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属创业政策怎么申请(自主择业军人创业政策)

作者: 百科知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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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属创业政策怎么申请

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应当得到国家和社会的优待。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精神,扎实做好优待工作,努力让优抚对象受到全社会尊重,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现提出如下意见。

把握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和军队建设的新形势,顺应广大优抚对象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坚持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工作方针,秉持体现尊崇、体现激励的政策导向,因地制宜,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逐步建立健全优待政策体系,营造爱国拥军、尊重优抚对象浓厚社会氛围,增强优抚对象的荣誉感、获得感。

(二)基本原则

坚持现役与退役衔接。在加强军人军属优待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完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政策制度,更好地体现国家和社会对国防贡献的褒扬。

坚持优待与贡献匹配。综合考虑优抚对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所作贡献,给予相应优待,树立贡献越大优待越多的鲜明导向,促进优待工作更加科学规范。

坚持关爱与管理结合。根据优抚对象的现实表现,给予必要的奖惩,引导优抚对象珍惜荣誉,自觉做爱国奉献、遵纪守法、诚信明理的公民。

坚持当前与长远统筹。立足当前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建立基本优待目录清单,逐步拓展优待领域,丰富优待内容;注重长远可持续发展,统筹规划优待政策制度,不断完善优待工作体系。

规范优待内容

(三)在荣誉激励方面,着眼建立健全优抚对象荣誉体系,进一步强化精神褒扬和荣誉激励。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为优抚对象家庭发春节慰问信,为入伍、退役的军人举行迎送仪式。邀请优秀优抚对象代表参加国家和地方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将服现役期间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的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名录载入地方志。对个人立功、获得荣誉称号或勋章的现役军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其家庭送喜报。优先聘请优秀优抚对象担任编外辅导员、讲解员等,发挥其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优势作用。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码头的广播视频等载体和形式,宣传优抚对象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不断扩大荣誉优待的范围和影响。

(四)在生活方面,不断完善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援助等政策制度,健全抚恤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保障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调整定期抚恤补助标准时,适当向贡献大的优抚对象倾斜。各地要及时建档立卡,对因生活发生重大变故遇到突发性、临时性特殊困难的优抚对象,在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后仍有困难的,按照规定给予必要的帮扶援助。逐步完善现役军人配偶随军就业创业政策,以及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等制度,激励现役军人安心服役、奉献国防。

(五)在养老方面,国家兴办的光荣院、优抚医院,对鳏寡孤独的优抚对象实行集中供养,对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优抚对象以及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现役军人的父母,优先提供服务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且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优抚对象,各地应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优先给予护理补贴。积极推动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老年优抚对象提供优先、优惠服务。鼓励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优抚对象,提供适度的优惠服务。

(六)在医疗方面,各地按照保证质量、方便就医的原则,明确本地区医疗优待定点服务机构,为残疾军人,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现役军人家属、老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开通优先窗口,提供普通门诊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各级各类地方医疗机构优先为伤病残、老龄优抚对象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组织优抚医院为残疾军人、“三属”、现役军人家属、老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优惠体检,提供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

(七)在住房方面,适应国家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发展要求,逐步完善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改善优抚对象基本住房条件。在审查优抚对象是否符合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条件时,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优抚对象,在公租房保障中优先予以解决。对符合条件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租住公租房,可给予适当租金补助或者减免。对居住农村的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国家或地方实施的农村危房改造相关项目范围。

(八)在教育方面,认真落实现有政策,不断丰富优待内容。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就近就便入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报考普通高等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切实保障驻偏远海岛、高原高寒等艰苦地区现役军人的子女,在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易地优先就近就便入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时降分录取,按规定享受学生资助政策。现役军人子女未随迁留在原驻地或原户籍地的,在就读地享受当地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优先安排残疾军人参加学习培训,按规定享受国家资助政策。退役军人按规定免费参加教育培训。实施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调整专业、攻读研究生等优待政策。加大教育支持力度,通过单列计划、单独招生以及学费和助学金资助等措施,为退役军人接受高等教育提供更多机会,帮助退役军人改善知识结构,提升就业竞争力。

(九)在文化交通方面,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对现役军人、残疾军人、“三属”、现役军人家属按规定提供减免门票等优待。现役军人、残疾军人、“三属”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享受优先购买车(船)票或值机、安检、乘车(船、机),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残疾军人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民航班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惠。

(十)在其他社会优待方面,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优待工作,不断创新社会优待方式和内容。倡导鼓励志愿者参与面向优抚对象的志愿服务。法律服务机构优先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鼓励银行为优抚对象提供优先办理业务,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各地影(剧)院在放映(演出)前义务播放爱国拥军公益广告或宣传短视频,鼓励为优抚对象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

健全管理机制

(十一)建立优待证制度

国家坚持统筹兼顾、稳步推进的原则,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逐步为退役军人和“三属”统一制作颁发优待证,作为享受相应优待的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残疾军人证,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凭离休干部荣誉证、军官退休证、文职干部退休证、退休士官证,现役军人凭军(警)官证、士官证、义务兵证、学员证等有效证件享受相应优待,现役军人家属凭部队制发的相关证件享受相应优待。退役军人事务部制定优待证管理办法,规范优待项目、优待期限,建立发放、变更、信息查验、收回、废止等制度。

(十二)明确优待目录

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在建立完善优待政策制度、逐步健全优待工作体系的同时,依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规定,明确当前一个时期需要落地见效的基本优待目录清单。随着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和军队建设需要以及优待工作不断创新,退役军人事务部负责会同军地有关部门,适时调整更新优待目录,充实完善优待项目,及时向社会发布,组织抓好落实。

(十三)完善奖惩措施

建立健全奖惩结合、公平规范、能进能出的优待动态管理机制,激励优抚对象发扬传统、珍惜荣誉、保持良好形象。对积极投身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新的突出贡献受到表彰的优抚对象,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依法被刑事处罚或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影响恶劣的,违反《信访条例》有关规定,挑头集访、闹访被劝阻、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现役军人被除名、开除军籍的,取消其享受优待资格,已颁发优待证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收回。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挑头集访、闹访被取消优待资格后能够主动改正错误、积极消除负面影响的,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以恢复优待资格。

加强组织领导

(十四)压实工作责任

做好优待工作是党、国家、军队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军地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联动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形成统筹推进、分工负责、齐抓共建的良好工作格局。各地要列支相关经费,对优惠项目予以补贴。各级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要发挥组织和督导作用,及时制定实施方案和任务清单,健全监督检查、跟踪问效和通报具体办法,推动优待工作落地见效。军地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服务优抚对象、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的职责,主动担当、积极作为,全力抓好本系统优待工作任务的有效落实。

(十五)严密组织实施

军地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把优待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工作绩效考评范畴,作为参加双拥模范城(县)、模范单位和个人评选的重要条件,作为文明城市、文明单位评选和社会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明确标准、细化举措,制定路线图、时间表,做到各项工作任务有部署、有督促、有总结。强化监督检查和惩戒激励措施,严格跟踪问效和通报制度,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宣传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对消极推诿、落实不力的要及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严肃问责。

(十六)强化教育引导

深入宣传新时代国家优待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引导优抚对象充分认识党和政府的关心关爱,准确领会优待工作的原则、内容和要求,合理确立政策预期,依法按政策享受国家和社会优待。大力宣扬优秀优抚对象先进事迹,引导退役军人保持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积极为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作贡献。加强爱国拥军和国防教育,动员社会各界自觉拥军优属,营造爱国拥军、心系国防浓厚氛围,推动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

军人军属同时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其他优待。

院士和专业技术三级以上,以及相当职级现役干部转改的文职人员,按照本意见有关现役军人的优待规定执行;其他文职人员参照现役军人享受本意见有关优待,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退役军人事务部负责本意见的解释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军地有关部门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适时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优待目录清单。

自主择业军人创业政策

退役军人创业问题,是社会,也是老兵个人和家庭的重大问题,要结合个人和家庭的实际情况,慎重对待!离开部队,回到家乡创业,等于又开始了一场新的战役,需要进行整体规划,创业是一场风险巨大的行动,要避免大起大落,个人精神和经济遭受重大损失。根据我个人和众多老兵创业的经历,谈点我的看法,供老兵战友们参考。知己、知彼是部队打仗最常用的词汇,就从这两个词说起吧:

一、知己。知道自己有几斤几两,对个人的能力要有个清醒的认识和定位,对自己有个准确的评估。给自己打分。知人易,知己难啊!不少战友回到地方创业时,往往是眼高手低,对自己的能力估计过高,掌控风险,把握智胜的能力严重不足,导致创业失败的案例也就多见不鲜了!几次创业实践折腾下来,精神垮了,金钱扔了,创业的意志和雄心也就逐渐凉凉了!只有认清了自己,才知道哪些创业项目适合自己,哪些项目必须远离。

二、知彼。大部分的创业项目,表面上都是光鲜靓丽诱人的,看似成功和金钱在向你招手,实际上大坑就在眼前,只不过伪装的十分隐蔽罢了!事前,要组成一个由专业人士参加的核心圈子,对项目进行全面的、通透的了解,权衡利弊,再进行最終决策。

祝愿战友们少走弯路,早日创业成功!

军人创业有什么政策

共5个部分,分别为提升就业创业能力、加大就业支持力度、积极优化创业环境、建立健全服务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第一部分提升就业创业能力。针对各类教育培训政策零散、优惠不足、培训质量不高、培训方式不灵活等问题,要求各地采取完善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培训体系、开展退役前技能储备培训、加强退役后职业技能培训、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参加学历教育、加强教育培训管理等6个方面的措施,推动退役军人培训体系的全面升级。

第二部分加大就业支持力度。从三个方面着手,加强退役军人就业支持力度。在放宽招收条件方面,明确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收退役军人,适当放宽年龄和学历条件,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在拓宽就业渠道方面,一是加大公务员招录力度。二是鼓励企业招用。三是探索新的就业渠道。在强化就业服务方面,明确退役军人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享受优先待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至少组织2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同时要求搞好后续扶持,建立退役军人就业台账,实行实名制管理,跟踪退役军人就业情况,并提供必要服务。

第三部分积极优化创业环境。突出对有创业意愿退役军人的引导和服务。一是加强创业培训。各地对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要组织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企业经营管理等培训,增强创业信心,提升创业能力。二是优先提供创业场所。鼓励建立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和创业园区,有针对性地解决缺场地、缺资金、缺技术等问题,为他们创新创业创造条件。三是享受金融和税收优惠。退役军人创办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按规定享受贷款贴息,各地可结合实际加大支持力度。鼓励社会资本设立退役军人创业基金,拓宽资金保障渠道。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可享受税收优惠。

第四部分建立健全服务体系。按照平台信息化、队伍专业化、力量多元化的思路,明确了服务体系建设的目标和框架。一是搭好信息平台。强调信息化建设对精准服务的支撑作用,提出加快建成全国贯通、实时共享、上下联动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平台,充分运用大数据,提供精准服务。二是建好指导队伍。发挥指导团队在退役军人职业规划、创业指导、吸纳就业等方面的传帮带作用,将创业经验丰富、关爱退役军人、热爱公益事业的企业家和专家学者吸纳进来,提高服务指导的专业化水平。三是建设实训基地。按照分级分类管理原则,加快建立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专为退役军人服务的区域化实训基地,将其纳入国家政策支持范围,给予适当补助。四是用好社会力量。倡导全社会共同参与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把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社会力量补充服务、退役军人自我服务结合起来,支持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的社会组织依法开展工作。

第五部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对健全完善退役军人创业工作机制提出具体举措。一是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党委领导、政府推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牵头、军地相关部门支持、社会各界参与的工作机制,细化部门具体分工,有利于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二是严格追责问责。把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纳入各地区各部门年度绩效考核内容,确保中央政策落实落地。对在中央政策之外增设条件、提高门槛的,坚决予以清理和纠正;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及时进行督查督办;对严重违反政策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三是加强宣传教育。突出强调加强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和择业观念教育,大力宣传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典型,宣传社会各界关心支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先进事迹,营造有利于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

军人创业补贴文件

带着本人身份证、户口本、退伍证、营业执照原件(如法人代表不是退役军人,需提供股权证明)到企业注册地街道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咨询办理相关就业创业政策。

部队自主创业政策

创业以后当然能服役,保家卫国,人人有责,我国兵役法规定,年满18周岁,具有中国国籍的公民,都可以当兵,不管当兵前你是富二代也好,还是一无所有分学生也罢,或者是普通的打工仔,都可以申请服兵役,依法服兵役是每个公民应尽的光荣义务,只要身体素质合格,年龄不超过22周岁,大学生可以适当放宽,身体没有重大疾病,都可以参军。

义务服兵役,保卫国家是我们每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军强国才安。当祖国需要我们的时候,创业也应该去当兵,现在有多少大学生,从校园走向军营。用实际行动报效国家。并且军队是个大熔炉,可以让我们百炼成钢。当过兵的人,以后走向社会,在创业的路上,只能取得更大成功。

创业军人创业扶持

解决好退役军人就业问题,对经济促进及民生优化有着关键作用。

退役军人是宝贵的人力资源和社会财富。我们要以满腔热忱为退役军人服务,把党和国家对退役军人的关心关爱进一步落到实处,让军人的精神、军人的品格、军人的本色在各个岗位熠熠生辉。

军人回归社会,要怎么投入到社会建设中?有的人成为了健身教练、有的成为商务司机,也有人摇身一变成为了创业成功的老板。

2023年,为完善和落实退役军人就业安置工作,社会将要实现适应退役军人就业趋势三大转变的现状:

即“由低收入就业向高收入就业转变、由体力型就业向智能型就业转变、由低端行业就业向高端行业就业转变”的现状,突出退役军人人才建设重点,整合社会教育资源和就业创业资源,提升退役军人专业技能和学历层次,强化退役军人就业质量体系建设,加速退役军人人才资源的开发利用。

通过社会各界力量的联合,共同推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安置工作的进程,这是全社会的责任更是华夏军创中心的责任。

退役军人是散落在社会中的超人,当他们潜在的优秀品质被激发出来以后,将会对社会风气的优化起到关键性作用。那么,退役军人身上都有哪些优秀的品质?

第一,极强的服从意识和责任感。当过兵的都知道,服从命令是第一天职。这也是为了战争的需要。有绝对的上下级观念和较强的责任感,是决定对于工作的基本态度。

第二,极强的意志信念和执行力。部队训练强度大,军事基础薄弱的人难以支撑到最后,所以退役军人多半在意志品质方面相对坚强果敢,不怕吃苦,不怕困难,且对于完成目标有超越常人的毅力,完成任务的执行能力很强,说一不二,不打折扣。

第三,极强的胜负观念和求胜心。只争第一不争第二,是他们习惯的信条。因为不争先的士兵不是好士兵,不想当将军的战士也不是好战士。军人都有很强的胜负观念,战场上胜者为王败者为寇也是不二准则。能胜,绝不败。这一点用在工作事业上,是很有战斗力的。

据不完全统计,退役军人每年以50万左右的数量在增长,目前退役老兵已超过4000万,除此以外还有无数军人家属,退役军人群体数量相当庞大。

若能够退役军人以及亲属安置在合适的工作岗位上,那不仅是解决了退役军人及亲属就业安置的问题,更是解决了社会劳动资源短缺的问题。

华夏军创中心成立近30年,一直以全心全意为退役军人服务为宗旨。目前,已与近万家知名企业达成深度合作,联合为退役军人及亲属提供岗位近十万多个,并筛选出近70%以上的高匹配度岗位用于退役军人优先(全国各地灵活调配)。

中心累计为30万名退役军人及家属提供了信息服务工作。同时举办各类技能对口培训班336期,培训退役官兵26000人次。 组织13000余名退役官兵进行学历提升教育,有8000余名获得大专和本科学历。每年安置退役军人就业1200余人。

用心做好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切实把党和国家对退役军人的关心关爱落到实处。将退役军人在部队中艰苦奋斗、不怕吃苦的优良传统和良好作风带到社会中去,是华夏军创中心乃至全社会的责任。

军属创业享受哪些国家优惠政策

江苏省关于贯彻落实《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驻苏部队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保障国家和社会对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优待政策的落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国发〔2013〕42号),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责任意识

强化政治责任.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事关广大官兵切身利益,事关军队战斗力建设,事关社会和谐发展.军地各级要站在实现新形势下党的强军目标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高度,站在推进"两个率先"、谱写好中国梦江苏篇章的高度,深化认识、凝聚共识,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抓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落实.

积极营造氛围.军地各级要加强政策宣传,使社会各界充分认识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应当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和重要责任.军队各级要教育引导广大官兵和家属深刻领悟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关怀厚爱,把国家和社会优待转化为官兵安心尽职、家属支持军队建设的内动力.

军地合力推动.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涉及部门广、人员多、压力大,地方各有关单位和驻地部队要形成工作合力,积极推动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政策落实.各级政府和军分区(警备区)应密切协作,认真研究随军家属就业和社会用工问题,及时制定完善配套措施,拿出切实可行的举措办法,努力实现驻苏部队随军家属充分就业、稳定就业、更高质量就业的目标.

二、努力构建多元化的就业安置模式

就业安置原则.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应贯彻国家就业安置政策,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随军家属自主择业创业;坚持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近就便原则进行;坚持突出优先安置重点对象,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被大军区以上单位表彰,飞行员、舰艇主官以及驻边远艰苦地区的军人的随军家属,实行重点优先安置.

机关事业单位按规定安置.随军前属于在编在岗公务员的,由接收单位在编制职数范围内,结合本单位和本人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置.随军前属于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由驻地县(市、区)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督导事业单位在编制、岗位空缺范围内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进行定向招聘,定向招聘的具体数量可根据当年度事业单位招聘计划及符合条件的随军家属情况合理确定.随军家属参加驻地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报名不受户籍限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接收单位确定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

鼓励企业招聘.鼓励有用工需求的企业安置随军家属就业.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新招聘职工时,根据用工需求和岗位任职资格要求,结合随军家属专业特长、经历学历等实际,按照招聘数量3%-5%的比例择优聘用随军家属.鼓励其他各类企业招聘随军家属,并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等优惠政策.

扶持自主创业.积极鼓励引导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随军家属自主创业.对自主创业的随军家属,应当纳入自主创业政策支持范围,为其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创业孵化、小额贷款、开业指导、跟踪辅导等"一条龙"服务.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享受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从事个体经营符合相应条件的,按规定享受有关税费减免政策.对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符合规定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公益托底安置.各地要将就业困难的随军家属纳入就业援助对象范围,每年在制定政府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时,应拿出一定数量的公益性岗位,进行托底安置.社区服务、妇女专干、文化体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公益性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安置就业困难随军家属.

货币补偿安置.鼓励驻地政府积极探索建立适合本地区实际的货币化安置方式.对于选择自主择业的随军家属,可以根据随军前的身份和工作时间享受相应数额的一次性安置补助金.作为促进就业安置的过渡办法,对非因本人原因随军后6个月内未就业的随军家属,由所在县(市、区)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补贴.一次性安置补助金和生活补贴具体发放标准及办法,由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

内部挖潜安置.驻地偏远、缺乏社会就业依托的部队,应当充分挖掘内部安置潜力,利用好部队内部工勤服务岗位,通过招聘非现役文职人员、开办营区服务网点等形式,最大限度安置随军家属,缓解社会就业压力.军队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三、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创业素质

引导更新就业理念.驻苏部队各级要加强对随军家属的教育引导,使随军家属树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念,客观看待社会就业环境,合理定位就业目标.引导随军家属积极把政策优待转化为素质优势,增强就业创业信心,提高自立自强意识,激发参与社会竞争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加大就业培训力度.鼓励随军家属根据其特长、就业意向和社会用工需求,积极参加职业培训,以提高随军家属就业能力.充分利用军地高校、科研院所、公共机构等现有资源建立随军家属就业培训基地,对随军家属开展学历提升、知识更新、职业培训、技能鉴定等,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提高就业服务水平.地方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定期组织随军家属专场招聘会,开展"送服务进军营"等活动,有条件的机构要设立随军家属求职窗口,为随军家属提供就业创业指导和就业服务信息,多措并举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创业能力.充分发挥部队家属委员会功能,定期组织就业经验交流,做好就业信息共享.

四、建立健全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运行机制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省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由省政府和省军区领导担任,成员由省政府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国资委、地税局、工商局、省军区政治部和部分驻苏部队分管领导组成.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军区政治部承担.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协调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和工作开展情况,适时召开联席会议,研究部署相关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困难.

建立信息互通机制.驻地军分区(警备区)应当加强对随军家属基本情况的调查摸底,认真审核随军家属个人档案,对关系到身份认定的材料要严格把关,并根据档案记载、个人情况等信息建立随军家属人员信息库,及时准确掌握随军家属的基本信息、专业特长、就业状况、就业意向、培训需求等情况,加强与驻地各类用人单位的用人需求信息的互通共享,做好安置任务下达、岗位推荐、培训对接及生活保障等工作.

建立考评激励机制.各级应将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纳入军地双拥共建、党管武装考核内容和双拥模范城(县)评比的硬性指标,对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可予以奖励.对无特殊情况不落实安置任务、不执行安置政策的单位,取消参评双拥工作及其他精神文明建设类先进单位资格.

建立检查督导机制.省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于每年年初部署年度工作任务,年中进行检查督导,年底进行总结通报.各地要按照省里制定的工作计划和时序要求,认真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更好地推动我省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有效落实.

军人自主创业优惠政策

子女没有什么优惠政策。退役军人本人创业有税收优惠等政策。

军属创业政策怎么申请补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军人地位和合法权益,激励军人履行职责使命,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促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军官、军士、义务兵等人员。

第三条军人肩负捍卫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和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的神圣职责和崇高使命。

第四条军人是全社会尊崇的职业。国家和社会尊重、优待军人,保障军人享有与其职业特点、担负职责使命和所做贡献相称的地位和权益,经常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障军人地位和权益的责任,全体公民都应当依法维护军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服务军队战斗力建设为根本目的,遵循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物质保障与精神激励相结合、保障水平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门、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以及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负责本单位的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负责所在行政区域人民政府与军队单位之间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方面的联系协调工作,并根据需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

第七条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列入预算。

第八条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军队各级机关,应当将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情况作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等工作评比和有关单位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引导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为军人权益保障提供支持,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

第十条每年8月1日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节。各级人民政府和军队单位应当在建军节组织开展庆祝、纪念等活动。

第十一条对在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军人地位

第十二条军人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国家武装力量基本成员,必须忠于祖国,忠于中国共产党,听党指挥,坚决服从命令,认真履行巩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职责使命。

第十三条军人是人民子弟兵,应当热爱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保卫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当遇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挺身而出、积极救助。

第十四条军人是捍卫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的坚强力量,应当具备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所需的战斗精神和能力素质,按照实战要求始终保持戒备状态,苦练杀敌本领,不怕牺牲,能打胜仗,坚决完成任务。

第十五条军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应当积极投身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事业,依法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十六条军人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政治权利,依法参加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选举,依法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十七条军队实行官兵一致,军人之间在政治和人格上一律平等,应当互相尊重、平等对待。

军队建立健全军人代表会议、军人委员会等民主制度,保障军人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八条军人必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义务,严格遵守军事法规、军队纪律,作风优良,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十九条国家为军人履行职责提供保障,军人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军人因执行任务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按照有关规定由国家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为军人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条军人因履行职责享有的特定权益、承担的特定义务,由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章荣誉维护

第二十一条军人荣誉是国家、社会对军人献身国防和军队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褒扬和激励,是鼓舞军人士气、提升军队战斗力的精神力量。

国家维护军人荣誉,激励军人崇尚和珍惜荣誉。

第二十二条军队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革命英雄主义教育,强化军人的荣誉意识,培育有灵魂、有本事、有血性、有品德的新时代革命军人,锻造具有铁一般信仰、铁一般信念、铁一般纪律、铁一般担当的过硬部队。

第二十三条国家采取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奖励激励和保障措施,培育军人的职业使命感、自豪感和荣誉感,激发军人建功立业、报效国家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二十四条全社会应当学习中国人民解放军光荣历史,宣传军人功绩和牺牲奉献精神,营造维护军人荣誉的良好氛围。

各级各类学校设置的国防教育课程中,应当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光荣历史、军人英雄模范事迹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健全军人荣誉体系,通过授予勋章、荣誉称号和记功、嘉奖、表彰、颁发纪念章等方式,对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军人给予功勋荣誉表彰,褒扬军人为国家和人民做出的奉献和牺牲。

第二十六条军人经军队单位批准可以接受地方人民政府、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等授予的荣誉,以及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军队等授予的荣誉。

第二十七条获得功勋荣誉表彰的军人享受相应礼遇和待遇。军人执行作战任务获得功勋荣誉表彰的,按照高于平时的原则享受礼遇和待遇。

获得功勋荣誉表彰和执行作战任务的军人的姓名和功绩,按照规定载入功勋簿、荣誉册、地方志等史志。

第二十八条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地方和军队各级有关机关,以及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积极宣传军人的先进典型和英勇事迹。

第二十九条国家和社会尊崇、铭记为国家、人民、民族牺牲的军人,尊敬、礼遇其遗属。

国家建立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供公众瞻仰,悼念缅怀英雄烈士,开展纪念和教育活动。

国家推进军人公墓建设。军人去世后,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安葬在军人公墓。

第三十条国家建立军人礼遇仪式制度。在公民入伍、军人退出现役等时机,应当举行相应仪式;在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安葬等场合,应当举行悼念仪式。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重大节日和纪念日组织开展走访慰问军队单位、军人家庭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等活动,在举行重要庆典、纪念活动时邀请军人、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代表参加。

第三十一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军人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的家庭悬挂光荣牌。军人获得功勋荣誉表彰,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给其家庭送喜报,并组织做好宣传工作。

第三十二条军人的荣誉和名誉受法律保护。

军人获得的荣誉由其终身享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诋毁、贬损军人的荣誉,侮辱、诽谤军人的名誉,不得故意毁损、玷污军人的荣誉标识。

第四章待遇保障

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军人待遇保障制度,保证军人履行职责使命,保障军人及其家庭的生活水平。

对执行作战任务和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以及在艰苦边远地区、特殊岗位工作的军人,待遇保障从优。

第三十四条国家建立相对独立、特色鲜明、具有比较优势的军人工资待遇制度。军官和军士实行工资制度,义务兵实行供给制生活待遇制度。军人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家建立军人工资待遇正常增长机制。

军人工资待遇的结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三十五条国家采取军队保障、政府保障与市场配置相结合,实物保障与货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保障军人住房待遇。

军人符合规定条件的,享受军队公寓住房或者安置住房保障。

国家建立健全军人住房公积金制度和住房补贴制度。军人符合规定条件购买住房的,国家给予优惠政策支持。

第三十六条国家保障军人按照规定享受免费医疗和疾病预防、疗养、康复等待遇。

军人在地方医疗机构就医所需费用,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军队保障。

第三十七条国家实行体现军人职业特点、与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军人保险制度,适时补充军人保险项目,保障军人的保险待遇。

国家鼓励和支持商业保险机构为军人及其家庭成员提供专属保险产品。

第三十八条军人享有年休假、探亲假等休息休假的权利。对确因工作需要未休假或者未休满假的,给予经济补偿。

军人配偶、子女与军人两地分居的,可以前往军人所在部队探亲。军人配偶前往部队探亲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排假期并保障相应的薪酬待遇,不得因其享受探亲假期而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探亲路费,由军人所在部队保障。

第三十九条国家建立健全军人教育培训体系,保障军人的受教育权利,组织和支持军人参加专业和文化学习培训,提高军人履行职责的能力和退出现役后的就业创业能力。

第四十条女军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军队应当根据女军人的特点,合理安排女军人的工作任务和休息休假,在生育、健康等方面为女军人提供特别保护。

第四十一条国家对军人的婚姻给予特别保护,禁止任何破坏军人婚姻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军官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军士,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办理随军落户;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父母可以按照规定办理随子女落户。夫妻双方均为军人的,其子女可以选择父母中的一方随军落户。

军人服现役所在地发生变动的,已随军的家属可以随迁落户,或者选择将户口迁至军人、军人配偶原户籍所在地或者军人父母、军人配偶父母户籍所在地。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军队有关单位应当及时高效地为军人家属随军落户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国家保障军人、军人家属的户籍管理和相关权益。

公民入伍时保留户籍。

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可以享受服现役所在地户籍人口在教育、养老、医疗、住房保障等方面的相关权益。

军人户籍管理和相关权益保障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四十四条国家对依法退出现役的军人,依照退役军人保障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妥善安置和相应优待保障。

第五章抚恤优待

第四十五条国家和社会尊重军人、军人家庭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的奉献和牺牲,优待军人、军人家属,抚恤优待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保障残疾军人的生活。

国家建立抚恤优待保障体系,合理确定抚恤优待标准,逐步提高抚恤优待水平。

第四十六条军人家属凭有关部门制发的证件享受法律法规规定的优待保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抚恤优待对象享受公民普惠待遇,同时享受相应的抚恤优待待遇。

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军人死亡抚恤制度。

军人死亡后被评定为烈士的,国家向烈士遗属颁发烈士证书,保障烈士遗属享受规定的烈士褒扬金、抚恤金和其他待遇。

军人因公牺牲、病故的,国家向其遗属颁发证书,保障其遗属享受规定的抚恤金和其他待遇。

第四十九条国家实行军人残疾抚恤制度。

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残疾等级并颁发证件,享受残疾抚恤金和其他待遇,符合规定条件的以安排工作、供养、退休等方式妥善安置。

第五十条国家对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予以住房优待。

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符合规定条件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或者居住农村且住房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优先解决。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惠。

第五十一条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为军人就医提供优待服务。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在军队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就医享受医疗优待。

国家鼓励民营医疗机构为军人、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就医提供优待服务。

国家和社会对残疾军人的医疗依法给予特别保障。

第五十二条国家依法保障军人配偶就业安置权益。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履行接收军人配偶就业安置的义务。

军人配偶随军前在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到相应的工作单位;在其他单位工作或者无工作单位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提供就业指导和就业培训,优先协助就业。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遗属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配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就业。

第五十三条国家鼓励有用工需求的用人单位优先安排随军家属就业。国有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当按照用工需求的适当比例聘用随军家属;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可以按照用工需求的适当比例聘用随军家属。

第五十四条国家鼓励和扶持军人配偶自主就业、自主创业。军人配偶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国家有关优惠政策给予支持。

第五十五条国家对军人子女予以教育优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军人子女提供当地优质教育资源,创造接受良好教育的条件。

军人子女入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普惠性幼儿园,可以在本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父母居住地、部队驻地入学,享受当地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

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子女,按照当地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享受录取等方面的优待。

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子女报考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录取;烈士子女享受加分等优待。

烈士子女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子女按照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有关费用免除等学生资助政策。

国家鼓励和扶持具备条件的民办学校,为军人子女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提供教育优待。

第五十六条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符合规定条件申请在国家兴办的光荣院、优抚医院集中供养、住院治疗、短期疗养的,享受优先、优惠待遇;申请到公办养老机构养老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第五十七条军人、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享受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名胜古迹以及文化和旅游等方面的优先、优惠服务。

军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轮渡和轨道交通工具。军人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以及与其随同出行的家属,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享受优先购票、优先乘车(船、机)等服务,残疾军人享受票价优惠。

第五十八条地方人民政府和军队单位对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重大疾病等原因,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军人家庭,应当给予救助和慰问。

第五十九条地方人民政府和军队单位对在未成年子女入学入托、老年人养老等方面遇到困难的军人家庭,应当给予必要的帮扶。

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为困难军人家庭提供援助服务。

第六十条军人、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和军队单位提出申诉、控告。负责受理的国家机关和军队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拖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优先立案、审理和执行,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第六十一条军人、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维护合法权益遇到困难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优先提供法律援助,司法机关应当依法优先提供司法救助。

第六十二条侵害军人荣誉、名誉和其他相关合法权益,严重影响军人有效履行职责使命,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军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在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诋毁、贬损军人荣誉,侮辱、诽谤军人名誉,或者故意毁损、玷污军人的荣誉标识的,由公安、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网信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造成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六十六条冒领或者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本法规定的相关荣誉、待遇或者抚恤优待的,由有关部门予以取消,依法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军人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本法所称军人家属,是指军人的配偶、父母(扶养人)、未成年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法所称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是指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配偶、父母(扶养人)、子女,以及由其承担抚养义务的兄弟姐妹。

第六十九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的警官、警士和义务兵等人员,适用本法。

第七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本法制定保障军人地位和权益的具体办法。

第七十一条本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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