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创业孵化园(国家级孵化园区)

作者: 百科知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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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孵化园区

申请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应具备以下条件:

● 孵化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3年,且至少连续2年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 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 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3个的资金使用案例;

● 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 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

● 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5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30%;

● 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5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3家;

● 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20家以上。

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

专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应不少于3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15家以上。

在孵企业

办法中孵化器在孵企业

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被孵化企业:

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毕业条件

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

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3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全国艰苦边远地区(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艰苦边远地区范围和类别规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在孵和毕业企业数量、孵化资金规模、知识产权比例等要求可降低20%。

国内最优质的产业孵化园区

企业孵化器公司是靠谱的。

企业孵化基地是指以政府为创业者搭建的制度性、智能化的服务平台,经市、县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认定,能为入驻的初创小微企业和个体创业者提供基本的生产经营场地以及有效的创业指导服务和一定期限的政策扶持,具有持续滚动孵化和培育创业主体功能的各类创业载体!

孵化区产业项目

中大创新谷·未来装备园项目。

以高端物流装备、智能制造装备、精密仪器仪表为主导产业,构建先进制造产业集群,建立上下游产业链的协同创新体系,将培育一批智能制造骨干企业,打造“产业集群+产业孵化+产业服务+创新生态+产城融合”聚合创新的典范和标杆。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满足人民群众的文化消费需求,促进我国文化产业健康持续发展,推动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建设,规范园区申报、命名和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园区是指进行文化产业资源开发、文化企业和行业集聚及相关产业链汇聚,对区域文化及相关产业发展起示范、带动作用,发挥园区的经济、社会效益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 园区建设应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特色、内容优先、自主创新的原则。

第四条 文化部负责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申报、命名、管理和考核。

第五条 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省级的文化产业园区的申报、命名、管理和考核,并负责对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指导和监管。

第六条 园区每两年申报、命名一次,每次命名不超过两个。原则上每个省级行政区内园区总量不超过两个。园区每两年考核一次。

第二章 申报与命名

第七条 申报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文化产业规划、当地整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在土地、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方面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

(二)具有完善的基础设施,能够充分利用区域优势,为文化企业发展提供必要的硬件环境。园区内非文化类商业及其它配套面积不得超过园区总建设面积的20%.

(三)有丰富的文化内容和明确的文化产业特色,成绩显著,在全国或本省及区域内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

(四)已经集聚了一定数量的文化企业,园区内文化企业数量占园区企业总数的60%以上。园区内文化产业产值、交易额等经济效益指标居于国内领先地位。园区内文化企业所生产的文化产品和所提供的文化服务内容健康。

(五)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没有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六)有配套的公共服务体系,能够为进入园区的企业提供企业孵化、融资中介、技术、信息、交易、展示等公共服务。

(七)建设和运营管理单位是法人单位。

(八)规范运营两年以上,且经济和社会效益业绩显著。

(九)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对于预期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好、成长性高、有发展前景、具有引领和示范作用,但尚未具备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条件的文化产业园区,文化部可命名为国家级文化产业试验园区。

第九条 申报园区,由其建设单位作为申报单位向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报申请,由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第十条 对初审合格的由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文化部提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命名申请,并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内容提交《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申请报告》。

第十一条 文化部文化产业司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申请报告》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 对评审合格的,经文化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在文化部网站和《中国文化报》上公示,公示时间为20天。

第十三条 公示结束后,文化部对符合条件的命名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

第三章 管理和考核

第十四条 文化部文化产业司负责园区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按本办法组织执行相关命名评审及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园区之间的交流活动;组织园区考核工作;推动园区对外交流与合作;协调园区申请贷款和专项资金扶持。

第十五条 园区所在地的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园区建设和对园区的监管,并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出台相关的优惠政策和支持措施。

第十六条 园区对规划和重要文化产业项目作重大调整时,须报文化部文化产业司备案。

第十七条 园区每年四月须向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文化部文化产业司报送年度发展情况。

第十八条 文化部文化产业司依照本办法规定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已命名的园区进行建设目标考核,考核每两年进行一次。考核结果分为通过考核、限期整改、撤销命名三种。限期整改的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第十九条 对园区的考核包括以下方面:

(一)园区发展方向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本办法要求;

(二)园区发展规划实施情况;

(三)园区管理及整体运营是否遵纪守法;

(四)园区服务体系建设情况;

(五)园区内文化企业发展情况;

(六)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园区管理的意见。

第二十条 园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文化部将撤销其“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称号:

(一)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宣传虚假文化产品和服务信息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经营管理不善,不能达到园区认定条件的;

(四)考核不合格,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达标的;

(五)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手段骗取园区资格的;

(六)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法律、行政处罚的;

(七)其他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八)因政策或经营方向调整而改变园区性质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级科技孵化园区

科创孵化基地是全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创新人才培养、高新技术产业培育,打造集“研究开发、生产管理、技术服务”于一体的科技公共创新创业服务平台。

通过科创孵化基地建设,可以衍生出相关领域服务企业,全面丰富孵化全流程生态。其中包括知识产权、技术转移、财务审计、科技咨询、法律维权等类别科技服务型机构,并促进形成高新产业集聚的发展格局。

孵化器园区

东升科技园--东升孵化器;宏福孵化器;中关村产业园;e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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