和当”“恒兴奎”“同盛长”“兴盛会”“天心协”。

主要销售绸缎、布匹、大小百货、杂货、山货、海味、五金制品及民族宗教用品等。

此外,较大的药铺有“九如堂”“长春堂”“源兴奎”“义和堂”等6家。

还有纸铺、鞋铺、木匠铺、铁匠铺、饭馆、车马店,以及行商、单帮、小商小贩。当时的鼓楼街、石桥子、东西街、南北街店铺林立,每逢集日,人流蜂拥,极为繁盛。

晋商创办的“自立忠”“自立长”“自立新”“天心协”等商号,资金最多的有白银七八万两,最少的有三千两左右。

由山西临猗县贾庄村张姓和万泉县阎景村李姓两家合资在宁夏宁安堡(今中宁)开办的“庆泰恒”商号,后来也在吴忠开办了“永昌隆”商号作为总号。回商大家则有“天成和”“万生财”“永兴隆”“福顺安”四家。

民国9年(1920年),晋商因发展困难,纷纷撤回山西,回商在吴忠几乎独步天下,较大的回商有李、牛、白、马四大家。

李姓的商号叫“天成和”,牛姓的商号叫“万生财”,白姓的商号叫“永兴隆”,马姓的商号叫“福顺安”。

此后,又发展成为“四马、一何、一丁、一李、一杨”八大家。

“四马”即马季林、马五洲、马月坡、马汉武,“一何”即何义江,“一丁”即丁生奎,“一李”即李凤藻,“一杨”即杨春光和杨志杰合办。这八家除马季林的“廉益店”是汉族商人开的外,其余七家都是回商开的。

民国12年(1923年),京包铁路通车后,吴忠商业得到进一步发展,商品购进以天津包头为主,从包头卸货后由水路运抵吴忠,或用骆驼经伊克昭盟(今内蒙古鄂尔多斯)运回。

民国19年(1930年),吴忠、金积、灵武一带的农村富户,也纷纷进城经商,吴忠堡有大小行商百十户。

商人一般在旱路使用骆驼,在水路雇用船筏长途贩运。其中有八家经济实力较雄厚的大商号是:吴东乡马汉武的“福顺安”、马岳州兄弟的“振兴永”、马月坡的“福兴魁”,吴南乡李凤藻的“天成和”,灵武崇兴寨何义江的“兴顺源”、丁继祖的“庆盛魁”、王兆瑞的“兴盛魁”,金积洪乐府马顺的“宣德堂”。

这八家商号都有驼队,最多的“天成和”有骆驼200多峰,少的也有10峰以上。

他们有的合伙经营,有的单独经营。将宁夏、甘肃的羊毛、羊皮、大麻、枸杞、药材等运往包头,再转运到绥远、张家口及京津等地。

一些大商号不仅在吴忠堡和金积堡有商号,而且在外地也有,如“天成和”商号分设在包头、归绥。

各家商号经营的方式多为“四兼”,即兼股东、会计、采购、运输。经营的品种项目主要有绸缎、布匹、百货、山货、海味、食品、金银首饰、药品等。

随着吴忠商业贸易的发展,吴忠饮食、服务业等也相应发展起来,当地一些农民,特别是回族群众在农闲时纷纷进城摆茶糖干果摊,或卖牛羊肉、熟食,也有开客店、车马大店的,充分体现了回族人民吃苦耐劳、适应性强,亦农亦商适应多种职业,特别是善于经商的特点。

至1933年,吴忠已成为宁夏商业中心,同时也成为有名的“回族商埠”。

20世纪30年代后,吴忠的食盐及鸦片烟走私严重,官商勾结由乌池、白池私运食盐,并由包头贩运鸦片毒害回、汉人民。

马鸿逵统治宁夏后,对商业实行资源垄断,加之日本侵华,封锁交通,使吴忠商业几经摧残。

马鸿逵垄断商业的手段之一是税目繁多,仅商业方面就有利得税、所得税、烟酒印花税、落地税、过境税、店铺捐、油捐、卷烟特捐等。

另外还有一些投机官僚勾结宁夏银行,囤积大批货物,牟取暴利,垄断市场,加速了吴忠大部分商号在抗战胜利后倒闭了。

剩下不多几家,资金不到半数。有些在抗战胜利后,转移到天津做买卖去了,新中国成立后才回到吴忠。

近代吴忠商业的繁盛,为之后吴忠建设“商埠中心”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今天的吴忠商业活动影响更为广泛,“天下大集”的美誉使得吴忠商业经济在宁夏独具魅力,盛名传遍天下。

乡村振兴集市招租公告

开展好主题教育,就要牢牢把握好主题教育的总体要求,要重点关注“三个点”。

要突出“结合点”。贯彻守初心、担使命,找差距、抓落实的总要求,达到理论学习有收获、思想政治受洗礼、干事创业敢担当、为民服务解难题、清正廉洁作表率的目标,就要接过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接力棒”,步步深入、环环相扣,始终把政治建设这个“灵魂”和“根基”牢牢抓在手上,敢于同一切影响党的先进性、弱化党的纯洁性的问题作坚决斗争,把管党治党的螺丝拧紧拧牢,持续保持管党治党的热度,以良好的政治生态营造干事创业的浓厚氛围。

要找准“矛盾点”。这次主题教育是全党在思想、作风、党性上进行的又一次集中“补钙”和“加油”。能不能取得预期效果,重点在于能否做到带着问题学、针对问题改,真正把解决问题贯穿主题教育全过程。各地既要紧紧抓住转变作风这个要害,针对空泛表态、应景造势、敷衍塞责、出工不出力等问题,深入排查、集中整治、整改提高;又要着眼长远、建章立制,推动实现主题教育常态化、长效化,让每个党员干部都能真正走好新时代的长征路。

要把握“契合点”。主题教育的根本目的,是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保障,是要让党员受教育、发展有质量、群众得实惠。因此,开展主题教育不能游离中心工作,否则就成了“两张皮”。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开展主题教育与推动当前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把美丽乡村建设、脱贫攻坚、乡村振兴、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等工作作为主题教育的实践载体,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用推动工作的实际成果检验主题教育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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