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创业说明书(餐饮工作说明书)

作者: 百科知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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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工作说明书

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规定》进行第一次修正。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3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公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

第六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

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二条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

第十三条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第十五条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

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第十七条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第十九条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二十七条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第二十八条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第四章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三十条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

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第三十四条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及时审理。

第五章消费者组织

第三十六条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

第三十七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

(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

消费者协会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

第六章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第四十一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第四十二条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第四十三条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五条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六条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

第四十七条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五十条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第五十一条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五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五十四条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条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

第六十三条本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餐饮服务说明书

所谓SOP,是 Standard Operation Procedure三个单词中首字母的大写 ,即标准作业程序。

• 是以文件的形式描述作业员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的操作步骤和应遵守的事项;

• 是作业员的作业指导书;

• 是检验员用于指导工作的依据。

“制造”就是以规定的成本、规定的工时、生产出品质均匀、符合规格的产品。要达到上述目的,如果制造现场之作业如工序的前后次序随意变更,或作业方法或作业条件随人而异有所改变的话,一定无法生产出符合上述目的的产品。

因此,必须对作业流程、作业方法、作业条件加以规定并贯彻执行,使之标准化。这就是SOP的作用。

• 将企业积累下来的技术、经验记录在标准文件中,以免因技术人员的流动而使技术流失;

• 使操作人员经过短期培训,快速掌握较为先进合 理的操作技术;

• 根据作业标准,易于追查不良品产生的原因;

• 树立良好的生产形象,取得客户信赖与满意;

• 实现生产管理规范化、生产流程条理化、标准化、形象化、简单化;

• 是企业最基本、最有效的管理工具和技术资料。

2. SOP编写计划书:

明确SOP的编号、工序名称、编写人、初稿完成时间、小组讨论时间及最终的定稿时间。

3. SOP编写人员要求:

• 操作好,有经验,有一定写作基础的一线员工

• 沟通,打消编写人员的顾虑

• 培训

• 给予支持:专门的时间、提供相关资料等

• 编写小组要有团队精神

4. SOP的讨论修订:

• 统一认识,达成共识

• SOP讨论会参与人员

• 操作员、设备员(维修人员)、工艺员、体系管理员、编写组负责人及1-2名与本岗位无关的人员

• 讨论会要作到互相挑战,各抒己见

• 必要时可进行现场确认

5. SOP的试运行:

目的:通过实践来检验SOP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6. SOP的定稿、批准和执行:

• 建立与SOP相应的查核表(营运稽核)

• 定期查核

• CPCPR(Critical Process Control PointReview ):关键工序控制点回顾,关键工序是对产品质量起重要、关键作用的工序,通过建立关键工序控制点并实施严格的质量控制,以提高产品质量的过程控制能力

7. 适时更新:

• 当工艺要求、设备状况等发生改变,一些操作方法的改进时,要对SOP进行评审和更新

• 定期回顾

• 确定回顾时间及参加人员

• 将回顾结果纳入更新内容

• 将正式发布的SOP列入SOP清单

SOP流程图绘制规范

要求:

• 条理化,规范化,形象化

• 逻辑性

• 正确性,精确性

• 可操作性

SOP的编写要条理化、规范化、形象化:

• 语句和结构

• 条理清晰

• 文章前后有关联,指向分明

SOP六要素:

1.物料名称及数量

在生产前须确认好本工位所需的物料和准备的物料是否一致、数量是否正确,物料是否经过IQC检验。当全部确认无误后方能上线生产。生产过程中绝不接受不良品,绝不生产不良品,绝不传递不良品。

2.工装夹具

每天上班前对夹具进行校准检查,确认工装夹具是否能够正常使用。

3.设备名称及参数

设备操作工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操作机器,在设备开启前先仔细阅读设备使用说明书及设备各参数的设定值,然后按照使用说明书对机器进行操作,且确定设定的各参数值与要求的参数值相同。

4.作业步骤

操作步骤是SOP内容中的重点,必须简洁、明了,让人一看就懂,一看就知道怎么操作。SOP需要达到的效果是一个新人一来就可以独立操作且产品质量合格,这也是SOP的最高境界。

5.人员配置

SOP中各工位须确定人员,这样可以避免每天上班还得需要班组长对人员进行分配。这样每天上线前员工知道自己要做什么准备,并且可以让他们更熟练本工位工作。工位定员的话既可以节约时间,又可以保证质量。

6.安全因素

任何操作都有可能导致产品的质量问题,所以我们在SOP中必须包含操作的注意事项、检查项目和一些人员安全须知。

餐饮岗位说明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保障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

  第五条 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工作,增强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意识,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鼓励开展技术服务工作,促进餐饮服务提供者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餐饮服务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餐饮服务提供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而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的管理规范,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配备先进的食品安全检测设备,对食品进行自行检查或者向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送检。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进行社会监督,举报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了解有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息,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餐饮服务基本要求

  第八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九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

  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聘用本条前款规定的禁止从业人员从事管理工作。

  第十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并建立培训档案;应当加强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食品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

  第十二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

  餐饮服务提供者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从固定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经营商户等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采购清单。

  餐饮服务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记录制度。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产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次序有序整理采购记录及相关资料,妥善保存备查。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三条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等,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企业各门店应当建立总部统一配送单据台账。门店自行采购的产品,应当遵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禁止采购、使用和经营下列食品:

  (一)《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二)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食品;

  (三)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的食品;

  (四)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预包装食品。

  第十五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采购、保存和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将食品添加剂存放于专用橱柜等设施中,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妥善保管,并建立使用台账。

  第十六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餐饮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二)贮存食品原料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食品原料,并定期检查、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三)应当保持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内外环境整洁,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四)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校验计量器具,及时清理清洗,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五)操作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六)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当在冷却后及时冷藏;应当将直接入口食品与食品原料或者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

  (七)制作凉菜应当达到专人负责、专室制作、工具专用、消毒专用和冷藏专用的要求。

  (八)用于餐饮加工操作的工具、设备必须无毒无害,标志或者区分明显,并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设备应当在使用前进行消毒。

  (九)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购置、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具、饮具,应当查验其经营资质,索取消毒合格凭证。

  (十)应当保持运输食品原料的工具与设备设施的清洁,必要时应当消毒。运输保温、冷藏(冻)食品应当有必要的且与提供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温、冷藏(冻)设备设施。

  第十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抽样检验时,被抽样检验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抽样检验工作,如实提供被抽检样品的货源、数量、存货地点、存货量、销售量、相关票证等信息。

第三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理

  第十八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预案实施细则,按照职能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核实情况,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向同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等相关部门通报。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事发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及时做出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依法处置,并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有权向有关餐饮服务提供者了解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情况,要求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并采取以下措施:

  (一)封存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

  (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三)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监督销毁;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

  (四)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第二十一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第二十二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在2小时之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餐饮服务经营规模,建立并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量化分级、分类管理制度。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聘请社会监督员,协助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职责时,发现不属于本辖区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受移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被移送案件的处理情况及时反馈给移送案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核实、处理、答复;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发现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的食品原料或者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其成因属于其他环节食品生产经营者或者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的,应当及时向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通报。

  第二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行职责时,有权采取《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 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检查:

  (一)餐饮服务许可情况;

  (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建立档案情况;

  (三)环境卫生、个人卫生、食品用工具及设备、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卫生设施、工艺流程情况;

  (四)餐饮加工制作、销售、服务过程的食品安全情况;

  (五)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和索票索证制度及执行情况、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及执行情况;

  (六)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食品添加剂等的感官性状、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储存条件;

  (七)餐具、饮具、食品用工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的清洗、消毒和保洁情况;

  (八)用水的卫生情况;

  (九)其他需要重点检查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共同参加,依法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笔录经双方核实并签字。被监督检查者拒绝签字的,应当注明事由和相关情况,同时记录在场人员的姓名、职务等。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餐饮服务环节的抽样检验工作,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列支。

  第三十条 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可以使用经认定的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技术进行快速检测,及时发现和筛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使用现场快速检测技术发现和筛查的结果不得直接作为执法依据。对初步筛查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的食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

  快速检测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食品安全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 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抽样时必须按照抽样计划和抽样程序进行,并填写抽样记录。抽样检验应当购买产品样品,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将样品送达有资质的检验机构。

  第三十二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检验目的和送检要求,按照食品安全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按时出具合法的检验报告。

  第三十三条 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异议人有权自收到检验结果告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组织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复检工作应当选择有关部门共同公布的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完成。

  复检机构由复检申请人自行选择;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复检费用的承担依《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辖区内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及变更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重点监管。

  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形式和内容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在7日内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公布下列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一)餐饮服务行政许可情况;

  (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和抽检的结果;

  (三)查处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行为的情况;

  (四)餐饮服务专项检查工作情况;

  (五)其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查处:

  (一)擅自改变餐饮服务经营地址、许可类别、备注项目的;

  (二)《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仍从事餐饮服务的;

  (三)使用经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或者使用以其他形式非法取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

  第三十八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用非食品原料制作加工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制作加工食品;

  (二)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

  (九)有关部门责令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十)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改变经营条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九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经营或者使用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二)经营或者使用无标签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标签、说明书规定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三)、(四)、(八)、(九)项的有关规定,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进行处罚。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所得,指违反《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所取得的相关营业性收入。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货值金额,指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的食品的市场价格总金额。其中原料及食品添加剂按进价计算,半成品按原料计算,成品按销售价格计算。

  第四十六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中,涉及《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适用时,“情节严重”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连续12个月内已受到2次以上较大数额罚款处罚或者连续12个月内已受到一次责令停业行政处罚的;

  (二)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有死亡病例等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七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者有其他法定情形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四十八条 在同一违反《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案件中,有两种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第四十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责令停业、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或者其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相关负责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二条 国境口岸范围内的餐饮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

  水上运营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管理,其始发地、经停地或者到达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均有权进行检查监督。

  铁路运营中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卫生部2000年1月16日发布的《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餐饮服务人员工作说明书

1、确定你餐厅运营管理需要哪些功能,根据功能选餐饮系统供应商,比如:前台收银、服务员点餐APP、扫码自助点餐、远程管理、移动数据报表,会员营销、外卖接单、进销存管理等等···。

2、选个知名的公司,运营能力比较强的,这样可以保证软件系统可以不断更新升级,最好选新型的餐饮系统,因为传统的餐饮是一次性买断,不管后期更新升级的。

3、咨询报价,选择性价比高的供应商。现在市面上餐饮系统从几百-几万的都有,需要选择实用功能,有些功能看着很强大,实际并没有卵用。需要注意的,收费模式,有的按年收费的,有的是一次性买断的。

餐饮工作说明书模板

作为一家新开餐厅,前期筹备工作千头万绪,尤其是餐厅,涉及面广,内容多,稍有不周,将对开业后的管理产生较大的影响。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关于餐饮开业筹备流程,希望你们喜欢!

西餐厅开业前筹备的流程

一、周边市场竞争分析

以顾客为中心的定位往往使西餐厅的形象趋于一致,而难以获得较高的市场占有率。所以,只有躲避或打败竞争者,西餐厅的市场占有率才会大幅度提高。

1.占据市场空穴定位

新消费需求领域中一定存在市场空穴,西餐厅经营者应着眼于市场空穴点,抢先占据有利地形,经营与其竞争店不同类型的餐饮产品,并且要有独特性。西餐厅在扩充其营业网点时经常会采取此种定位方法。例如,一些位于城郊结合部的大型住宅开发区发展飞速,且有巨大的潜在顾客群,可以选择在这样的地区设立网点。

2.攻击性竞争定位

这种竞争策略得以实施的条件是强大的竞争力。在商圈内早已有其他西餐厅占据有利地形的情况下西餐厅公司凭借着自己强大的实力采取攻击性的竞争策略,从而使市场占有率名列前茅。

3.借鸡生蛋定位

这是一种追随性的竞争策略,追随商圈内的一些竞争店,凭借他人率先打开市场的气势,进行竞争性搭车。这种商圈的市场容量大。西餐厅能借他人之力切入市场,费用较低,但是易受他人左右,难以得到最高市场占有率。

二、如何进行对竞争店的调查

西餐厅自己内部做得再好,如果不能就外部的市场竞争状况掌握最新的资料,也必将顾此失彼而削弱了竞争能力。所以竞争店调查也是必须经常进行的。

对于商圈内有关西餐厅的动态要随时展开调查。至于调查的对象,可以包括竞争店与邻近店。对竞争店更要全力分析其优劣性,诸如是否有新的改装设计、酒水内容是否有了调整或是西餐厅形象是否发生了变化等,这些都是经营上不容忽视的。对于店面、西餐面、服务面等组成的竞争店的总体调查以及与本店优劣点的比较乃是全店从业人员要随时展开分析的重要事项。

有关竞争店的调查表内容主要分成三部分:第一部分为调查的项目,第二部分为竞争店与本店的优劣势评价,第三部分为调查事项的特别记载,以便在进行每一项调查时将所有调查结果系统地重点记录下来。

首先,将调查项目划分成店面、西餐酒水及服务来进行。

店面的调查主要是针对西餐厅占地条件的优劣性、店内面积的大小、店面展示力的强弱、店内的气氛以及店内装潢设备的品质等项目。

西餐酒水的调查,是对西餐酒水种类收集的齐全性、西餐酒水品质的好坏以及西餐酒水的流行趋势等项目展开调查。

服务的调查,是对店面酒水说明、服务措施、销售人员的销售意愿及能力、店内环境的清洁度以及接待客人的设备机能等项目展开调查。综合这三方面的因素,可以对西餐厅形象进行评价。在实际使用时,还可以针对需要对调查项目进行调整。

其次,为了使本店的竞争店能有更明确的比较基准,可将每一次调查项目依优劣的程度分成若干个等级,以便调查人员将两店的差异具体地在调查中列示出来。当然,有些部分若未能立即比较或是必须特别说明,则可以列示在“特别记载”事项栏内,使整个调查工作能够更趋于完整与详细。

通过对竞争西餐厅展开形象调查,店长能够随时掌握与竞争对手相关的资料,而且可以据此发现本店在经营上的问题点,进而拟定改善的对策。因此竞争店的调查工作是经营上不可缺少的,若是能够持续展开,西餐厅必更能够处于竞争的有利地位。

在确定西餐厅规模和类型之前,西餐厅投资人要依照西餐厅计划投资规模,结合自己筹集资金的能力量力而行,选择合适的资金筹集方式。

三、资金筹集的渠道

在西餐厅开办之初,西餐厅投资者可根据西餐厅实际情况,通过多种渠道来筹集资金。最常用的筹资渠道有以下几种。

1.向银行贷款

如果西餐厅投资者的自筹资金无法满足西餐厅正常营业所需,投资者又不想和他人合伙经营,那么就可以通过银行贷款来筹集资金。银行规定,凡城镇个体经营户、合作经营户自筹资金遇到困难时,可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将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支持。因此,如果西餐厅投资者对开办西餐厅已有周密的计划,对市场也进行了一定的考察,已有详尽的可行性报告,可将这些材料报给银行,从而实现贷款计划。

2.利用商业信用筹集资金

西餐厅投资者在投资、经营过程中如果能够有效利用商业信用,就可以在短时间里筹集一些资金,暂时缓解资金压力。通常,商业信用筹资主要有赊购产品等方式。赊购产品是一种最典型、最常见的利用商业信用筹集资金的形式。在此种形式下,买卖双方发生产品交易,买方收到产品后不立即支付货款,而是延迟到一定时期以后付款。

资金筹集的要点

1.降低资金筹集成本

西餐厅投资者通过多种方法筹集资金后,需要以利息、股息以及其他形式付出一定的代价,这些代价就是资金筹集成本。通常,投资者可以根据不同资金来源的成本率在时间、空间、行业上的差别选取成本较低的资金来源,从而降低资金筹集成本。

2.正确认识负债经营

负债经营是一种“借鸡生蛋”的办法。有眼光、有魄力的西餐厅投资者都不害怕借钱经营,因为他有把握通过营业运作偿还贷款和利息,并获得一定的利润。特别是在通货膨胀率不断提高的时期借钱经营西餐厅,还钱时本金实际已经贬值,只要利率不是太高,资金运转后一般都有相当大的利润。当然,这里并不是说经营西餐厅一定要借债。借债固然有其好处,但也存在弊端。借债要本利归还,所以在借贷前要考虑风险,设定借贷额度。

3.善于利用融资

融资是关系到西餐厅经营能否支撑下去的一个关键因素。刚开始时,西餐厅投资者就要详细列出所需资产的项目,并合理进行融资。

融资有多种方式,每种方式各有其特性与优缺点,在选择时必须从自身状况及西餐厅发展的角度来权衡。首先,西餐厅投资者必须考虑西餐厅的具体情况以及各种融资方式的特性,选择出最适合西餐厅的融资方式。其次,西餐厅投资者要尽可能地延长偿还期限。供应商的融资贷款一般来说期限较短,偿还期限如果太短压力就很大,因而,西餐厅投资者一定要想办法将期限延长。对西餐厅经营而言,这比降低利息或是保障贷款安全还要重要。最后,西餐厅经营者还要知道融资并非越多越好。盲目相信融资越多越好,会带来很大的经营风险。对于西餐厅投资者而言,融资要遵循“需要多少,便融多少”的原则,只要能够满足西餐厅的投资经营需求即可。

5.人力编制

员工具体数目由以下几个因素决定:营业面积大小、营业时间长短、班次安排、营业额多少。保安、吧员数量将视具体情况而定。

6.招牌制作

包括餐牌外形设计,餐牌内部产品确定(可根据产地情况和行政总厨的建议),餐牌定价(需考虑因素:西餐厅定位、产品成本、地理位置、内部环境、服务水平、同行业行情),收银台两联单制作,营业报表制作,店片制作(店名、特色、电话、地址)。

7.内部管理制度制定

具体包括员工规章制度,宿舍管理制度,收银、出纳担保制度,薪资、待遇、工伤、假期、辞职流程等。

8.购买相关设备

大型设备:厨房设备,大厅设备,吧台、收银台设备。

器具:厨房器具、大厅器具。

家电:电视(包间配)、洗衣机、冰箱、电话机(最好是子母机,方便店内及时联系)。

办公用品:可根据实际情况配备。

内部装饰:植物、干花、壁画等。

工衣制作:色调、款式、规格。

9.供应商管理

供应商包括烟酒供应商、调料供应商、肉类供应商、海鲜供应商、油类供应商、大米供应商、液化气供应商、青菜供应商、水果供应商、日常易耗品(抹布、拖把、垃圾袋等)供应商等。

10.试营业准备

内部设备调试,打扫卫生,去除异味(可用菠萝、熏醋、固体香料),人员磨合、整训。

11.开业流程

确定开业日期,发邀请函,确定开业规格,准备开业餐,准备正常营业。

12.成本预算

工程装潢:木工、油漆、水、电、空调、桌椅、招牌的费用,房租,人工工资,设备、器具的费用,办理证照的费用。

13.项目协调

时间协调:整个项目需安排好先后顺序。

人力安排:需确立项目小组分工合作(工程装饰、证照办理、人力招聘、物料供应商、购买设备、器具、财务总监、内部制度建设、总协调人)。

14.相关合同

包括房屋租赁合同、人事劳动合同、工程承建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合同范本。

15.前期广告宣传

包括工程前广告宣传、工程中广告宣传、开业前广告宣传,具体形式有条幅、海报、DM等。

餐厅开业祝福语

1、喜鹊来报喜,开业歌唱起:马唱,开业马到就成功,羊唱,开业三羊就开泰,鼠唱,开业要邀金钱鼠,龟唱,开业要请长寿龟,牛唱,开业股票如牛市,大家唱,愿您开业大吉大利!祝您事业蒸蒸日上!

2、有一种喜庆叫开张,有一种事业叫开店,有一种希望叫发财,有一种鞭炮叫热烈祝贺,有一种祝福叫开张贺词,祝新店开张,开出财富。

3、今日开业―喜气洋洋,短信送上―情意悠悠,广聚豪客―财源滚滚,四方好友―事业红红。恭贺新店开业,呈送无限祝福。祝开业大吉,一帆风顺。

4、经营靠门道,理财靠诀窍,生财好心情,发财好心胸,吉祥常相伴,祥瑞常光临,福气伴左右,运气在前后,幸福在上下,生意兴隆让你消受,祝你开店增喜增吉祥,万事如意更安康。

5、开张大吉,恭逢其盛,祝你财源犹如春潮,财源滚滚,财运犹如夏日,蒸蒸日上,生意犹如丹枫迎秋,红红火火,金钱犹如鹅毛大雪,日进斗金。祝你春夏秋冬四季发财。

6、生意兴隆,在礼炮声中绽放,顾客盈门,在鲜花中簇拥,财源滚滚,在我的祝福短信里涌出,祝你事业如日中天,财神爷爷追你跑。

7、给老板道声好,祝你乘祥云,日进斗金;给老板贺声喜,“诚信”、“和气”,字字千金,诚信赢得回头客,和气生财,祝你招财神,喜事不离!祝福你生意越做越大,财富甲天下!

8、听,天下消息,说,天下客气,读,天下财气,写,天下福气,送天下好运气,生意就是四通八达的信息,祝你大展宏图多多欢喜。

9、一滴水虽小,千千万万滴水就会汇聚成江河,一粒沙虽轻,千千万万颗沙就会变成沙漠,生意就是聚少成多,愿你从小做起,日日蒸腾。

10、鲜花烂漫正当时,爆竹声声在这时,拱手道贺在今日,招财进宝一起齐,紫气兆祥意未已,东风送财献大吉。开业首日,祝你财源广进!

11、三江顾客盈门至,百货称心满街春。财如晓日腾云起,利似春潮带雨来。五湖寄迹陶公业,四海交游晏子风。祝您财源通四海,生意畅三春。

12、今日财神下凡尘,来到你家留财源。财神一笑富贵到,财神贺喜万事吉。新店开业财源广,日进斗金财自来。祝君生意红如火,日生一日永攀升。

13、阳光明媚,东风送情,天气放晴,连老天都在祝贺你,一条短信表心意,永远不变支持你,加油,祝开张大吉,今年大丰收。

14、奋斗铸就辉煌,坚持创造卓越。朋友,在这可喜可贺的日子里祝您荣马奔腾,前程似锦,大展宏图,财源滚滚,芝麻开花节节高,百尺竿头日日升!

15、新店开张来贺喜,生意声名又鹊起;朋友开业来送礼,送出祝福做贺礼。生意犹如朝阳起,红火如霞日攀升。钱财犹如河归海,源源不断入门来。

16、开张,开店,开业,开出人生的精彩;财来,福来,好运来,美好生活奔你来。朋友,祝你事业有成,家庭幸福。

餐饮工作说明书怎么编写

、确定公司名称。

2、拟注册的资本金。

新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金为3万元人民币(一般注册此类公司较少,因为实际上就是一家有限责任的个体工商户,建议注册资金10-100万元) 。

3、经营范围:餐饮服务,中餐,西餐,餐饮管理服务;(可根据实际情况取舍)。

4、租赁好场地,要到房管局办理备案手续,向房东索取房产证复印件,以备办理税务登记用。

5、提供股东的身份证、计生证及相片、股东的出资比例。

注:如果只有一个人投资注册公司,即注册一人有限公司,就是所说的自然人独资公司,那么要另提供一个监事的身份证复印件。

注册的程序如下:

工商局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0个工作日)。

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机构代码证》 (3个工作日)。

国家税务局:《国税登记证》 (当日)。

地方税务局:《地税登记证》 (当日)。

凭以上证照及法人身份证到商业银行办理银行基本开户证(5个工作日)。

事先说明,如果你要办理餐饮公司,类似于那种酒楼食店,如粤菜馆,川菜馆之类,首先要办理一个餐饮行业的卫生许可证,到当地的卫生局办理的。

办好了这个证书后才可以到工商局设立营业执照,再按以上程序办理。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收集和整理的餐饮创业说明书(餐饮工作说明书)相关内容,如果对您有帮助,请帮忙分享这篇文章^_^

本文来源: https://www.baikezj.com/a/642241ba41e1bc7a290f95f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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