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岗创业创新(离岗创业创新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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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岗创业创新案例
某电器公司职工因为没跟公司签订合同,拿不到与合同工同等的工资和加班费,为此起诉到法院,要求公司同工同酬。
近日,南京建邺法院做出判决,支持了她的诉讼请求。
赵女士于1984年来到南京某厂工作,后来该厂破产重组为某电器公司。
2005年,该公司改制后,赵女士仍在此工作,但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05年12月,该公司下发通知,给在岗职工加工资200元,2007年11月又下发通知,给在岗职工加工资150元。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工资不变。赵女士不是合同工,所以两次加工资都没她的份。
单位只是自2007年11月起,将她每月760元的工资调整到南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850元。由于工资基数比别人低,相应的,她的加班费也比别人低。
去年1月22日,赵女士向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同工同酬并支付扣发的工资、加班费以及这一块的赔偿金。 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支持了赵女士的部分申诉请求。赵女士不服仲裁,又向建邺法院提起诉讼。
建邺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法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被告公司在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和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实行不同的工资待遇,违反了上述规定,必须补发赵女士少发的工资5030元和少发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675.64元,并且实行同工同酬。
赵女士要求公司支付扣发工资的赔偿金的请求,属于劳动行政部门的职能,法院不予处理。
赵女士要求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和超时加班工资的请求,由于未经过仲裁程序,也不予处理。
2023年离岗创业
可以申请的,只要满足失业补助金的领取条件。在2023年3月之后离职的人员,一般指自愿离职的人员,并且连续缴纳满一年失业保险的,都可以申请领取失业补助金,最多可以申领6个月,金额为失业保险金的百分之五十,申领日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
离岗创业去向及创业项目
甘肃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的政策
1、支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兼职或离岗创新创业。
《意见》指出,党政人才到企事业单位工作,学历、专业工作总年限达到晋升中、高级职称要求,在 3 年内可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直接申报相应系列(专业)职称。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和各级公立医疗卫生单位从国有企业引进年龄在 50 岁以下、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急需紧缺人才,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考核合格后,可以根据管理权限办理调动、入编和聘用手续。
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兼职或离岗创新创业。
事业单位离岗创新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保留人事关系期间,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单位部分的养老、失业、医疗 等社会保险,正常调整档案工资,保留其享有参加专家选拔、职称评聘、岗位晋升等权利,离岗期间创造的业绩可以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2、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公立医疗机构建立人才驿站
《意见》指出,鼓励用人单位在不改变省(内)外人才的人事、档案、户籍等关系前提下,吸引省(内)外高层次人才通过挂职、兼职、技术咨询、周末(假期)工程师等形式,为甘肃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鼓励人才和团队携项目、专利、版权等创新成果与我省企业合办高新技术企业,推动高科技成果、项目在我省落地转化,对经济效益潜力大,有望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转化项目,经评审认定,按规定给予项目转化资金扶持。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公立医疗机构建立人才驿站,推行特聘教授、特聘研究员、特聘专家制度,兑现相应的待遇 。
3、鼓励探索实行差异化乡镇工作补贴标准
《意见》指出,引导鼓励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进一步做好艰苦边远地区县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适当放宽年龄、学历、专业等招聘条件,拿出一定数量岗位面向本县市或者周边县市户籍人员及周边县市生源的高校毕业生招聘。
鼓励市(州)县(区)探索按照工作条件艰苦程度和乡镇地理位置远、中、近实行差异化乡镇工作补贴标准,建立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乡镇工作补贴动态调整机制。
鼓励专业技术人才为基层一线和艰苦边远地区提供服务,在基层服务期间享受当地同等待遇,落实职称评审优惠政策。允许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才按规定在艰苦边远地区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
4、基层服务项目人员可择优聘用到服务地乡镇事业单位
《意见》指出,对到我省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下事业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标准确定;对到我省列入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四类以上地区县以下工作的事业单位高校毕业生,试用期考核合格后的级别(薪级)工资档次高定三档(3 级)。完善基本工资标准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全面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实施"三支一扶"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通过基层服务项目选派到基层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招聘到事业单位的,原服务期间缴纳养老保险的年限可以合并计算工龄。在基层单位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的基层服务项目人员,可通过直接考察、考核等公开招聘方式择优聘用到服务地乡镇事业单位。
离岗创业创新案例分析
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刘某是高校的在职研究生,经济上独立于其家庭。2000年8月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成立了一家主营信息咨询的个人独资企业,取名为“远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一元。营业形势看好,收益甚丰。于是后来黄某与刘某协议参加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经营,并注入投资5万元人民币。经营过程中先后共聘用工作人员10名,对此刘某认为自己开办的是私人企业,并不需要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因此没有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没有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后来该独资企业经营不善导致负债10万元。刘某决定于2001年10月自行解散企业,但因为企业财产不足清偿而被债权人、企业职工诉诸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与黄某形成事实上的合伙关系,判决责令刘、黄补充办理职工的社会保险并缴纳保险费,由刘某与黄某对该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该企业的设立是否合法?
(2)刘某允许另一公司参加投资,共同经营的行为是否合法?
(3)刘某的理由是否成立?
(4)该企业的债权人要求是否成立?
(5)刘某是否解散企业?
(6)黄某是否承担责任?
答案:(1)、该企业的设立是否合法。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十条的规定,自然人可以单独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时法律仅要求投资人申报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但并不要求须缴纳最低注册资本金。因此刘某单独以一元人民币经法定工商登记程序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但根据第十一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与其责任形式相符合”,而个人独资企业为投资人个人负无限责任,因此刘某将其取名为“远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与纠正。
(2)、刘某允许另一公司参加投资,共同经营的行为不合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须为一个自然人单独投资设立,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因此,刘某如允许他人参加投资经营,必须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改变为其他性质的企业,因为此时已经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定条件了。
(3)、该企业应当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根据我国的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规定、《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该企业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的做法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对此也作出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的,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刘某的理由不成立。
(4)、该企业的债权人在刘某不能清偿债务时不能向刘某的家庭求偿。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刘某经济上独立于其家庭,且法律规定只有投资人在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进行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才可以依法由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此债权人不能向刘某的家庭求偿,而应当是由刘某个人负无限责任。
(5)刘某决定自行解散企业的做法是否合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刘某作为该企业的投资人,有权决定自行解散个人独资企业,因此刘某的做法并不违法。
(6)由于黄某后来加入投资经营,因此该个人独资企业事实上已转变为公民之间的合伙关系,由此,法律责任也应当由合伙人刘某、黄某承担。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离岗创业总结
员工转正的个人总结主要就是两点:
一是对于以前工作的总结
二是对于以后工作的想法
总结可以这样说:
我自某某时间有幸成为公司一员,从我来到公司的第一天,我就融入到公司的团队,在过去的几个月内,受到了领导和同事的帮助,自己的业务能力也得到了很大的提升,现对我这个月的工作做出如下总结:
1、在职期间,我的工作具体是什么。
2、工作中,善于思考,当发现了什么样的问题,是如何解决的。
对于日后工作的想法和安排:
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对于某项工作有怎样的想法,怎么安排工作以便提升自己的工作效率。
最后就是表达转正的希望:
在此我提出转正申请,希望能够以一名正式员工的身份和公司一起发展,也希望领导能够给我锻炼自己、实现价值的机会。我会继续以饱满的热情投入到工作中,为公司的发展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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