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技术人员创业政策(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有关政策待遇问题的通知)

作者: 百科知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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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有关政策待遇问题的通知

健全劳动者技能提升激励机制

提高技术工人待遇,定期开展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活动。完善技能人才与同等学历、职称人员享受平等待遇政策,落实积分落户、招聘录用、岗位聘任、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定、薪酬、学习进修、休假体检等待遇,全面加强技能人才激励工作。

研究建立终身职业技能

培训制度

研究建立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加快推行工学一体、企业新型学徒制、“互联网+”等培训模式。创新职业培训方式,实行国家基本职业培训包制度,规范管理,提高补贴标准,增强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实施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

和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

实施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和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突出“高精尖缺”导向,大力发展技工教育,培训急需紧缺人才。

开展贫困家庭子女、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农民工、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免费接受职业培训行动。

组织实施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高校毕业生、新生代农民工等重大专项培训计划。

建立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清单管理制度

建立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制度,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清单之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构建科学设置、规范运行、依法监管的国家职业资格框架和管理服务体系。

实施专项增收行动

技能人才增收行动。发挥企业主体作用,提升技能人才待遇;完善技术工人薪酬激励机制。贯通职业资格、学历等认证渠道;营造崇尚技能的社会氛围,培养造就更多技术工人。

科研人员增收行动。保障合理的基本薪酬水平,提高就业质量;落实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有关政策,发挥科研项目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健全绩效评价和奖励机制,激励创业创新。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增收行动。在国有企业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采取多种方式探索完善中长期激励机制;为非公经济组织重点营造公平、公正、透明、稳定的法治环境,依法平等保护财产权。

基层干部队伍增收行动。完善基层干部队伍薪酬制度;实现对不同地区、不同岗位的差别化激励,充分调动基层干部队伍积极性。

工资收入合理增长

《规划》提出,到2023年,城乡均等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更加健全,劳动者权益保护制度不断完善,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保持在90%以上,工资收入合理增长,就业质量进一步提升。

以市场价值回报人才价值

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断强化收入分配政策的激励导向。分类施策,支持劳动者以知识、技术、管理、技能等创新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实行股权、期权等中长期激励政策,以市场价值回报人才价值,全面激发劳动者创业创新热情。

完善企业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健全最低工资增长机制,建立统一规范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完善企业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工资支付保障长效机制。

消除影响平等就业

的制度障碍

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打破城乡、地区、行业分割和身份、性别歧视,完善市场运行规则,规范招人用人制度,消除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增强劳动力市场灵活性,促进劳动力在地区、行业、企业之间自由流动。

实施重点地区促进就业专项行动

实施东北老工业基地促进就业行动、资源枯竭城市和独立工矿区促进就业行动、产业衰退地区促进就业行动、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促进就业行动、困难地区就业援助行动。

做好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

以钢铁、煤炭等行业为重点,实施再就业帮扶行动,对确实要离开企业的劳动者,普遍开展转岗培训或技能提升培训,免费提供就业创业服务,落实职业培训补贴等扶持政策,促进其自主创业和转岗就业。

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再就业有困难的职工,经其本人自愿选择和企业同意,可实行内部退养,由企业发放生活费并缴纳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个人按规定缴费。

鼓励科技、教育、文化等

专业人才成为创业引领者

加快落实高校、科研院所等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政策,鼓励科技、教育、文化等专业人才转变观念,发挥知识和技术优势,成为创业的引领者。

支持大中专毕业生转变择业观念,成为创业生力军。研究实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创新启动支持计划。大力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下乡创业。引导城镇失业人员等其他各类人员以创业促就业。营造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

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机制

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机制,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建设,加快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重大集体劳动争议应急调处机制和仲裁特别程序

关于鼓励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

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美好时代,出台允许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的政策,无疑会为当前红火热闹的创新创业潮,再添上一把猛火。早在去年,甘肃省兰州市就出台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行动方案的配套政策。兰州市通过一系列政策将通过财政资金投入、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支持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创业、实施大学生创业扶持工程、支持返乡农民工创业等,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当众多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借着这一政策利好,纷纷投身到创业热潮当中,可想而知会有多少新的企业诞生,会有多少科技成果完成转化,会创造出多少的就业机会,会产生出多少的社会财富,这对于国家的经济发展和转型来说,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消息一出,便引起舆论的热议。有人认为,该项新政的出台,为解决干部能进能出提供了新途径,改变了干部只进不出的状态。

人们对于公职人员在职或离岗创业有不同看法也是正常,有这种担心也并不是多余的。首先,有些关键部门的相关专业技术人才,其本身日常从事的就是技术管理相关领域,并且这些领域大多是涉及项目、招投标等,一旦跃身“下海”创业,则难保不会将其在职期间的权力资源延伸到项目领域,或者长期利用“公职遗产”从事经营活动,这样的亦官亦商,显然与政策初衷相悖。

其次,武汉市允许事业单位人员自主创业,而现目前对于公职人员离职后的监管制度并不完善,比如,对于在职创业的,经过单位同意以后,可以在不影响工作、不损害单位集体利益,并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创业。那么对于离岗创业的,经过原单位同意以后,自签订离岗创业协议之日起,原单位可以保留离岗创业人员5年的人事关系等政策是否公平公正?公职人员离职后可以变相进入企业管理层,与企业产生关联。倘若背后裹挟着权钱交易,不仅会造成社会职业资源的分配不公,更会助长不良风气。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人员是否参与创业是他们的权利,给予其选择权必要的尊重即可。而公职人员所具有公共伦理决定了公职人员任职与经商办企业无法兼容,具有排它性。所以,公职人员离岗创业一定要警惕“鱼与熊掌”兼得,相关部门一定要履行好自己的职责,认真审查、仔细甄别创业项目,防止创业只是“噱头”,贪占公共利益才是目的的虚假创业行为,严厉打击利用“公职遗产”从事经营活动,如果对公职人员自主创业只鼓励不约束或者约束不严格,只会泛之于滥,对制度的严肃性造成破坏。

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有关政策待遇问题的通知书

事业单位离岗期限,不同事由有不同的规定,必须严格分淸楚才可以。

一般情况下,离岗满一个月,就可以算是擅自离岗的。当你不办任何手续没去上班一周时,单位就要书面通知你返岗,且告知你离岗满一个月时,就作擅自离岗处理。届时,单位具报告至政府人事部门,要求按擅自离岗处理。

前两年,人社保确实是有出台一个意见,那就是事业单位离岗创业,可给3年时间,时间到了再申请,可再给3年时间,合起来确实是6年,但实际操作起来没那么简单,单位一般不予批准。

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有关政策待遇问题的通知函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经单位批准同意,可携带自有科研项目和成果脱离原单位工作,到企业开展创新创业或自主创办企业。有关人事管理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

1.离岗创业人员经单位同意,可在3—5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期间,原聘用合同暂停履行。

2.离岗创业人员与单位签订协议,明确离岗创业期限、工作待遇、社会保险、科研成果权益分配等双方权利义务及争议处理方式等事项。

3.离岗创业期间,原单位发放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

4.离岗创业期间,年度考核由原单位根据所在企业出具的鉴定和评价意见进行,必要时也可到所在企业深入考核。除受党纪政纪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情况外,一般定为合格或以上等次,正常调整档案工资。

5.离岗创业期间,保留其参加职称评审、岗位等级晋升、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

6.离岗创业人员各项社会保险、职业年金中个人承担部分由本人负担,可委托原单位代扣代缴;单位承担部分由单位按原渠道缴纳。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与职业年金的,离岗创业时间计入原单位工作年限并连续计算工龄。

7.离岗创业期间,在企业发生工伤的,所在企业配合做好工伤调查核实工作,由原单位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按照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8.离岗创业期间或期满,本人要求返回原单位工作的,原聘用合同恢复履行(离岗创业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应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除外)。

9.离岗创业期间或期满,本人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原单位;未提前与原单位沟通协商且期满不按时返回的,原单位应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并按规定转移档案及社会保险手续。

专业技术人才离岗创业

要与单位协商,如果主管部门同意,那是可以办理的。

1、停薪留职合同是指为了使特定职工有期限离岗停薪并保留职工身份,而由用人单位与该职工依法签订的,约定停薪留职期间双方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合同。该合同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只适用于原固定职工,不适用劳动合同制职工。合同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二年。

2、其内容包括:

(1)停薪留职的时间。

(2)其间的工龄计算。

(3)是否继续享受劳保福利待遇。

(4)停薪留职人员是否应定期向原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

3、期间职工不升级,不享受各种津贴、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因病、残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可按退职办法处理。此合同需由职工提出书面申请,经企业批准后双方协商签订。

4、职工作了停薪留职申请,却未经企业批准就擅自离职的,企业要按违反劳动纪律来做处理。签订该合同的劳动者继续保留原用人单位劳动者的身份,但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停止对劳动者工资的发放。

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离岗创新创业

按照目前政策规定,事业单位人员离岗创业不是通用政策,是需要具备一定条件的。首先离岗创业人员必须是专业技术人员,其次要有自己的科研项目和专利,符合条件的专技人员,才能申请离岗创业。事业单位管理岗和工勤岗人员是不允许离岗创业的。

如果是你不符合条件,只能辞职创业了。

人社部关于事业单位专技人员离岗创业的指导意见

涉及3000多万人利益的事业单位工资改革再度提上日程。据悉,中编办、人保部等相关部委正在抓紧制定《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和《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这两份文件将成为下一步事业单位工资改革的指导性文件。“财政补贴”的事业单位获得的财政支持将会逐步减少,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将被推向市场,不过它们将获得一定的“过渡期”。而“参公”和“全额拨款”类的事业单位,短期内相对较为“保险”。此外,一些事业单位将被重组或剥离。

(一)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从2006年7月1日起,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二)岗位变动人员工资调整办法

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从变动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

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

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调整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薪级工资不变。

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之间变动的,薪级工资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三)调整基本工资标准。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财政状况、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标准。基本工资标准的调整由国家统一部署,具体方案由人事部、财政部拟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四)调整津贴补贴标准。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财力增长及调控地区工资收入差距的需要,适时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根据财政状况和对特殊岗位的倾斜政策,适时调整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标准。

高层次人才和单位主要领导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一)高层次人才分配激励措施。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的一流人才,经批准,执行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工资标准。

2.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

3.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等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优秀人才,给予不调程度的一次性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4.对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和重要公益领域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逐步建立特殊津贴制度。对重要人才建立国家投保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5.对部分紧缺或者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批准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国家对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制定指导意见,选择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进行试点,探索建立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政府人事、财政等部门制定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分配办法,结合考核合理确定其收入水平,使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与单位的社会经济效益及长远发展相联系,规范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分配,并加强监督管理。在试点的基础上,不断完善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科技人员离岗创业的政策

1、依法继续在原单位参加社会保险。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 人员离岗创业期间依法继续在原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工资、医疗等待遇,由各地各部门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结合实际确定,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创业企业或所工作企业应当依法为离岗创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离岗创业人发生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高岗创业期间非因工死亡的。执行 人事关系所在事业单位抚恤全和丧菱费规定。

  2、执行原单位职称评审、培训、考核、奖励等管理制度。

  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执行原单位职称评判、培训、考核、奖励等管理制度。

  离岗创业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等,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创业业绩出,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不占原单位考核优秀比例。

  离岗创业期间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政第法抓外理。

  3、关于岗位和聘用合同。

  事业单位对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空出的岗位,确因工作需要,经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聘用急需人才。

  离岗创业人员返回的,如无相应岗位空缺, 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聘用,并逐步消化。

  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本人提出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台同的,原单位应当依法解除聘用合同;本人提出提前返回的,可以提前返回原单位。

  离岗创业期满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返回的, 原单位应当与其解除聘用合同, 终止人事关系,办理相关手续。

  4、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订立离岗协议。

  单位事业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

  对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的, 按规定享受国家创业有关扶持政策。

  事业单位与离岗创业人员应当订立离岗协议,约定离岗事项、离岗期限、基本待遇、 保密、成果归属等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同时相应变更聘用 合同。

  离岗创业项目涉及原单位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事业单位、离岗创业人员、相关企业可以订立协议 明确收益分配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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