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同创新创业基础(创新创业协同中心)

作者: 百科知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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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创业协同中心

简介:  惠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是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设立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院校,是惠州市第一所公办高等职业院校。学院始建于1958年,前身是广东省惠阳卫生学校,为全省8所首批创设卫生学校之一,2012年3月升格为高等职业院校。学院占地412亩,建筑面积13.6万平方米,校园环境优雅,生活设施完善,教学、实训设备一应俱全,建有多功能图书馆,教育教学资源丰富,师资力量雄厚,是读书求学的理想之地。   学院现有专任教师241人,其中具有硕士以上学位者99人,其中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者57人。国家级或省级教学名师6人,惠州市“明星校长”1人,惠州市人民教育家培养对象2人,惠州市“首席教师”8人。   学院坚持“四个对接”(人才培养对接用人需求、专业设置对接行业企业、课程内容对接岗位标准、教学过程对接工作流程)的原则,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着力打造护理人才培养协同创新平台、旭兰美容技术协同创新中心、鲲鹏精密义齿研制协同创新中心、中药饮片标准化生产研发协同创新中心、科方临床检验技术协同创新中心、雷诺视光技术协同创新中心和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中心,专业建设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大幅提升。   学院设有护理、助产、药学、医学检验技术、康复治疗技术、中药、食品营养与检测、口腔医学技术、病理技术、眼视光等10个高职专业;中职部设护理、助产、药剂、中药、康复技术、医学检验技术、口腔修复工艺、农村医学、中医康复保健(中医美容)、药品食品检验等10个中职专业。目前高职在校生4469人(含五年一贯制),中职在校生2985人,成人教育专、本科在校生2987人,各类学生总数达到一万多人。   学院与南方医科大学、广东医学院、汕头大学等高校密切合作,共享师资、品牌等优质教育资源,开展临床医学、护理、药学等专业成人学历教育;与省内100多家医疗机构和企业合作,共建校外实训基地;以资源共享、专业共建、人才共育为原则,与省内和港澳知名企业、机构联合办学,开设“助产旭兰班” 、“药剂百姓班”、“ 药剂百姓缘班”等冠名班级。   学院遵循“厚朴远志”之校训,以“医德为先,技能为本,服务师生成长,服务人民健康”为办学理念,培养适应健康产业需求的“德技双馨”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着力打造南粤医药卫生职业教育高地,努力建设特色鲜明、省内一流、国内外知名的高水平高等职业学校。注册资本:7257万人民币

创新创业服务中心

创新创业的定义随着创新的扩散,昨日的旷世奇想造就了今日的习以为常。

首先,创新不仅是发明。创新可能涉及发明,但是创新所涉及的范围更为广泛,它包含深入理解客户是否需要或渴望某项发明,如何与其他伙伴合作来传递创新,以及随着时间的推移,如何让创新实现自身的价值。冰不是图德发明的,玻璃也是源于大自然的馈赠,但围绕它们的创新却层层展开。

其次,创新需要产生回报。简单地说,如果某天你希望获得再次创新的特权,那么你需要确保所做的创新对你或你的企业有所回报。通常我们定义可行性,需要达到两项标准:创新必须能够自我维持,并能够取得资本回报。所以创新需要带着资本的镣铐。没有财务约束的创新要么是笑话要么是灾难。

再次,创新并非全新。正如一位生物学家的格言:每个生物都来源于其他生物。然而,我们往往忽略了一个事实,即大多数的创新都是基于以往的经验而出现的。创新无需对世界是新的,只需对于一个市场或者行业而言是新的就可以了。用北方的冰块来解决南方的热,其实就是用你的习以为常创造我的匪夷所思。任何差异化都是创新的基础。

最后,创新需要超越产品层面的思考。创新应该超越产品本身,可以是开展业务和赚钱的新方法、产品和服务的新体系甚至是你所在的组织与客户之间互动的新模式。这可以视为一种新的商业逻辑。

所以,创新可以精简的定义为:创造出可行的、崭新的提供形式。它不仅是发明,还得有回报,这样才能可行,它也并非全新,但需要超越产品层面来思考。

创新创业促进中心

大创项目的全称是“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是“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资助的科研项目。

大创计划是专门为大学生提供的一个开展科研、实践理论的平台。

通俗的讲,就是为大学生实施的一项科研资助计划。这个计划资助的项目必须是完全由大学生自我设计、自主实验、自我管理的研究项目。

大学生通过主持或者参与一项大创项目,培养自己主动学习、实践理论的能力,为以后的深造积累科研经验。如果在项目研究期间发表了含金量较高的论文、申请到了专利,项目结题验收时结果是“优秀”,那对保研必然是有很大帮助的。

三、咋参与?

对科研、创造、发明有浓厚兴趣的大学生,可以在老师的指导下,选择一个研究题目,参加校级级)的大创项目申报,经过评审后,正式立项(或来年再战)。在限定的时间内,用研究成果(比如论文、专利等)申请结题。

校级大创项目是由学校自己组织申报、评审立项,申报时间因校而异。

国家级(省级)大创项目,则是由学校根据教育部(厅)的通知要求组织申报,并将申报材料提交教育部(厅),由教育部()进行评审、确定立项。教育部厅)关于大创项目的申报通知,一般在每年3、4月份发布。

科技协同创新中心

五个发展的新理念是: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

1.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

2.

协调是持续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

3.

绿色是永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和人民对美好生活追求的重要体现。

4.

开放是国家繁荣发展的必由之路。

创新创业协会

加入协会需要个人的兴趣爱好而选择如:

兴趣爱好: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选择社团,比如喜欢摄影或者喜欢羽毛球,那相应地就可以选择摄影协会或者羽毛球协会。

职业规划方向:如果你未来的职业规划是市场营销,那学生会可能会更适合你。如果你未来是想做一名程序员,那加入计算机协会可以找到更多同好。

时间精力:如果专业课程较多,不建议加入太多社团,1-2个较好,太过忙碌的社团也要谨慎考虑,如果觉得自己时间管理可以的话也可以加入,但不能影响学业。

创新创业指导中心

2023年政府工作报告整体分为三个部分,分别是“过去五年工作回顾”、“2023年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要求和政策取向”以及“对2023年政府工作的建议”。其中在“过去五年工作回顾”、“对2023年政府工作的建议”中均提及到“创新创业”,对我国在创新创业领域过去所做的各项工作及未来的工作重点进行了全面总结与详细规划,具有较高的指导和学习意义。

一、过去五年工作回顾

【解读】

在第一部分中,报告详细回顾了过去五年我国在科技进步与创新创业领域所取得的各项成就及所做工作。“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更是被多次提起,新增企业数有了成倍的增长,这离不开普惠性支持政策和完善的孵化体系。

★五年来,创新驱动发展成果丰硕。

全社会研发投入年均增长11%,规模跃居世界第二位。科技进步贡献率由52.2%提高到57.5%。载人航天、深海探测、量子通信、大飞机等重大创新成果不断涌现。高铁网络、电子商务、移动支付、共享经济等引领世界潮流。“互联网+”广泛融入各行各业。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蓬勃发展,日均新设企业由5千多户增加到1万6千多户。快速崛起的新动能,正在重塑经济增长格局、深刻改变生产生活方式,成为中国创新发展的新标志。

★坚持创新引领发展,着力激发社会创造力,整体创新能力和效率显著提高。

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优化创新生态,形成多主体协同、全方位推进的创新局面。扩大科研机构和高校科研自主权,改进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深化科技成果权益管理改革。支持北京、上海建设科技创新中心,新设14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带动形成一批区域创新高地。以企业为主体加强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涌现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和新型研发机构。深入开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施普惠性支持政策,完善孵化体系。各类市场主体达到9800多万户,五年增加70%以上。国内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增加两倍,技术交易额翻了一番。我国科技创新由跟跑为主转向更多领域并跑、领跑,成为全球瞩目的创新创业热土。

二、对2023年政府工作的建议

【解读】

在2023年重点工作部署中,报告提出要大力发展新兴产业和智能产业,加强人工智能的研发应用,推动集成电路、5G等制造业发展;同时在扶植企业发展方面,大力简化各项手续、降低企业税负和非税负。可以预期的是,2023年营商环境将进一步优化,各项政策将对企业更加友好。

在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报告明确指出要打造创业“升级版”,形成线上线下结合、产学研用协同、大中小企业融合的创新创业格局;同时在融资、税收、人才方面都给予了相应的支持,创业环境将进一步激发企业和创客的创造活力。

★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发展壮大新动能。做大做强新兴产业集群,实施大数据发展行动,加强新一代人工智能研发应用,在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多领域推进“互联网+”。发展智能产业,拓展智能生活。运用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大力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加强新兴产业统计

科技创新与创业指导中心

成都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草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科技创新载体

第三章 科技创新主体

第四章 科技创新能力

第五章 科技创新人才

第六章 科技金融

第七章 科技创新环境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建设目标)

本市按照国家、四川省的战略部署,聚集发展科技创新要素资源,改革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将成都建设成创新载体多元、创新主体活跃、创新能力突出、创新人才集聚、创新环境优越的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引领带动西部地区跨越式发展,为建设世界科技强国提供重要支撑。

第四条(基本原则)

本市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应当坚持紧扣发展,为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提供源动力;坚持改革引领,以制度创新促进科技创新;坚持人才优先,促进人才创新创业创造价值实现;坚持开放合作,构建科技创新共同体。

第五条(职责分工)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工作的领导,建立议事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相关工作。

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管理。

市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商务、投资促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新经济发展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规划编制)

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规划,并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区(市)县人民政府提出本辖区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具体目标和要求,并纳入本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七条(资金投入)

本市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社会资金参与的多层次、多元化、多渠道科技创新投入机制。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创新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加强统筹管理、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科技创新载体

第八条〔中国西部(成都)科学城〕

本市着力推进中国西部(成都)科学城的建设。

中国西部(成都)科学城以成都科学城、东部新区未来科技城、新经济活力区、生命科学创新区、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新基地为重要承载区,围绕网络安全、生命科学、航天航空、轨道交通等领域,提升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能力,辐射带动全市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鼓励中国西部(成都)科学城开展体制机制、人才政策、科技金融、统计管理、科技成果转化与股权激励等方面的改革创新。

第九条(产业功能区)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区域优势和产业特色,依托产业功能区,建设创新要素集聚、综合服务功能完善、适宜创新创业、各具特色的科技创新承载区。

本市在产业功能区建设具有研发设计、创新转化、场景营造、社区服务等综合功能的科创空间,建立完善科技创新综合服务体系,吸引创新创业团队、企业、创投机构、孵化平台入驻,促进产业创新资源优化配置。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和金融机构参与科创空间建设,围绕技术创新、产品研发、成果转化、示范应用推广等开展项目合作。

第十条(重大创新平台)

本市着力推进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

对标国家实验室建设天府实验室,支持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推动基础前沿技术和关键核心技术发展。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与其发展特点相适应的遴选机制、评价标准和支持政策。

第十一条(新型基础设施建设)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城市物联网、工业互联网、卫星互联网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智能交通、智慧能源等融合基础设施,搭建高能级创新平台、高标准公共平台等创新基础设施,建设面向高质量发展需要提供数字转型、智能升级、融合创新等服务的现代基础设施体系。

第十二条(双创载体)

鼓励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和发展,鼓励老旧商业设施、闲置楼宇、存量工业房产转型为创新创业载体,为创新创业个人、团队和企业提供研发场地、设施以及创业辅导、市场推广等服务。在房产、土地、收入等方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用地保障)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用地需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予以优先保障,预留发展空间,并统筹基础设施、公共设施以及其他配套设施的建设与利用。

对用于融合研发、设计、检测、中试、新经济等创新性业态的产业用地,实行差异化土地供应价格和供应方式。用于建设研发平台、研发机构的用地,可以按商务用地管理。

在符合科技创新和产业导向、地区规划控制以及环境保护要求、不影响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土地用途、容积率、建筑高度等实行弹性调整。

第三章 科技创新主体

第十四条(参与主体)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参与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不同创新主体的功能定位提供相应政策支持,依法保护各类创新主体平等获取科技创新资源、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十五条(科技型企业)

支持企业增加研究开发投入,建立企业技术研发平台,根据市场需求制定创新发展规划,自主开展技术、装备和标准的研发应用。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提供研发资助,落实研发设备加速折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创新产品首购等方式,对企业的科技创新活动给予支持。

第十六条(国有企业)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所属国有企业创新考核评价机制,将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等纳入考核和评价内容。根据企业实际,分类确定年度研发投入比例。对企业研发费用支出,在经营业绩考核中视为利润。

鼓励符合条件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对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

第十七条(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

建立综合推进机制,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增强科研能力,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科研院所和世界一流学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按照有关规定,享有选人用人、薪酬分配、机构设置、科研立项、成果处置等方面的自主权。

第十八条(新型研发机构)

支持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运作市场化的新型研发机构建设,鼓励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发与创新成果转化,符合条件的可由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予以资助,在项目申报、职称评审、人才培养等方面适用科研事业单位相关政策。

第十九条(科技服务机构)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科技服务机构的发展,鼓励创新服务模式,延伸服务链,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提供中试孵化、检验检测、评价评估、展览展示、认证认可、技术转移、知识产权、科技咨询、成果转化等专业化服务。

第二十条(产学研合作)

支持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加强协同创新,建立产学研合作联盟,共建新型研发机构、联合实验室、创新验证平台,联合开展前沿科技、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攻关。

本市建立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产业功能区企业对接平台,收集发布科技创新成果清单和技术创新需求清单,推动形成优势互补、成果共享、风险共担的产学研对接合作机制。

第四章 科技创新能力

第二十一条(基础研究)

本市按照国家战略部署和科技、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完善科学研究力量布局,实施科技创新重大项目和基础工程,优化科学研究政策环境,提高科技创新策源能力。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面向世界科技前沿、国家重大需求和经济主战场,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推动颠覆性技术、关键核心技术领域的突破。

第二十二条(技术创新)

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强化企业对推动技术创新的主体作用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支撑作用,组织实施技术攻关项目,推动共性关键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技术攻关项目组织管理机制,根据项目的不同类别和特点,分别采取竞争遴选、定向委托等方式确定承担主体。对非共识类项目,允许承担主体在原有研究方向不变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

第二十三条(成果转化)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赋予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改革,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国有技术类无形资产监管机制,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

第二十四条(新经济培育)

本市支持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智能制造等重点领域,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的研发创造,实施研发成果转化应用,培育发展数字经济、智能经济、绿色经济、创意经济、流量经济、共享经济等新经济形态。

本市鼓励围绕前沿医学、人工智能、区块链、氢能等重点领域,推进前沿交叉研发平台建设,开展技术预测和基础前沿技术、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发展前沿技术和未来产业。

第二十五条(场景供给和数据开放)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托重大投资项目、重点建设工程、重要赛事活动搭建应用场景,面向社会发布技术创新需求清单,增加新技术新产品市场机会,促进新技术推广应用、新业态衍生发展和新模式融合创新。

本市建立统一的公共数据开放平台,有序推进公共数据开放,鼓励发展数据流通、挖掘、应用新业态,培育数据要素市场。

第二十六条(开放合作)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发挥西部大开发、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国家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综合政策优势,加强对内对外开放合作,增强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辐射带动效应,推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促进成德眉资同城化发展。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际化的科技创新环境建设,推进建设“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合作区和国际科技转移中心,鼓励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组织和跨国企业在本市落户或者设立分支机构,支持在本市开展科技创新的企业、新型研发机构赴境外建设研发中心等创新平台,促进国际科技创新交流合作。

第五章 科技创新人才

第二十七条(人才发展支持)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人才发展计划,建立符合人才成长规律的培养、引进、评价、激励、使用、流动机制,为科技创新人才提供创新创业条件和平台。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对创新能力突出、创新成效显著的科技创新人才给予重点支持。对青年创新创业人才给予普惠性支持。按照有关规定为科技创新人才提供住房、医疗、子女入学入园、户籍迁入等方面便利。

第二十八条(人才培养和引进)

本市优化产学研用结合的协同育人机制,鼓励高等院校针对本市科技创新需要开展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合作办学开展定向人才培训,提升人才队伍建设水平。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人才引进政策,编制高层次紧缺人才目录,建立市场化的人才发现和引进机制,吸引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向本市集聚。

市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引进的高层次和紧缺人才可以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和项目工资制。

第二十九条(人才评价)

鼓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自身实际,体现品德、能力、业绩导向,完善人才评价要素和评价标准,推行代表性成果评价。

鼓励用人单位根据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创新以及科技成果转化等活动的不同特点,建立人才分类评价机制。

第三十条(人才激励)

鼓励用人单位完善收入分配机制,体现创新贡献的价值导向。科研人员的收入应当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财政资金安排的竞争性科研项目的劳务费和绩效支出,经过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奖酬支出,按照有关规定据实核增,计入当年单位绩效工资总额,不作为单位绩效工资总额基数。

第三十一条(人才流动)

本市鼓励科技创新人才在科研事业单位与企业间合理流动。科研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在职创办企业或者到企业任职,创业和任职经历可以作为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管理人员和企业科研人员可以到科研事业单位兼职。

第六章 科技金融

第三十二条(科技金融服务体系)

本市加强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通过政府引导、市场培育等方式,建立以股权融资与债权融资为主渠道、覆盖科技创新全周期的多层次融资体系,创新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发挥金融对科技创新的支撑和促进作用。

第三十三条(股权融资)

支持境内外各类资本和投资机构在本市设立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并购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开展投资活动。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发起或者参与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流向科技项目和初创科技企业。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适应创业投资市场化规律的国有股权管理和国有资产评估等制度。

第三十四条(债权融资)

鼓励商业银行建立专门的组织、风险控制和激励考核体系,设立科技支行等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开展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履约保证保险贷款等融资业务。

鼓励保险机构依法开展科技保险业务,建立科技企业保险理赔快速通道,提高理赔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三十五条(上市融资)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开展科技创新的企业上市扶持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开展上市挂牌、发行债券、并购重组、再融资等活动,支持企业以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形成的底层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

支持区域股权交易市场设立科技创新专板,鼓励开展科技创新的中小企业发行可转债。

第三十六条(融资担保)

鼓励融资担保公司和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开发支持科技创新的产品和服务,对面向科技型小微企业发放小额贷款、提供融资担保等业务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补贴。

第七章 科技创新环境

第三十七条(社会氛围)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全社会弘扬崇尚科学、尊重人才、勇于创新的社会风尚,推动创新文化、创新精神、创新价值融入城市精神,营造激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

第三十八条(包容审慎监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制定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监管措施,应当坚持鼓励创新、包容审慎原则。

第三十九条(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科技创新资源共享机制,推进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大型科学仪器设施以及科技信息、科学数据、科技报告等开放共享。

第四十条(知识产权保护)

本市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完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强化知识产权运用,支持知识产权许可、转让、融资、产业化、作价入股、专利标准化等市场化运营模式发展。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知识产权侵权快速查处和维权援助等工作机制,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第四十一条(科研诚信)

本市建立科技创新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科研信用信息、知识产权信用信息依法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存在失信行为的创新主体,在政府采购、财政资金支持、融资授信、推荐评比奖励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

第四十二条(免责减责)

本市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推进科技创新过程中,作出的决策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且勤勉尽责、未牟取非法利益的,不作负面评价,依法免除相关责任。

本市有关单位和个人承担探索性强、不确定性高的科技计划项目,未能形成预期科技成果,但已严格履行科研项目合同,未违反诚信要求的,不作负面评价,依法免除相关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创新创业指导部

首先,要清楚的是,大学生的课题主要客体是大学生,也就是做课题的是学生自己,老师只是指导作用,所以如果失败不要想着去责怪谁,而是找出原因,懂得去周旋求情,相信我,这是有效的,能完成很多你以为没法的事情。

其次你们老师有没有指导你们,给你们方向,指出错误?如果没有,指导老师存在一定责任,没尽到老师的一个义务,因为学生是需要指导的。其次如果有指导你们,而你们没结题,那只能说老师的眼光和专业能力可能还不到位。不用咱们去指责,估计你们学校整个教师圈子都会传开这个老师能力不足坑了学生的事,上面的领导也会知道,这个老师前途堪忧。最后还是回到第一点,找出没结题原因,尽快解决这件事,无论用什么法,这才是你问这个问题的初衷。最后我多说一句,尤其是大学生,不要太过于信老师的话,因为他们很多时候是错误的,他们有些直接本硕连读进了大学教书,很多认知和能力是没有法跟上高速发展的社会的,有可能给你上就业指导的老师自己都没就过业。

创新创业协同中心工作职责

就业创业服务部,立足于“就业,创业”,着眼于“服务”,是为广大学生在就业、创业方面提供服务的部门。部门主要举办院级职业生涯规划大赛、文化创新创意设计大赛、“互联网+”创新创业设计大赛和大学生创新型实验答辩等系列创新创业活动。部门会根据同学需要,举办小药生涯—就业创业系列讲座,让同学拥有更加开阔的就业视野。部门将以热诚的服务态度、严谨的工作作风,认真地做好每一个细节,为全院学生服务。

部门工作信念:

越努力越优秀,严谨负责,为同学们提供更好的帮助

部门工作职责:

1、为应届毕业生,开展个性化具有实战性的职前培训、职业生涯规划、就业指导。

2、与用人单位建立信息交流平台,及时为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为毕业生顺利就业提供服务。

3、为非应届毕业生提供就业前相关知识培训的服务,开展小药生涯—就业创业系列讲座。

4、举办创新创业相关比赛,鼓励更多的同学参与到创新创业中来,为同学们提供更好的创新创业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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